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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经》国篇第三章(原第六十五章)

《道德经》国篇第三章(原第六十五章)

作者: 李明热情似火 | 来源:发表于2019-04-14 08:04 被阅读0次

    第十二章

    非智治国  德深乃顺

    (原第65章)

    古之善为道者,非以明民,将以愚之。

    民之难治,以其智多。

    故以智治国,国之贼;

    不以智治国,国之福。

    知此两者亦楷式,常知楷式是谓玄德。

    玄德深矣远矣,与物反矣,然后乃至大顺。

    【注解】

    1、以明民:以精明、智慧来治理民,这里引申为政令多出。

    2、以愚之:给民众以“愚”的形象。

    3、智:巧诈,而非智慧、知识,这里指法令。

    4、贼:伤害、危害。

    5、楷式:法则,楷模,在这里指关键点。

    6、反:同“返”,返回。

    7、大顺:顺其自然。

    【释义】

    过往像尧舜禹这样懂得道的人治理国家,皆不是以精明、智慧来治理民众,反而给民众以“愚”的形象。百姓之所以难治理,是因为他们要面对法令太多。他们的重心不是思考做事,而是思考如何避令。所以用繁杂的法令来治国就是让国衰败的元凶。不以法而以道治国,才是国家的福。能够明白道法自然者,将是治国之楷模。能做楷模者,是悟道之人。悟道之人知道之深奥,知道之长远,知道与常识是反过来的。反者道之动,动者天下顺。

    【释意】

    老子不排斥法、令,而是支持大智。用道建立的系统,如宇宙一样,自动平衡互生,让秉道之人感觉不到“宇宙律法”的存在。大智者用智来支持而非限制,这里的智来自上层,而非老百姓。智慧不是让老百姓知道的,因为“智慧出,有大伪”,不知其存在,只要受益就好了。以智治国,是法治;法要损之又损,损至道;不以智治国,即是道。自然界中也有法,法的原则一是保护,二是支持;而人为的法一是限制、二是阻碍,法的初衷是让每个人做好自己。法本质上没有好坏,有道之人用之,则如虎添翼。心中有道的人,进入所有的“法”中,也是自由的;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因为你内在的智慧比法令大得多。当法令过多,制定法令的人最终将作茧自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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