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提供服务方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
特定技术问题应当具备以下两项基本特性:
1、专业性强,且具有明确的技术性问题;
2、具有一定的难度,无法用常规性技术手段予以解决。
二、技术服务合同有哪些特征?
特定技术问题是指包括需要运用专业技术、经验和信息解决的有关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问题。特定技术问题是此类合同的焦点,直接决定了技术服务合同的交易目的是否清晰、合同标的是否明确、服务方式是否准确等关键性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
1、产品设计服务,包括关键零部件、国产化配套件、专用模具及工装设计和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非标准设备的设计,以及其他改进产品结构的设计。
2、工艺服务,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艺编制、新产品试制中的工艺技术指导,以及其他工艺流程的改进设计。
3、测试分析服务,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技术成果测试分析,新产品、新材料、植物新品种性能的测试分析,以及其他非标准化的测试分析。
4、计算机技术应用服务,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嵌入式系统、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服务,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CAD)和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的推广、应用和技术指导等。
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能够实现合同目的。
不涉及知识产权权利移转和许可,这是与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合同最大的区别。
三、技术服务合同能否约定对服务成果予以留置?
技术服务合同是在成果接受方不履行接受义务时,采用的留置方式处理技术服务成果的合同。
合同约定采取成果留置方式的,应当考虑符合以下条件,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1、技术服务成果必须是可作为留置物的财产。
2、合同约定接受成果的期限届满,成果接收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成果或者推诿接受成果的。
3、留置物处分后的收益扣除报酬、违约金、保管费或其他约定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对方;不足的部分,受托人依然可以向委托人请求损失赔偿。
4、置物处分前最好正式通知对方当事人,明示留置物的处分时间、方式、价款等。
四、合同中需要约定哪些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尽管是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但是在技术服务合同中有两个方面的特殊要求,决定了技术服务合同的签约内容和履行效果。
应当约定的两项告知义务:
1、基础材料瑕疵。
受托人提供技术服务的基础是委托人对专业技术需求的陈述和提供的相关的资料、数据、产品、材料、配方、技术指标、技术条件、测试环境等,在合同未约定、约定不明确或者履行中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上述工作条件不符合达到预期服务效果时,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补正。
2、预知损害明示:
(1)受托人在签约中认为其提供的服务可能或必须破坏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样品、配方或设备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
(2)受托人提供技术服务必须使用或利用委托人知识产权的,应当在合同约定中明示。
五、技术服务合同知识产权如何归属?
在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
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六、技术服务合同有哪些基本条款和框架?
1、合同目的。
2、技术服务的名称及说明。
3、权利提示。
4、服务内容。
5、服务方式、操作方法和要求。
6、工作条件、服务地点、场地、设施要求。
7、资料、设备、样品、材料等交接与返还的时间、地点、方式和签收。
8、服务的履行期限。
9、服务成果的验收标准和验收方式。
10、协作事项和签约各方的权利义务。
11、报酬及支付方式。
12、服务成果的权益归属。
13、保密事项。
14、设备、样品损害约定。
15、服务成果的留置。
16、告知义务的约定。
17、保证期。
18、后续技术支持约定。
19、责任约定。
20、争议的解决办法。
Backup: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分则,第360条-364条;
《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第六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5条
《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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