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理与谬误之间的相互关系
相互转化
一、在一定条件下真理向谬误的转化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其一, 真理是具体的,总是适用于一定的条件和一定的范围。如果条件发生了变化或者超出了特定的范围, 真理就会变成谬误。
2、其二,真理是一个过程。真理必然要随着客观事物和社会实践的变化发展而变化发展。如果人们的认识不能及时地反映事物在发展变化过程中所出现的新问题、 新情况、或者超越历史发展, 就会造成主观和客观由相符变成不相符,从而使真理转化成谬误。
3、其三, 真理是全面的,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如果把其中的某一原理孤立起来, 把它加以绝对地夸大,真理也会变成谬误。
二、在一定条件下谬误向真理的转化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其一, 条件和范围发生了变化,谬误可以变为真理。在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是谬误的东西, 在另外的条件下和范围内则可以转化成真理。
2、其二,失败往往是成功之母, 谬误往往是真理的先导。一个正确的认识往往是通过许多的失误获得的。
3、其三,批判谬误能够发展真理, 这也属于谬论转化为真理的一种特殊情形。
真理同谬误是相比较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的。
真理同谬误相比较而存在。
真理同谬误相比较而存在是说,任何个人、任何阶级、任何社会集团都不可能完全避免发生认识上或行动上的失误,人们在任何时代都不可能只有正确的科学见解而毫无错误。人类认识的发展表明,后一代人总是要纠正前一代人的错误的,纠正错误的过程,就是真理同谬误相比较的过程。
恩格斯指出:“就一切可能来看,我们还差不多处在人类历史的开端,而将来会纠正我们的错误的后代,大概比我们有可能经常以极为轻视的态度纠正其认识错误的前代要多得多。”
真理同谬误相斗争而发展。
真理同谬误相斗争而发展是说,人类认识的发展表明,某一种观点、理论、学说,在其刚刚提出时,究竟是真理还是谬误,有时是很难分辨的。有些是真理的学说,人们往往认为它是谬误;有些实际上是谬误的东西,却被当时的大多数人误认为是真理。
人们发现和接受真理的过程,同时也就是真理同谬误作斗争的过程。真理在斗争的过程中会越辩越明,显示出其巨大的生命力,并日益得到丰富和发展;相反,谬误则会在斗争中日益暴露其本来的面目,为大多数人所抛弃。
逻辑谬误是削弱论证的那些缺陷。
学会在自己以及他人的文章中找出逻辑谬误,可以提高对自己的、读到的、听到的论证的评判能力。关于逻辑谬误,重要的是应该认清两点:首先,存在逻辑谬误的论证实在极为常见,且可能显得非常令人信服,至少对于那些诱因读者或者听众是如此;在报纸、广告及其他信息源中,都可以找到众多存在逻辑谬误的实例。
其次,有时很难判断某论证是否存在逻辑谬误;某一论证实际上可能非常无力、有些无力、有些有力,或者非常有力;包含若干步骤或者若干部分的论证,可能其中某些章节很有力,而另外一些则很无力。因此,本文的目标不是教人如何给论证贴上逻辑谬误或者逻辑严密的标签,而是教人如何审查自己的论证,然后使其从“无力”变为“有力”。
逻辑谬误的判别
以下介绍的每一逻辑谬误,都分别给出了它的定义或解说、示例,以及论证中可以如何避免的建议。
以偏概全
定义:依据不充分的例证(通常不具代表性或者过于琐碎)得出普遍的结论。诸如“大学男生联谊会的人都是醉鬼”以及“大学生都很书呆子气”等等成见,就是“以偏概全”的很好例子。
示例:“我的舍友说她的哲学课很难,我的哲学课也很难,因此,所有的哲学课必定都很难!”本例的依据仅为两个人的感受,是不足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的。
建议:检查所选用的例证:是否只有不多几个人的观点或者经历?如是,则应考虑是否需要增加证据,抑或缩小结论涵盖范围。(注意:本例结论若改为不那么绝对的“某些哲学课对某些学生来说是很难的”,则不属于“以偏概全”。)
推不出
定义:给出的论据的确能够支撑某种结论,然而却非欲论证的结论。
示例:“惩罚的严厉程度应当与违法的严重程度相吻合。现如今,对酒后驾车的惩罚也许不过只是罚款。然而酒后驾车乃是非常严重的违法,可以导致无辜行人的丧命。因此,酒后驾车应当适用死刑。”这里的论据实际上可以支撑若干结论,例如“对酒后驾车应当严惩”等等,但是就本例而言,却不能支持适用死刑的正当性。
建议:分清论据与结论。检查论据,看它们可以客观地给出什么结论。检查结论,看它需要什么论据作为支撑,然后检查实际是否给出了这样的论据。“推不出”的逻辑谬误往往发生在结论过于宽泛或者过于绝对之时,因此,如果所提主张较大,则应特别小心仔细。
事后归因(亦称“假性因果”)
这一谬误的名称来自拉丁语“post hoc, ergo propter hoc”,意为“后此,故因此”。
定义:认为事件甲之后发生了事件乙,因此事件甲导致了事件乙。当然,有时的确是前一事件导致了后一事件,例如,我选修了某门课,之后我的名字便出现在该课学生名单之中,因此确实是前者导致了后者。但是,有时时间上似乎相互关联的两件事,实质上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换言之,相互关联并不等于存在因果关系。
示例:“琼斯总统提高了税收,之后暴力犯罪上升。因此,琼斯总统对犯罪上升负有责任。”税收增加可能是也可能不是犯罪上升的一个因素,但本例并未揭示二者存在因果关系。
建议:要避免“事后归因”,本例的论证就需要给出一定的解释,阐明税收增加如何最终就会引起犯罪上升。因此,避免这一谬误的办法就是:如果要说甲导致乙,就还应说明甲如何导致乙,而不能仅仅说是因为甲先发生乙则后发生!
滑坡谬误
定义:声称某事之后将会发生一连串通常是可怕的后果,但却并无充分证据支撑该推论。这样的推论断定,如果再往前一步踏上“滑坡”,就必定会一路滑跌到沟底,亦即假定我们不可能中途停住。
示例:“动物实验有损对生命的尊重。如果不尊重生命,即可能越来越容忍诸如战争及杀人等等暴力行为。那么,社会将很快就会沦为战场,人人都会时刻担忧自己的生命。这将是文明的末日。为了防止出现这种可怕结果,应当立即宣布动物实验为非法。”由于动物实验为合法存在已有相当时日,而文明也并未面临末日,因此似乎非常明显:这一系列事件未必就会件件发生。即使认同动物实验的确危及对生命的尊重,而不尊重生命可以导致容忍暴力,但到此也可能就到了滑坡事件的终止点:我们也许不会非得一路滑跌到文明的末日。因此,并没有充分的理由让我们接受“必须宣布动物实验为非法”的结论。
与“事后归因”类似,“滑坡”谬论迷惑性也很强,难以识别,因为有时的确可以预知某事之后的一系列连锁反应。请看一个似乎并无谬误的例子:“如果我英语101课程不合格,就不能毕业。如果不能毕业,可能就找不到好工作,因此明年我也就很可能只能打零工或者做汉堡了。”
建议:检查论证中属于“如果甲,那么乙,而如果乙,则丙”之类的连锁引申,确保事件系列关联合理。
类比失当
定义:很多论证需要类比两种或更多事物、观点或情形。如果所比较的两件事物就所讨论的问题而言实际上并非真正类似,这种类比就不恰当,基于其上的论证也就存在“类比失当”的逻辑谬误。
示例:“枪支和铁锤一样,都是具有金属构件的可以杀人的工具,但是限制购买铁锤是很荒唐的,因此限制购买枪支也同样荒唐。”的确,枪支和铁锤都有一些共同特性,但是这些特性(均有金属构件、同为工具、都可能用于暴力)在决定是否需要限制购买枪支时并非属于要害问题。实际上,限制枪支乃是因为枪支很容易用于远距离大规模杀人。这一特性铁锤则没有,用铁锤击杀一大群人,恐怕很不容易。因此,这样的类比是不恰当的,而据此给出的论证也同样不恰当。
只要动动脑筋,就可以在世间几乎任何两个事物之间进行某种类比:“我的作文像个泥潭,遇雨都会膨胀扩大(闷在屋里出不去时学习的时候就更多),都让人郁闷。”因此,单凭类比了两个事物这一点,其本身证明不了多少问题。
在关于堕胎问题的争论之中,就常常借助类比:胎儿经常与成人相提并论,然后便争论说:某一医学手段如果侵犯了成人权利,那么同样也侵犯了胎儿的权利。诸如此类的观点是否成立,要看相关类比是否有力:成人和胎儿具有那些赋予成人权利的相同的属性吗?如果关键属性是拥有人类基因密码或者拥有度过丰富人生的可能,那么成人和胎儿的确都拥有这样的属性,上述观点及其类比也将是有力的;但如果关键属性是自我意识、理性或者能够自立生存,那么成人和胎儿就不是都具有这种属性,而相关类比也就是不恰当的。
建议:明确对于命题来说哪些才是重要的属性,再看所比较的两个事物是否都具备这些关键属性。
诉诸权威
定义:为使论证更为有力,我们往往举出享有盛誉或权威的资料作为参照,介绍他们对所探讨问题的立场观点。然而,如果只是举出某个人物的大名,或者诉诸某一号称权威但却难说是名副其实的专家,就期望能够影响读者,那就犯下了“诉诸权威”的逻辑谬误。
示例:“我们应当废弃死刑。众多的知名人士,例如影星Guy Handsome都曾公开表示反对死刑。”虽说Guy Handsome在演艺方面也许是个权威人士,却没有什么特别的理由认为他在政治方面的见解也应能打动人心——也许,就死刑问题而言,他若可称为权威,那么文章作者同样可以称为权威。
建议:要避免“诉诸权威”的谬误,有两个很简单的办法:第一,确保所援引的权威在所讨论的话题方面确实是专家;第二,不要只是说“Authority博士认同某某观点,因此我们也应该认同”之类,还应该充分阐述该权威所依据的理由或者论据。这样的话,读者获得的就不仅仅只是某人的声名。此外,还可以选择那些公认比较中立或理性的权威,而非那些可能会被指立场偏颇的权威。
诉诸公众
定义:这一谬误的拉丁文意为“挟众”。“诉诸公众”有若干形式,但共同之处是利用期望受到欢迎以及符合主流的这种大多数人的心理,从而赢得受众的支持。其最为常见的一种形式是“从众谬误”,即试图说服受众采取某一行动或接受某一说法,只因为(据说)大家都这样。
示例:“同性恋婚姻很不道德。70%的美国人都这样认为!”虽然在决定需要对什么问题立法方面,大多数美国的意见是有关系的,但是他们的意见却无疑不能决定某事是否符合道义。曾几何时,相当数量的美国人都赞成种族隔离,但是这些人的意见却不能成为种族隔离符合道义的论据。这样的论证,是在诉诸我们期望与其他美国人协调一致的心理,从而认可其结论。
建议:确保没有要求读者因为其他所有人都相信、所有冷静的人都相信、相信就会受到人们的欢迎,如此等等,所以他也应该相信你的结论。
谨记:流行的观点并非总是正确!
人身攻击及“你也一样”
定义:“人身攻击”及“你也一样”类似“诉诸权威”,也是将人们的注意引向人身而非论证或者论据。这两类谬误的结论通常都是“不应相信某某人的看法”之类,而不能相信的原因则要么是因为某某乃是一个坏人(人身攻击)或者伪君子(你也一样)。涉嫌人身攻击的论证,针对的乃是对手本人而非对手的论证。
示例:“Andrea Dworkin出版了若干专著,认为色情会伤害女性。但是,Dworkin是个丑陋的怨妇,因此不值得相信。”这里对Dworkin的长相和性格的刻薄描述,与她的论证是否有力毫无关系,因此,依此为论据乃是逻辑谬误。
“你也一样”谬误是指责对手实际上也做了他自己所反对的事情,因此他的论证不听也罢。试举一例:假定父母对你讲明了不能吸烟的道理,列举了很多非常好的理由,例如有损健康、费钱等等,而你则回答说:“你说的我不能接受,因为你在我这个年龄也抽烟。你也是这样!”但是,即使父母在过去也做过他们现在反对的事情,这一事实也无损于他们的论据(吸烟有害健康而且费钱),因此,你的回答存在逻辑谬误。
建议:务必专注于对方的论证,而非对方的品格。(当然,如果的确是在讨论某人的品格,则应例外:如果你认为“克林顿总统不值得信任”,那么证明他不值得信任的言行的那些论据就是与论题相关的,不属于逻辑谬误。)
诉诸怜悯
定义:“诉诸怜悯”是指激起人们的恻隐之心,从而接受自己的结论。
示例:“我知道考试是依据答题结果给分的,但是我应该得A,因为我的小猫病了,我的车抛了锚,我又得了感冒,所以我的学习是很艰难的!”这里的结论是“我应该得A”,但是“得A”的标准衡量的是课程学习情况以及知识运用情况。这里要我们接受的理由(挺过了艰难一星期的人应该得A)显然是不可接受的。所给出的那些情况也许让人觉得相关,甚至觉得其结论值得考虑;但是,这些情况在逻辑上确实并不相关,因此,其论证也是存在谬误的。再举一例:“向企业征税是不对的,别忘了他们的慈善捐款以及他们已经付出的生产成本有多少!”
建议:确保没有仅仅只是激起人们的恻隐之心,从而认同自己的观点。
诉诸无知
定义:这一谬误基本上等于说:“瞧,手头尚无这一问题的结论性证据,因此,应该接受我对这一问题的结论。”
示例:“若干世纪以来,人们都一直在努力证明上帝的存在,但迄今尚无人能够证明。因此,上帝并不存在。”与此观点相反但存在同样逻辑谬误的说法则是:“多年来,人们一直试图证明上帝并不存在,但迄今尚无人能够证明。因此,上帝确实存在。”这两种论证都是利用证据不足来支撑结论的正确性。不过,在有一种情形中这样做,却不属于逻辑谬误:如果训练有素的科研人员通过精心设计的方法长期探求某一目标而最终未能发现,而按理又应该能够发现,那么,“实际未能发现”这一事实就可以构成“该事物并不存在”的某种证据。
建议:仔细检查是否存在已经指出证据不足而又依据证据不足得出了某种结论的那些部分。
草人谬误
定义:增加论辩力量的方法之一是预测可能的驳论然后先发制人。而“草人”谬误则是先把对方的观点变成一个容易推翻的版本,然后将其驳倒而得分;但是,这如同一拳击倒一个草人或者吓唬小鸟的假人,影响实在有限,因此,击败对手已遭扭曲的观点,影响也同样十分有限。
示例:“女权主义要求全面禁止色情作品,而且,凡阅读色情作品者都应受到处罚!但是,这样严厉的举措无疑是不稳妥的。因此,女权主义是错误的,不应干涉色情作品及其读者。”这里,女权主义的观点经夸大而遭削弱——实际上,多数女权主义者并不主张完全“禁止”色情作品或者惩罚仅仅阅读的人;女权主义主张的更多乃是限制诸如儿童色情这些东西,或者是主张受到色情作品伤害的人士为索赔而起诉相关出版商或者出品人,并非起诉读者。因此,这种论证并不能真正得分,其中存在逻辑谬误。
建议:面对对手要宽容厚道。陈述对方的论辩时应该尽量做到同样有力、准确,并且能够将心比心。如果能够驳倒对方观点最为有力的某种辩驳,则属真正有所成就。
转移论题
定义:这是指在论证过程中偏离正题,转向某一次要问题,从而转移人们对要害问题的注意力;之后的论证往往再不会回归原题。
示例:“考试分析采用曲线形式最为公平。无论如何,师生关系融洽的话,教学效果就更好。”不妨将这里的论据及其结论各自单列出来,看看其中存在什么问题:
论据:师生关系融洽的话,教学效果就更好。
结论:考试分析采用曲线形式最为公平。
这样就看得很清楚:论证偏离了正题——能够使人融洽相处,并不一定就更公平;公平与正义有时需要我们做出某些将会导致矛盾冲突的事情。但是,人们可能觉得,诸如师生关系融洽之类的问题确实很重要,因而就容易忽视这一点:上述论证并未给出能够支撑“曲线更公平”的任何证据。
建议:借用提纲形式,把论据与相应结论分列出来,看看论证中提出了多少问题,各个论据能否支撑相应结论。
虚假两分
定义:“虚假两分”指设法让人认为只有两种选择,然后排除其中之一,于是便剩下似乎是唯一的答案,亦即论证想要的首选答案。但是,实际上往往存在很多其他选择,而不仅只有两个;如果我们一一都考查一下,也许就不会那么快就选择论证所想要的那一个了。
示例:“Caldwell Hall大楼状况很遭,我们要么把它拆掉重建,要么就只能继续拿学生的人身安全冒险。显然,不应拿任何人的安全冒险,那么就必须把它拆掉。”这里的问题在于没有指出还有这种可能:我们可以维修该建筑,或者采取某种措施保证学生安全;例如,如果只有若干教室破损,那么我们也许可以不给这些教室排课。
建议:注意检查在声称只能二者选一的时候,是否真的如此,是否还有其他选择没有提到;如果有,就不应略去不谈,而应该也给出排除的理由。同理,让人认为只存在三个、四个等等选择这样的谬误,虽然还没有正式的术语以名之,但是如果实际存在的选择不止那些,则与“虚假两分”性质相同,也应避免。
窃取论题
定义:这一谬误颇为复杂,表现为多种形式,较之此前讨论过的谬误更难判别。但基本可以这样认为:“窃取论题”就是要求读者径直接受结论而并不给出任何真正的证据;论证要么是建立在与结论内容相同的论据之上(即所谓“循环论证”),要么就是略去了论证以为依据的某一重要(然而可疑的)假定。有时,人们会把“窃取论题”用作一种常见的评语,泛指结论缺乏充分理据的那些情形,但这不是我们这里所说的含义。
示例:“主动型安乐死在道义上是可以接受的,协助他人籍由死亡而摆脱痛苦乃是正当的,符合伦理的。”试将这一论证的论据及结论分列如下:
论据:协助他人籍由死亡而摆脱痛苦乃是正当的,符合伦理的。
结论:主动型安乐死在道义上是可以接受的。
把这里的论据稍加变换,就能看出同一个意思重复了两遍:“正当的,符合伦理的”很大程度上也就是“在道义上是可以接受的”,而“协助他人籍由死亡而摆脱痛苦”意思就是“主动型安乐死”。因此,该论据实际上在说:“主动型安乐死在道义上是可以接受的”,而这与相应结论完全一样!对于为什么安乐死可以接受,该论证并未给出任何真正的理由,反而难免让人质疑:“呃,那么,你为什么认为安乐死可以接受呢?”。这里的论证“窃取”(亦即规避)了真正的问题。
再举一例,其中论证所需但却含糊的论据完全被略去:“杀人在道义上是错误的。因此,主动型安乐死在道义上是错误的。”这里略去了论据“主动型安乐死是杀人”,而这一论据又是大可争议的——这样的论证同样是只字不提相关论据从而“窃取”了或者“规避”了主动型安乐死是否属于杀人这一问题,意在让人们只注意到没有争议的论据“杀人在道义上是错误的”,而看不到相关的假定。
建议:避免“窃取论题”的方法之一是把自己的论据及其结论按提纲形式一一列举出来,检查其中是否缺少某些环节、步骤,从而造成论据之间或者论据与结论之间的脱节;补上缺失的那些命题。如果这些命题存在争议,而又被含混敷衍过去,那就可能发生了“窃取论题”谬误。之后,检查一下论据所表达实质内容(但说法不同)是否与结论相同;如果是,那么就属于“窃取论题”。要旨在于:务必不要把试图论证的问题用作假定或者无可争议的证据。
词语歧义
定义:即在论证中某一重要词语的两个或更多含义之间游移不定。
示例:“向慈善组织捐助是正确的,因此,慈善组织向我们要钱也是正确的。”这里“正确”(right)一词有歧义,既可以指某事是对的或者好的(例如“这次测验我的答案都正确”),也可以指某人对某物拥有权利(例如“人人都有生命权”)。有些论证会有意偷换词语含义,常见的此类词语有“自由”、“正义”、“正确”等等;有些词语歧义问题则属于差错或者误解。但是,无论属于哪种情况,重要的是应保证在论证中所使用的主要词语的含义始终一致。
建议:找出论证中的重点词语,检查它们是否可能造成歧义,如是,则应确保没有同时使用其不同含义。
谬误的排查
以下是查找论证中逻辑谬误的几个方法:
站在反对相关结论的角度,反观论证中哪些部分比较可疑,哪些部分最为薄弱,然后重点加强这些部分。
列出论证的各个要点,在其下方分别列出相应的证据,这样也许就会发现某个提法并无过硬证据,或者可以更为严格地审查所采用的证据。
了解自己特别容易发生哪些逻辑谬误,检查自己的文章中是否出现这些谬误。有些人频频“诉诸权威”,有些人则更容易“类比失当”或者发生“草人”谬误。重读一下自己以前的文章,看看是否存在今后需要注意防范的某种逻辑谬误。
注意宽泛的说法,它们较之有所限制的说法需要更多的证据。说法中若有涵盖全部的词语如“所有”、“非”、“无”、“每个”、“向来”、“从不”、“无人”、“人人”之类,虽然有时是合适的,但较之不那么绝对的词语如“有些”、“很多”、“不多”、“有时”、“通常”等等,需要给出多得多的证据。
检查并复核涉及他人品格的用语,尤其是涉及对手品格的用语,确保这些用语准确、得当。
生活中充满了有趣的故事,故事里有真知灼见也有错误了漏洞。不信,让我们先看看几个故事吧!
1.面条到底要不要付钱?
某公擅长诡辩,又喜欢占小便宜。有一次他去饭馆吃饭,先要的是面条,
服务员端来的是辣面,他不想吃,就让服务员换了一盘包子,吃过之后不付款就走。
服务员对他说:“您吃的包子还没有交钱呢!”
此人说:“我吃的包子是用面条换的。”
服务员说:“面条你也没有交钱。”
此人又说:“面条我没有吃呀!”
气得服务员一时说不出话来。
你肯定和服务员一样不同意此人不付钱吧,但是,除了干着急和义愤填膺,我们可以义正言辞的说点什么吗?我们可否理性的强大压倒对方的蛮不讲理并理由十足地让对方付钱?
再来一个。
2.什么是矛盾的论断?
孩子:“爸爸,什么是矛盾的论断?”
爸爸:“就是不合逻辑的论断。”
孩子:“那么,什么是不合逻辑的论断?”
爸爸:“就是矛盾的论断。”
孩子:“那到底什么是逻辑呢?”
爸爸:“是一们学问,专门讲逻辑的。”
如果你是孩子,你对爸爸的回答满意吗?如果你是爸爸,你对自己的回答满意吗?为何爸爸一直在说,可是没有说清楚,反而越说越糊涂,说了一堆废话。
一般说来,避免错误的普遍规则和条件是:
1)自己思维;
2)为别人设身处地地思维;
3)随时与自己本身相一致地去思维。可以把自己思维的箴言称为启蒙的思考方式,把在思维中置身于他人观点的箴言称为扩展的思考方式,而把随时与自己本身相致地思维的箴言称为一贯的或联贯的思考方式。
知识的主要完备,乃至知识之一切完备的基本和不可分离的,条件是真理。人们说,真理在于知识与对象的一致。依照这话的单纯字面解释,我的知识要作为真理,就应该与客体一致。但是,我之认识客体,只能是由于把客体同我的知识相比较。因此,我的知识应当自身证实,可这还远不足以成为真理。因为既然客体在我之外,而知识在我之内,那么我能够判断的毕竟只是:我的客体知识是否同我的客体知识相一致。解释上的这样一个圆圈,古人称循环论证。实际上,怀疑论者就总是责备逻辑家们有这种缺点,他们说,如果有人在法庭上作出供述,对此须传唤一个无人认识的证人,后者断言,既然传唤他作证人,他便是诚实的人,想以此使自己值得信任,那么,这和对真理的那种解释正处于同样的情况。非难当然是有理由的,不过上述任务的解决对任何人都是绝不可能的。此处即是要问:是否并且在何种程度上有一种确实可靠的,普遍的、适于应用的真理标准?这意味着什么是真理的问题。为了能够决定这个重要问题,我们必须把我们知识中属于质料的、与客体相关的东西,同与单纯形式作为形式的条件相关的东西(缺少它知识决不会成为一般知识)区别开来,着眼于我们知识中客观的质料的和主观的形式的关系之区别,上述问题分为两个特殊问题:1)有普遍的、质料的真理标准吗?
有普遍的形式的真理标准吗?
普遍的、质料的真理标准是不可能的,甚至是自相矛盾的。因为作为普遍的、对一切一般客体都有效的标准,必须将这些对象的一切区别全部抽掉,然而质料的标准恰恰与这种区别有关,以便能够确定,知识是否刚好同与之相关的客体(而不是同实际上决无可言的任何一般客体)相一致。质料的真理就在于知识同与之有关的确定客体的这种一致,因为对于一种客体是真实的知识,对于其他客体却可以是虚妄的。因此,要求普遍的质料的真理标准(这种标准既抽掉同时又不应抽掉客体的一切区别)是不合理的。如果问题是就普遍的形式的真理而言,那就容易断定,类似的标准确实可能有。因为形式的真理仅在于知识(在将所有一切客体连同客体的一切区别完全抽掉的情况下)与自身相一致。所以,真理的普遍的形式标准无非是知识同它本身,——或者说这是一样的——,同知性和理性的普遍法则相一致的这种普遍的逻辑特征。这种形式的普遍标准尽管对于客观真理尚不充分,却仍可视为该标准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因此,在“知识是否同客体相一致?”这个问题之前,必须先问:知识是否同自己本身(就形式而言)相一致?这是逻辑的事情。
逻辑中真理的形式标准是
矛盾律;
充分根据律(也译“充足理由律”)。知识的逻辑可能性通过前者来确定,知识的逻辑现实性通过后者来确定。属于知识的逻辑真理的,即首先,它是逻辑地可能的,也就是不自相矛盾的。这一内在的逻辑真理标记仅仅是消极的,因为自相矛盾的知识固然是虚妄的,但不自相矛盾的知识并非总是真的。其次,它是逻辑地有根据的,就是说,它a)是有根据的并且b)没有虚妄的结论。这第二种关于知识与根据和结论的逻辑联系的外在的逻辑真理标准,成知识的理性标准,是积极的。
在这里,下列规则是有效的:
由结论的真理可推论作为根据的知识的真理,但只是消极地推论:若由一知识产生出虚妄的结论,则这知识本身就是虚妄的,若根据真,则结论也必真,因为结论是由根据来规定的。然而人们却不能相反地推论:若由知识产生不出虚妄的结论,该知识便是真的,因为从一种虚妄的根据也可引出真的结纶。
如果一知识的一切结论都是真的,则这知识也是真的。只要知识中有某种虚妄,就必定也会产生虚妄的结论。虽然可由结论推论一种根据,但是不能规定这种般据。唯有从一切结论的全体中才能推论出一种规定了的根据,即推论出该根据是真的。前一种推论方式——按照这种方式,结纶只能是知识真理的,一种消极和间接的充分标准——在逻辑中叫做间接推断法。
这种常用于几何学的方法有一优点,即为了证明一知识的虚妄,我只须从其中引出一个虚妄的结论,例如,要证明地球不是平的,不必提出积极的、直接的根据,只须间接地证明,间接地这样推断:如果地球是平的,则北极星必总是同样高;但情况并非如此,所以地球是不平的。在另一种积极的直接推断法中便遇到困难,即无法确凿无疑地认识结论全体,因而通过前述推论方式,只能引向一种或然性的假设性的真知识(假说),根据这种假设;因为有许多结论是真的,所以其余一切结论也可能是真的。
因此,我们这里将能提出三条原理,作为真理的普通的、单纯形式的或逻辑的标准,这些原理是:
矛盾律和同一律,一知识的内在可能性由此律而被规定为或然判断;
充分根据律,一知识的(逻辑的)现实性就倚靠这条原理,即:作为实然判断材料的知识是有根据的;
排中律,一知识的(逻辑的)必然性就根据这一原理,即:对于必然判断来说,必须这样而不是那样去判断,也就是说,反面是虚妄的。真理的反面是虚妄,虚妄被认作真理,称为错误。错误的判断——无论错误还是真理都仅存在于判断中——,是把真理的假象,同真理本身混淆了的判断。真理如何可能?这是容易看出的,因为在这里,知性遵循其基本规律行动。但是错误(在这个词的形式意义上)亦即思维的反知性形式,如何可能?这却难于了解,就象一般不能了解任何一种能力怎么会背离它自身的基本规律那样,我们不能在知性本身和知性的基本规律中去寻找错误的根据,也不能在知性的限制中去寻找。虽说无知的原因存在于后者中,但错误的根据却不可能存在于其中,如果除了知性之外,我们再别无知识能力,我们就永远不会犯错误。然而在知性之外,我们还有另一种不可缺少的知识源泉,这就是感性,感性给我们思维以材料,并遵循与知性不同的规律发生作用。但就其本身来看,感性也不能产生错误,因为感官完全不能判断。因此必须单单在感性对知性的未被觉察的影响中,或者确切些说,在感性对判断的影响中,去寻找一切错误发生的原由。正是这种影响使我们在判断中,把单纯主观的根据当作客观的根据,从而把真理的单纯假象与真理本身相混淆。假象的本质,假象之被视为根据的理由,恰恰在于把虚妄的知识当作真的。所以,使错误成为可能的是假象,在判断中,单纯主观的东西按照假象被混同于客观的东西。在某种意义上,人们也可以使知性成为错误的肇事者,只要他缺乏对于感性的那种影响的注意,听任由此而产生的假象引诱,把判断的单纯主观的规定根据,误认作客观的,或者把仅就感性法则来看是真的东西,当成就知性本身的法则来看的真东西。
所以,只有无知才归咎于知性的局限,我们把错误归咎于我们本身。虽然有许多知识自然界都拒绝给与我们,使我们对某些东西陷于不可避免的无知,但自然界却不能造成错误。把我们引向错误的是我们所特有的判断和决定的偏好,而由于我们的限制,在这些地方我们又没有能力去判断和决定。
但是人类知性能够陷于其中的一切错误,都只是部分的,在每一错误的判断中必定总存在着某种真东西。因为完全错误是同知性和理性规律全然冲突的。这样的错误怎么会以任何一种方式来自知性,而——只要它确属判断——被视为知性的产物呢!着眼于我们知识中真实的东西和错误的东西,我们将精确的知识同粗糙的知识区别开来。适合于客体的,或者同客体毫无差错的知识是精确的;其中可能有错误而无碍于目的知识是粗糙的。这种区别关系到我们知识的较宽或较严的规定。起初,在较宽的范围,特别是在历史事物中规定知识,有时是必要的。但是在理性知识中,一切都必须严格地规定。据说,在较宽规定的情况下,知识是近似地规定的。是否应该粗糙地或精确地规定,总是取决于知识的意图,较宽的规定迄今仍为错误留有余地,但是错误可能有其确定的界限。错误尤其发生在较宽规定被认作严规定的地方,譬如发生在一切都需要严格规定的道德事情中。不严格的人被英国人称为放任豁达者。
人们还可把作为知识的主观完备性的精细,同作为知识的客观完备性的精确——在这里知识同可以完全相合——相区别。当人们在事情的一种知识中发现其他注意力通常觉察不到的东西时,这种知识是精细的。精细的知识需要较高的注意力和智力较大的耗费。许多人责难一切精细,是因为他们达不到精细。但是精细本身对于知性总是光荣,甚至是有功绩的和必要的,只要它被用于种值得观察的对象。但是,如果以较小的注意和知性努力就可达到同一目的,却使用得更多,那就在进行无用的耗费而落入精细,这样的精细虽然困难,但却无用。就象粗糙与精确相对立那样,草率与精细相对立。由错误(如我们所提到的,包含在这个概念中的,除了虚妄之外,还有作为本质特征的真理的假象)的本性,为我们知识的真理产生出如下重要规则:错误至少并非绝对成无条件地不可避免,虽说某些情况下——在这些情况下,判断本身对于我们不可避免地有陷入错误的危险——可以有错误。
所以为了避免错误,必须设法揭示和说明错误的源泉,设法揭示和说明假象。哲学家这样做过的极少。他们只试图驳斥错误本身,而不去指明错误所由产生的假象。同直接反驳错误本身相比,对假象的这种揭示和消除是对真理的更大得多的贡献,直接反驳错误并不能堵塞错误的源泉,也不能预防同一假象,因为不认识假象,在其他场合就会重被引向错误。即使我们确信我们错了,假如构成我们错误基础的假象本身不去掉,便仍然留有疑虑,更不能对错误提出什么纠正。此外,通过对假象的解释,也可以公平地对待错误。无人承认他在没有真理的任何假象(假象或许可以欺骗甚至有洞察力的人,,因为这涉及主观的理由)的情况下,会犯错误。如果假象对于普通知性也是明显的,则称其错误为无聊或不合理,斥之为荒谬总是一种必须避免的个人指责,特别是在反驳错误的时候。
对于持不合理主张的人,甚至连构成这种明显虚妄基础的假象,也是并不明显的。必须首先使假象对于这样的人明显起来。如果在这以后他还是固执己见,那么,他自然是无聊的了,以后和他也就没有什么可说了。他已从而使自己没有能力、也不配对待进一步的指正和反驳,人们毕竟无法向一个人证明他是不合理的,在这里讲任何道理都是徒劳。如果人们证明了不合理,那就不再是同执谬的人打交道,而是同有理智的人打交道了。但是这里没有必要去揭示荒谬。也可以把无聊的错误称为没有什么(甚至连假象也不能为之)辩护的错误,如同粗糙的错误是那种证明对普通知识的无知,或违反通常注意力的错误一样。原理中的错误,要比在原理应用中的错误更大。真理的外在特征或外在试金石,是我们自己的判断同他人判断的调和,因为主观的东西不是以同样方式寓于其他一切人那里的,于是假象也能由此得以解释。所以,他人判断与我们判断的不相容,是被当作错误的外在特征,或检查我们判断方法的暗示来看的,但是不能因此就立即抛弃我们的判断。因为人们或许可能是正确的而只是在方法上,亦即在陈述方面不恰当。要揭示知性非自然使用的缺点,普通人的常识本身也是一种试金石。这就说,当人们用常识来考验理性的思辨使用中的判断的正确性时,即是通过常识来指引思维或理性使用中的方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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