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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第七讲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作者: 7dc3351aa313 | 来源:发表于2018-05-14 19:23 被阅读0次

大家好,欢迎来到“每天学点实用法律”,在不确定的时代,为个体跃升增加一项必备技能。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真实案例

(一)基本案情

安泰公司成立于2001年,法定代表人为毛某清,2009年变更为毛某东,毛某东占95.1%股份,汪某珠占4.9%股份。安泰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房地产开发销售。

2010年7月,安泰公司以人民币1.6亿元拍得原江山啤酒厂地块项目开发权,其中1.3亿元为银行贷款以及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款。为运作项目筹集资金以及支付前期借款本息,毛某东、毛某清、汪某珠以安泰公司发展需要资金为由,以个人名义、安泰公司担保或三人互相担保等方式出具借条,承诺以月利率2 ~5分的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款,所借款项均先存入三人各自银行账户。运作项目需要资金时,从毛某东的银行账户转至安泰公司银行账户,若其账户资金不足,则由毛某清、汪某珠账户转账给毛某东。

毛某东、毛某清、汪某珠共向吴某某、王某某等148名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达人民币2亿7856.3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3984. 27万元,归还本金人民币4130.9万元,至案发,尚有本金人民币2亿3725.4万元无法归还(经公司破产清算后,仍有1178. 936万元无法归还)。

毛某东等人将借得的资金部分用于购买土地、工程建设、公司运营以及日常开支,部分用于归还前期借款本息,还有部分借贷给余某、邵某、周某等人。

2012年5月至6月,毛某东、毛某利及汪某珠分别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捕或被取保候审。

江山市(县级市)检察院以被告人毛某东、毛某利及汪某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江山市法院(基层法院)提起公诉。

三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基本事实没有异议。毛某东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性不当,其性质属于民间借贷;如果法庭最后认定三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话,则建议法庭能从轻、减轻处罚,并使用缓刑。

(二)法院判决

江山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毛肖东、毛利清、汪香珠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鉴于案发后各被告人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处置财产,清偿债务,最大限度减少被害人损失,可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等发条之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毛某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毛某清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汪某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一审宣判后,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大,不属“情节较轻”,不能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为由,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数额巨大。基于本案所借款项基本用于生产经营,案发后各被告人悔罪态度好,能够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处置财产,积极清退所吸资金。原判对各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并无不当。据此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等条文;《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三)评析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不仅侵犯了金融储蓄的管理秩序,而且由于因为金融储蓄是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对储蓄管理秩序的侵犯必将侵犯整个金融信贷秩序。所谓“公众”意即吸收存款对象的不特定性,指社会上大多数人。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存款包括个人存款和机构存款,所以公众包括法人。目前存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形式很多,如利用非法成立的类似于金融机构的组织吸收存款,典型的包括抬会、地下钱庄、地下投资公司等。

2.缓刑,全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是有条件的,如: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刑法》第四章第五节对缓刑做了有关规定,我会把有关法律规定附在后面,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拖到文末看一下。)

3.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曾经有个金融机构的高管对他的辩护律师开价:要是能顺利帮他争取到取保候审,外加100万律师费。感兴趣的律师可以认真研究一下取保候审的策略。(我也把相关的法律条文附在了文末,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到文末看一下)

三、提升

第一条,为什么这个案件涉案金额2亿多,数额如此巨大,但还可以定性为犯罪情节较轻,还可以适用缓刑?

这个案件是很值得律师朋友作为同类案件辩护的参考案例的。

我们先说为什么可以适用缓刑。刑法修正案(八)对缓刑条件作了修正,将原来的实质要件细化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以及“不会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情节”和刑罚分则具体罪状中的犯罪情节指向是有差别的,含义也是不一样的,不能认为凡具有刑罚分则规定的“情节严重”者就不适用缓刑里面规定的“犯罪情节较轻”,而当然地将其排除在缓刑适用范围之外。

接下来我们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数额巨大”从轻处罚的适用。

我们先来看一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形式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由于发生关系的基础多是民间借贷等民事行为,如果案发后能解决经济问题,一般足以平息矛盾,对于社会的危害性就比较小,对应的刑罚就比较小。在这个案件里面,三名被告人吸收的存款主要都是用于生产经营,而且案发后也积极配合清退非法吸收过来的资金,再者就是本案未出现人员伤亡等大规模恶性事件,所以法院综合考虑,认为三名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条,现在各类通过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行为包装出来的金融投资理财产品层出不穷,投资者一不小心就会血本无归,所以投资前一定要睁大眼睛看清楚,判断好再出手。向这个案例里面的结果已经算是很好的了,偿还率达到了90%以上,其实很多这类案例,特别是非法集资的案例里,投资者真的是很多都拿不回来一分钱的。所以人真的不要贪心,投资要谨慎。

第三条,现在经济活动中确实存在融资难的情况,所以才会产生很多的“高利贷”,也有很多企业为了融资故意或大意实施了一些违反刑法的行为。所以企业主们在融资的过程中,每个融资方案实施之前,最好找个律师对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查,以免触碰法律红线,不然,就有可能向案例里面的安泰公司和三位被告人一样,辛辛苦苦做出来的成绩就会毁于一旦。

好,今天的课就到这里,希望能对你有启发。

回顾一下,我们今天了解了盗窃罪、应当及可以的区别、盗窃罪的量刑等概念,并且我给出了应对盗窃的三个建议。希望大家有所收获。

恭喜你,你又学到了一课。

今天,距离到达实用法律认知的彼岸还有358/365。

附:

缓刑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七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六十八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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