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性质
首先要对财产的性质作一定的区分。被宋喆马蓉侵占的财产,包括(一)马蓉与王宝强的共同财产;(二)王宝强个人或者公司的财产
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结合其他新闻报道,马蓉为转移共同财产,私刻公章,企图让王宝强净身出户,此种行为在离婚时,王宝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马蓉少分或不分财产,而不再按照一人一半的比例分割。
三、对于非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因此,对于被宋喆马蓉侵占的非夫妻共同财产,属于王宝强的应当退还给王宝强,属于王宝强公司的财产,应当退还给王宝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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