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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第一章 总则

继承——第一章 总则

作者: extent | 来源:发表于2017-10-09 11:09 被阅读0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在谈到继承这个问题时,可能大多数人会想的一个问题就是由谁继承,继承的先后顺序是什么,再拓展一点,与被继承人无血缘关系的人是否可以继承或者称为接受遗赠的权利。

    对于继承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对应其规定,首先要明确的就是继承时间,(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其次,哪些财产是可以继承的,也就是合法的继承财产(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七大种类: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材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兜底条款)

    以上就是继承人可以继承的合法财产种类、继承的范围。只要是合法财产,不考虑其他因素,就可以按照相应法律准则继承。

    继承要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2个特殊情况,即事先有遗嘱的,再者是有遗赠抚养协议的。(第五条)

    下面就是具体到继承人本身的状况,涉及到具体的继承权利问题。

    一.无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

    同时为了避免恶意导致被继承人死亡或者其他行为的,继承法中还规定了丧失继承权的4个标准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若因继承产生被继承人之间的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但自继承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标明:个人复习  如有错误  欢迎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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