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的一天下午,王军下班后在路上的一个拐角处捡到一个钱包,里面装有2600元现金以及一些银行卡等物品。王军想到失主丢失了钱包肯定特别着急,于是就在原地等待失主前来取回钱包,可是等了足足两个小时也没有见失主前来取回钱包。
眼看天色渐晚王军就准备拿着钱包找附近的派出所或者居委会上交钱包,可就在这个时候突然从背后冲过来一个骑摩托车戴口罩的男子,一把夺过王军手里的钱包,迅速加油门逃的没了踪影,王军紧追了几步也没有追上。
就在王军不知所措的时候,更让王军想不到的是,这时候失主马某居然接着找了过来,在听了王军讲述事情的经过以后,失主马某将信将疑,最后要求王军赔偿自己的损失,王军觉得自己非常的冤枉,本想办好事没有想到最后自己却被讹上了,于是拒绝赔偿马某。
在两人不欢而散两天以后,失主马某将王军告到了法院,要求王军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3000元。那么法院会支持马某要求王军赔偿损失的诉求吗?
法律解析: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的通知权利人来领取,或者是送交公安机关等其它有关部门。
但是本案中王军拾到钱包后在原地苦苦等待了失主马某两个小时,已经对拾到的钱包尽到了保管的义务,虽然钱包在王军的手中被抢匪抢走,但是对于被抢走钱包的行为王军本身并没有什么过错。最后法院认为失主马某向王军索赔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依法驳回了失主马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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