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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伟·学习笔记(45)车辆所载物品损失、车辆施救费用、车辆停运

杨立伟·学习笔记(45)车辆所载物品损失、车辆施救费用、车辆停运

作者: 杨立伟 | 来源:发表于2017-08-21 18:44 被阅读0次

    三、车辆所载物品损失的赔偿,按照当事人约定、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1、因承运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造成车载物品损失的,承运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事故造成车载物品损失的,第三人理应承担侵权责任。若承运人向受害方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情形下,受害人有权二选一

    四、车辆施救费用根据对事故车辆实施抢救、保护或拖离产生的费用,结合省市部门所定价格标准确定

    注:在施救过程中,因施救而损坏他人财产应由被施救方承担的,该部分费用也属于施救费。

    目前交通事故车辆施救主要采用社会化服务方式,施救费用收费尚无全国统一规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托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

    五、车辆停运损失或使用中断损失,前者可按同类型车辆正常收入或受损车辆实际收入计算,后者参照交通费赔偿标准或普通车辆租赁价格计算。

    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可以按照损失发生时同类型车辆正常运输经营情况下的日平均收入或受损车辆停运前一定期间内的实际收入进行计算。

    非经营性车辆使用中断损失,可以参照各省市每年度公布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的交通费标准计算,或者参照损失发生时当地汽车租赁市场普通车辆的租赁价格计算。损失费用数额较大且市场价格难以确定的,也可按照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价价格确定。

    注1:赔偿权利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赔偿交通事故受损车辆停运损失和使用中断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2: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已尽提示义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和明确说明义务(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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