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村民委员会强拆村民的房屋并不少见,借口往往是因村民在指定的时间内未腾退并交出房屋,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作出表决,决定强拆。但事实上村委会有权利进行强拆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有权作出强拆村民房屋的决议吗?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根据上述规定,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破坏。另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宪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定情形下国家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民个人的财产进行征收和征用,法律并未赋予村委会征收和征用的权利。
在特定情形下,如乡村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机关批准后,方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但是法律也仅仅是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并没有赋予村委会强制拆除村民房屋的权利。当村民拒绝交出宅基地时,村委会只能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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