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杨先生是甘肃省庆阳市某县某村的村民,因修高铁对杨先生的房屋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行政机关仅愿意支付少量的维修费用,但却对较杨先生家距离高铁更远的房屋进行了征收。杨先生不服行政机关的这种做法,遂委托了北京浩硕律师事务所。浩硕律所指派沈玉潮律师、李仟仟律师、张蕊(实习律师)共同办理此案。
【办案经过】
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后,浩硕律师针对该案制定了维权策略,主要是了解项目的情况以及项目的征收范围。其中,在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相关信息后,杨先生对省自然资源厅的行为不服,遂向甘肃省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
省政府收到杨先生的复议申请后,经审理认为省自然资源厅仅依据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报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未提交经过检索确认的涉及杨先生申请的证据材料,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李仟仟律师说法】
行政案件由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信息不存在的答复的,应当是在经过检索后得出的结论。本案中,省自然资源厅仅依据下县级自然资源局的报告就作出信息不存在的答复,未达到前述法律规定的检索。因此作出涉案答复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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