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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9条规定:一裁终局制度,仲裁法第九条的理解与释义

仲裁法第9条规定:一裁终局制度,仲裁法第九条的理解与释义

作者: 深圳律师李伟平 | 来源:发表于2020-06-09 10:13 被阅读0次

    作者丨李伟平 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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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仲裁法第9条规定:一裁终局制度

    1、仲裁法
    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释[1999]6号
    发布日期 :1999-02-11
    实施日期 :1999-02-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起诉和受理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1998〕78号《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是否应当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的精神,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智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2005]民四他字第23号
    发布日期 :2005-06-28
    实施日期 :2005-06-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法规类别 :仲裁机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5]沪高民四(商)他字第1号《关于江智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的请示意见。根据你院请示报告反映的事实,申请人江智锋于2004年3月3日与被申请人上海南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因2003年6月26日、7月16日双方签订的工程协议及装潢装饰工程协议发生的一切纠纷,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装饰装修争议仲裁中心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同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并根据双方调解协议出具了[2004]沪裁(经)字第1062号调解书。
    后上海南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上述调解书内容不全面、江智锋不积极履行等为由就同一纠纷申请仲裁,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04年11月5日作出[2004]沪裁(经)字第1068号裁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一款、《上海仲裁委员会装饰装修争议简易程序仲裁规则》(试行)第八条、第九条均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海仲裁委员会在就本案所涉纠纷作出[2004]沪裁(经)字第1062号调解书之后,又就相同当事人之间的同一纠纷作出[2004]沪裁(经)字第1068号裁决书,违反了我国《仲裁法》和《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有关一裁终局的规定,也属于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案应裁定撤销上海仲裁委员会[2004]沪裁(经)字第1068号仲裁裁决。
    此复。

    二、仲裁法第九条:理解与释义

    1、商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像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一审之后可以上诉打二审。
    2、根据法释[1999]6号批复,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根据[2005]民四他字第23号复函,仲裁委作出的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的一裁终局制度同样适用于调解书。

    作者丨李伟平 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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