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证据确定。
1、医疗费的赔偿,应遵循差额赔偿与定型化赔偿相结合的原则
2、受害人主张后续治疗费定型化赔偿的,应提供后续治疗费评定的证据(医疗证明或司法鉴定证据材料)
3、受害人选择医院治疗不受“所在地医院”限制,转院治疗也无须经过批准
4、受害人后续治疗费的赔付应以受害人实际存活为前提。后续治疗费是对受害人损伤接受后期治疗费用损失的赔偿,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
受害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继承人参加诉讼,法院尚未判决的,对至受害人死亡日止已实际发生的医疗费应予支持,对虽经医院证明或者鉴定机构评估但尚未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应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方就受害人死亡事实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项目的,根据受害人死亡原因及与致害行为的因果关系依法判决。
受害人在执行程序中死亡,其近亲属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对定型化后续治疗费赔偿无异议的,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执行。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可通过协商促成当事人各方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协商未果的,因受害人的死亡不属于提起再审的“新的证据”,故不宜以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解决。应裁定终结执行。死者近亲属就受害人死亡的新事实提出新的赔偿请求的,在裁定书中告知其另案起诉。
二、交通事故误工费的赔偿,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1天。(定残前的误工损失可主张误工费赔偿,定残后则主张残疾赔偿金)
“无固定收入人”的误工费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有劳动能力的无收入人”的误工费应当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没有劳动能力的无收入人”因不存在劳动收入损失问题,故不应得到误工费赔偿。
固定收入的证据材料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此外,还应提供因遭遇车祸无法上班期间单位扣减其工资收入的证明材料。无固定收入人可以提供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税务机关的个人呢所得税证明或者接受劳务一方支付工资报酬的签字单等证据材料,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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