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员工劳动争议时,很多小伙伴分不清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之间的关系与区分,这一期,老朱就和大家谈谈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到底是怎样的关系,以及中小企业如何应对。
首先来说说劳动监察。劳动监察机构是属于国家社会保障部门下属的一个监察机构,主要职能是监察企事业单位对于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拥有监察和行政处罚权,说白了是属于政府行政机构。
按照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监察的管辖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条: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根据老朱以往的经验,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办本单位的违法违规情况后,如果劳动监察部门认为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接下来通常会先给被投诉的单位打电话,告知情况,要求被投诉单位首先自己与投诉人沟通协调,如果被投诉单位自己能够搞定的,那么最好自己协商一致以后,由投诉人自行到劳动监察部门撤诉,如此则皆大欢喜。
但是如果被投诉单位无法与投诉人协商一致的,那么劳动监察部门就会根据投诉的情况,要求被投诉单位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单位并无投诉者所说的违反或违规情况。如果被投诉单位单位无法拿出充分证据的,那么劳动监察机构就会判定投诉情形成立,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被投诉单位改正,并有可能出具相应的处罚意见对被投诉单位进行处罚。反之,如果被投诉单位拿出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劳动监察机构就会判定投诉无效并结案。
然后来说说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来实施,相对于劳动监察机构而言,他属于司法机构的范围,原则上不受政府行政部门(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直接管辖,具有一定的司法独立性。劳动仲裁的职能,是对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或职业中介)进行居中公断与裁决。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劳动争议案件在没有进过劳动仲裁前,你是无法直接向法院起诉的。
按照国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劳动仲裁受理的范围有以下几条: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机构受理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仲裁申请后,通常第一步也是电话给被投诉方,要求你们先自己协商解决后,请另一方撤诉。我发现中国人的习惯还是以和为贵,不管是劳动监察还是劳动仲裁,最好的解决方法还是双方自己沟通解决。
如果当事人双方无法自己沟通解决的,那就会进入调解阶段。劳动仲裁委员会会安排双方当事人见面进行调解,并提出调解的意见。如果双方都同意调解了,委员会会出具一份调解书,由双方签字后执行。
如果调解还不成功,那就需要启动仲裁程序了。这时,劳动仲裁委员会就会给双方发通知,通知具体仲裁开庭时间,并要求被申请的一方(就是被投诉的一方)在指定时间之前提交答辩书和相关的证据(申请方的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据在申请时就已经要求提交,如果申请方是劳动者,申请书通常会由仲裁委员会的人帮助你写。)然后仲裁委员会会提前通知双方仲裁员名单,有时是一个也有时有三个,看案件复杂情况来定。如果有三个仲裁员,那一定有一个是首席仲裁员。旁劳动仲裁的仲裁员通常是指派一名具有相关资质的律师来担任,会在开庭前提前通知双方,如果你认为仲裁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有可能会影响公正性的话,可以申请要求仲裁员回避。
劳动仲裁比法院的诉讼要简单很多,老朱曾经参加过几次劳动仲裁,主持位置是仲裁员,边上坐一个书记员,当事人双方分坐两边。当事人可以由本人出面,也可以请代理律师或法律顾问之类的参加。现场双方根据相关法律以及证据进行答辩,答辩结束时仲裁员还会再拿出一个调解建议,并确认双方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如果双方愿意接受调解,就出个调解书让双方签字,如果无法调解,那就等过几天出仲裁书了。
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规避劳动风险,老朱现在来谈谈自己的经验。
首先,当然是尽量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你不违法,当然不会有争议产生。如果你无法做到完美的遵守劳动法规(99%的中型民营企业都做不到吧),那么,员工关系的维护很重要。90%以上的劳动争议,都是因为劳动者对单位不满而投诉引起。特别是中国的中小民营企业,如果不能够做到百分之百的合乎所有劳动法规,那么平时善待员工,维持一个良好的员工关系就非常重要。老朱服务过的几家民营企业,在遵守劳动法规时都不能说做到很完美,但是有一家几乎每个月都会有劳动争议方面的投诉发生,而其他几家则一年也发生不了一起,其中的关键,就在于企业的员工满意度不同。即使是中小企业,也必须尽量规范你的用工行为,并保存好相应的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工资条、考勤表等,当然这些证据上都必须有员工亲笔签名。这些证据,在万一发生劳动争议时,非常有用。平时工作时间较长的如服务类、销售类企业,尽量去申请员工的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尽量把企业做规范,同时把员工关系搞好,是减少劳动风险的基础,这也是老朱的第一个建议。
第二,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尽量“大事化小”,通常员工在投诉时,首先都会去找“劳动局”,也就是各级劳动监察机构。也有个别人会打12345市长热线,而这个市长热线,最终也会转到劳动监察机构。对企业来讲,这是最好的一个结果。因为大部分情况下,劳动监察机构的调解还是比较倾向企业的。只要企业平时在劳动监察年审之类的时候尽量配合,不要给对方留下一个很不规范的坏印象,通过劳动监察的调解来解决问题是最好的结果。如果劳动监察调解不成,除了吃到罚单外,还很可能会导致争议被提交到劳动仲载,而相对于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会更倾向劳动者一方。但即使争议到了劳动仲裁,也尽量争取调解。一般情况下,对于企业来讲,劳动监察调解的结果要好于劳动仲裁的调解,而劳动仲裁的调解又会好于最终的裁决。所以,尽量把问题大事化小,能够自己沟通解决的,就不要闹到劳动监察,能够通过劳动监察调解的,就不要闹到劳动仲裁,即使已经闹到劳动仲裁这一步了,也尽量通过调解解决,这是老朱的第二个建议。
第三,劳动监察机构的工作一定要配合。劳动监察部门每年会随机抽取一些企业进行劳动监察年审,或者有时还会召集辖区的企业举办一些会议或培训之类的。这时你一定要认真配合,该交的材料要及时交,该参加的会议一定不要缺席或迟到,还要适当和劳动监察部门的人员有互动交流等等,尽量给对方留下一个好印象。因为劳动监察对企业的劳动用工情况是有监察权的,也就是说,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情况下,如果你跟劳动监察机构关系没有搞好,并且对劳动监察机构的调解又不配合的情况下,劳动监察机构会有很多种方法向你施压。老朱之前服务的一家企业,就曾经因为一开始没有和劳动监察部门搞好关系,吃了大亏。比如有一次,原先只是一名员工加班工资计算的事情,由于公司这边和劳动监察关系没有处理好,结果劳动监察要求你拿出一年以来所有员工的工资表和考勤记录进行检查,让你后悔不已。还有一次,老朱单位的一名保安离职时,要求带走保安服,而公司规定保安离职时保安服必须留下。这名员工扬言要去劳动局投诉,老朱觉得留下保安服这件事并没有违反劳动法规,就不去理会。结果这人真去了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没想到的是,劳动监察大队没有跟他谈保安服的事,而是详细地询问了他的平时加班情况,加班工资的发放情况等等,然后根据他提供的信息洋洋洒洒写了三大页,让老朱欲哭无泪啊。人力资源部门要和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搞好关系,就如同财务要和工商税务部门搞好关系一样重要,这是老朱的第三个建议。
第四,老朱还要和大家谈一谈劳动仲裁中的所谓“一裁定局”制度。老朱听所有人提到中国的劳动仲裁“一裁定局”的制度,说是通过劳动仲裁判决的案件,都是作为终审结果,输掉的一方没有机会再进行上诉。其实这种说法是不全面的。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也就是说,除了这两条以外的任何情况,如果企业输掉了,都可以再向法院上诉。比如如果劳动者申请仲裁时要求的赔偿金超过了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了,并且劳动仲裁裁决书下来支持劳动者的请求,那么作为输掉仲裁一方的企业,完全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改判。而一旦进入到耗时耗力的法院诉讼阶段,形势就会对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一方很不利了。所以不管你是作为企业一方还是劳动者一方,都必须重视这一点。
最后,还是必须强调一下老朱一贯的观点,引进第三方机构来解决公司内部员工的劳动争议,是万不得已的做法,即使公司最终获胜,也是赢了战役输了战争,你失去的,是整个公司员工的民心,是很不值得的。所以,平时规范公司人事管理,同时搞好公司的员工关系,尽量提升员工的满意度,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归属感,才是企业防范劳动风险的最佳策略。
回复“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载”可以下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关注老朱的干货铺微信公众号,精彩停不下!: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