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交通事故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有收入护理人的护理费数额=(正常情况下劳动工作收入-护理服务期间的劳动工作收入)*护理人数*护理时间
无收入护理人的护理费数额=交通事故发生地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人数*护理时间
定残后护理期限的确定:由法官综合考虑后行使自由裁量权,酌情确定不超过20年的护理期限;如受害人年龄较大,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受害人确需继续护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期限为5年至10年的护理费。
交通事故伤残者在治疗终结后,可自行委托或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医疗依赖鉴定时,一并申请护理依赖鉴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定残后护理依赖程度的判断,首先应当对伤残者进行护理依赖鉴定并结合其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然后根据护理级别确定定残后的护理费用。
护理实际赔偿额=护理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护理依赖赔偿指数。其中,护理赔偿总额应为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三项的乘积;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护理依赖赔偿指数即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依赖等级(完全护理、大部分护理、部分护理依赖)所需护理费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护理依赖赔偿指数由法官参照护理依赖程度司法鉴定意见并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或后遗症、损伤参与度,以及残疾者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状况等事实、证据裁量确定。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