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债权契约而生的请求权,即契约上请求权,可以分为两个基本类型:1、履行请求权(或称主契约请求权)2、次契约请求权。
本文主要举例分析第一种类型:契约履行请求权
契约履行请求权系“主给付请求权”,先于损害赔偿等次给付请求权检讨。契约履行请求权应当具备一下要件:
1、契约成立:即要约与承诺一致。
2、契约有效:须具备有效要件,如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标的确定可能合法妥当。
3、契约存在:指契约本身未因撤销、解除等事由而消灭。
4、对履行请求权,无可抗辩事由。
例: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价款11万元,甲将其对丙的12万债权让与乙,来抵扣原定11万价款。乙到期向丙请求给付时,丙表示该项债权请求权早已经过诉讼时效,拒绝支付12万钱款。乙即向甲表示撤销该项债权让与,并向甲请求支付11万元,是否有理由?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乙基于买卖契约,对甲有价款给付请求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甲将其对丙的债权转让给乙,题中未说明,视为已通知丙,故该债权转让已经生效。乙对丙有12万的债权请求权,乙对甲的债权请求权归于消灭。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故丙表示该债权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原系对甲的抗辩,现因债权的转让,亦可对乙进行抗辩。
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第七十一条: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债权让与系处分债权的契约(准物权行为)。甲将已过时效的债权让与乙,乙对该债权的有效性产生了误解,故乙可撤销其意思表示。债权让与契约因乙的撤销而自始无效。
5、因甲的债权让与契约自始无效,不发生债权让与的效力,乙自可向甲请求支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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