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对夫妻债务纠纷出台了新的解释。这项解释,无疑挽救了许多因丈夫举债无力偿还而面临连带偿还责任的女性。但很多人还是不明所以,新的司法解释,对夫妻双方债务纠纷究竟有何影响?
我们特邀赢了网平台律师——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瑞焓,用生活中的例子为大家进行专业解读。
2003年,最高院在起草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当时基层法院碰到的较多问题是,一些夫妻利用“假离婚”的方式来规避债务。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平衡夫妻另一方的权益,最高法便通过了著名的“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于是,在24条的背景下,如果夫妻中有一人对外欠债,可能就会发生下面这种情况。
张三和李小美是夫妻。王二借给张三“十万元”,张三拿出去自己花了,李小美不知道。
结果,王二起诉张三和李小美一起还钱,法院判令李小美应当与张三一起承担债务。
除非张三打借条时就明明白白写上“十万元系张三个人债务,与李小美无关”;或者,李小美事先就告知了王二,她和丈夫张三各自财产独立。
值得赞许的是,该条款在当时确实遏制了一些夫妻利用法律规避债务的不良之风。
但因为两类例外情况,在现实中几乎不存在,所以大量夫妻一方莫名其妙就成了另一方的“背锅侠”。甚至导致民间还出现了“全国反24条联盟”。
深受其害的就包括小马奔腾创始人的妻子金燕。
因为丈夫商业上签署“对赌协议”,丈夫去世后,债权人将金燕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金燕要承担2亿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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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让人难以接受的是,金燕并不知道丈夫生前的商业协议,这份对赌协议所带来的利益也并未用于夫妻生活中。
像金燕这样,要为另一方债务担责的人,全国各地男性、女性都有。他们奔走宣告,反对着“第24条”。
直到今天最高法出台了这份新的司法解释,“一方偷偷借钱、另一方跟着还”终于要成为历史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含义与内容: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举例
张三和李小美为了买房子,一起向王二借了100万,夫妻双方都在借条上签了名,这毫无疑问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或者,李小美派张三去问王二借了100万,张三签了借条,李小美第二天喜滋滋地给王二发了个短信:“谢谢王哥鼎力相助,等一年后,肯定第一时间还钱。”
《买房夫妻》剧照
律师旁白:这种情况下,就应当认定为配偶另一方对举债一方配偶的举债行为进行了追认。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举例
张三今天把工资都存了银行,恰巧孩子发烧,就问隔壁王二借了1000块钱给孩子看病,这种借款是属于家庭日常生活的负债,无需李小美的同意,法院也应当认定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举例
张三瞒着李小美偷偷去了海南投资地产,结果亏了100万,为了不让李小美知道,就问隔壁王二借了100万,把债还了。后来债主王二起诉至法院,李小美坚决不认可这是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应判决张三独自偿还债务。
这一条是最高院本次修改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核心,它变更了配偶中未举债一方的举证责任,只要债务数额明显高于家庭日常生活支出,且举债未用于家庭支出的,未举债的配偶一方只要否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则该债务由举债一方个人承担。
这一巨大改变,无疑给未举债一方配偶吃了一颗“定心丸”。
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这一条从根本上决定了现在正在处于审判阶段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自2018年1月18日起,都将适用于这一原则。
笔者感言
随着时代的发展,民间借贷的类型和内容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往年的“套路贷”、负心汉让人触目惊心,无数家庭在这些债务纠纷下支离破碎。笔者也曾处理过一些类似的纠纷,让人心痛不已。
在这样的背景下,最高院及时推出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可以有效的遏制“恶意诉讼”的产生,保护未负债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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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赢了网平台律师——高瑞焓
编辑:柠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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