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纵容恶人, 那就是对受害者的不负责任!
近日,郴州“大头娃娃”事件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事实上,这已经是今年发生在当地的第二起“大头娃娃”事件,这次是跟固体饮料“倍氨敏”有关,而此前固体饮料“舒儿呔”也曾诱发“大头娃娃”事件。
针对“舒儿呔”事件,5月13日,湖南郴州市场监管局、卫健委回应了处理进展,将事件定性为虚假宣传,已对涉事企业下达处罚决定书: 企业将联合医院按退一赔三的方式向受害者家属赔偿,已安排患儿进行体检,涉事医生停职一年。
尽管这还不是最终的处罚决定,但是看到这个通报,我真的是要出离愤怒了。为什么这么恶劣的事件,而且是在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并且媒体已经报道了这么长时间的情况下,竟然还对这种恶劣的行为做出如此轻的处罚。
据媒体报道,退一赔三的处罚决定来自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是,退一赔三更多是 针对一般商品销售或者服务欺诈的赔偿。而对于食品这种关系生命的商品,我国有专门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销售欺诈,可以假一赔十进行索赔。在这次的事件中,涉事医院和商家存在对于家长严重的误导和欺诈行为,无论是造成的后果,还是事件的恶劣程度来看,都应该从严从重处罚,彰显我国法律对于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的决心。
而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商品经营者提供商品,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这个事件中,因为商家的误导,给消费者的家庭和孩子造成的后果可以说是非常严重的。涉事的受害者家庭要用一生去背负这种伤痛。
然而,截止我写这篇文章之前,所有受害者家庭的医疗费用全部都是自费,并没有拿到任何的赔偿。
那么,国外对于这种事件是怎么判罚的?
我们不妨来看看一个德国对于著名的二恶英污染事件的处罚案例。
2010年底,德国西部北威州的养鸡场首次发现饲料遭致癌物质二恶英污染,其他州相继发现受污染饲料。此次1月6日,德国警方即调查位于石荷州的饲料制造商“哈勒斯和延奇”公司。7日,德国农业部宣布临时关闭4700多家农场,禁止受污染农场生产的肉类和蛋类产品出售。二恶英污染事件曝光后,为遏制污染扩散,德国政府关闭的农场数量约占全国农场总数的百分之一。德国农业部声明指出,即使农场的禽畜产品初步检测结果正常,为了公共健康也必须关闭。
事态发生后追溯机制的启动,让违法企业很快浮出水面。对于这次二恶英事件中的肇事者,德国检察部门提起刑事诉讼,同时受损农场则拟提出民事赔偿,数额高达每周4000万至6000万欧元,基本上意味着肇事者面临的只有破产一条出路。
在美国,不仅追溯生产者,还要追溯上一级母公司和销售商。无论哪个环节导致食品污染,都在惩罚之列。
2010年8月美国发生因沙门氏菌污染而召回5.5亿枚鸡蛋的事件,国会法律委员会因此一致同意,必须加大处罚力度,特别是对明知故犯者的惩罚。
新法中将加强对食品强制性检验,强调对问题食品召回的力度和速度,提高政府部门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厂家的整顿力度以及对因食品引发疾病案例的及时观察和长期追踪等等。对犯罪者的指控将包括对生产者、上一级母公司和销售商的全面执法,无论哪一个环节导致食品、宠物食品和添加剂的污染、掺假和恶意误用,都将在惩罚之列。
韩国 - 10年禁止营业
韩国《食品卫生法》规定故意制造、销售劣质食品的人员将被处以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民健康产生严重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将被处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一旦因制造或销售有害食品被判刑者,10年内将被禁止在《食品卫生法》所管辖的领域从事经营活动。另外,还附以高额罚款。
在英美等发达国家,一个案例的判罚会直接影响到后续相似案例的判罚。所以,只要出现了食品安全事件。通常的处理手段就是高额赔偿+行业禁入, 所谓的高额指的是足够让作恶者直接破产。而行业禁入就是永远禁止这家公司的负责人再次从事或者进入这个行业。
针对食品安全,我想,我们永远要对那些作恶者从严,从快,从重处罚。法律,作为悬在食品经营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该落下的时候,就一定要落下来!这样才能保证人民的生命权这个最基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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