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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管家:前夫借钱要我来还,世上有这样的道理吗?

条管家:前夫借钱要我来还,世上有这样的道理吗?

作者: 解小条 | 来源:发表于2019-03-11 15:18 被阅读0次

    有句俗话说的好“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虽然这对于感情很好的夫妻来说是一件不好的事,但是对于那些夫妻一方犯了错的人来说,这一句话正是双方之间关系的最好印证。

    王芯(化名)和丈夫张连(化名)的婚姻关系就是如此。两人于2016年认识,之后感情一直不错,一年之后,见过双方父母便登记结婚了,婚后生活过的还算幸福平静。

    第二年春节过后不久,张连的好朋友和他说外地有钱赚,让他跟着一起去。张连了解之后才知道这实际上是传销活动,一开始他是拒绝的。但是好友经常在朋友圈“晒富”,这让张连动了心。禁不住好友的再三说服,张连决定跟着朋友去外面挣大钱。2017年2月,张连瞒着妻子以外出打工为名到南方某省参与传销经营活动

    一开始为了安全着想,张连只是接触一些底层事务,慢慢的见没有什么危险性,于是开始接触更深一层的事务。后来在经营传销活动期间资金短缺,张连通过电话联系了夫妻二人的熟人刘桑借款,谎称自己生意遇到困难需要资金周转,并承诺一年内就归还给对方。出于对王鑫和张连两夫妻的信任,刘桑从邮局给张连汇了3万元。

    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半年后,王芯意外得知丈夫张连居然在从事传销活动,这对王芯来说是不可能接受的事。两人因此发生了很大的争执,在后面的生活中也是争吵不断,夫妻感情破裂

    最后王芯以此事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为由,与张连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婚后房产归张连所有,债务也由张连个人负责偿还,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

             离婚后,夫妻二人都没怎么联系对方,开始了各自的新生活。2018年5月,刘桑向张连索要借款,但是张连却拿不出钱来。在多次催要借款无果的情况下,刘桑将张连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清偿借款3万元。

    张连收到法院传票后觉得  这笔债务是与王芯夫妻关系还存在时所借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王芯也应当一起偿还。于是张连通过对方的朋友找到了王芯,要求王芯和自己一起偿还这笔债务。

    对此,王芯感到莫名其妙,自己根本不知道有这笔借款的存在。况且自己已经和张连协议离婚了,夫妻关系已经解除,为什么要和张连一起偿还借款?难道自己真的要还这笔钱吗?带着这样的疑问,王芯找到了律师365网站的律师进行咨询。

    针对这样的情况,律师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从这点上来看,张连一开始向刘桑借钱就是用于开展传销活动,并且在借钱的时候作为配偶的王芯其实并不知道,而是直到离婚之后被他人起诉了,才知道张连有这样的债务存在。在知晓该笔债务之后,王芯也没有进行追认。因而张连向刘桑所借的钱,并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所以,不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之后,王芯都是不用承担偿还责任的,应当由借款人张连清偿。

    听到这话后,王芯终于松了一口气。接下来,律师结合实际情况为王芯说明了关键点的所在。在本案中,刘桑的3万元借款不应认定为张连和王芯的夫妻共同债务,其原因在于:

    1、从张连以外出打工为名参与传销经营活动的情况可以看出,张连从事的传销经营活动是瞒着王芯的,即:王鑫事先对张连的传销经营活动并不知情;

    2、王芯没有共同参与张连所从事的传销经营活动,即:该笔债务是张连一人从事传销经营活动所负;

    3、从王芯因张连从事传销经营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并因此与张连解除婚姻关系的事实可知,王芯得知张连搞传销经营活动后,不仅仅是明确表示了反对,而且对张连从事的传销经营活动是持强烈的反对态度。

    4、该笔借款不是用于张连和王芯的家庭共同生活。

    5、双方协议离婚后,王芯才知晓该笔债务的存在,且没有进行追认。

    基于以上四点,律师指出:王芯对该笔借款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最终法院采信了律师的说法,判决由张连一人偿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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