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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人身安全的尚方宝剑:人身安全保护令

保护人身安全的尚方宝剑:人身安全保护令

作者: 阳光下的木木杉 | 来源:发表于2022-07-18 14:31 被阅读0次

    文/南野木杉

    【原创:欢迎简友交流】

    2022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0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本司法解释自2022年8月1日施行。

    提起家暴,就不提李阳家暴哪些陈年往事,近的来说诗人余秀华在今年的7月6号晚发微博诉说自己被家暴的事情。

    听一位女性述说:

    她家里乌烟瘴气的,弟媳妇还跟家里动起了手,拿刀把婆婆给砍伤了,问这种情况怎么办?

    1、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一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适用于哪些人?

      第四条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因此,是包含共同生活的儿媳和公婆。

    3、什么情况下认定为“家庭暴力”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4、如果公婆被砍伤了,可以找其他人代为去法院申请吗?

        第二条  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5、向人民法院申请,是不是要提供证据,哪些证据可以?

    (1)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能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收集,并且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提供证据;

    (2)若事人及其代理人能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比如有些证据,比如病历、精神病鉴定等资料无法调取的,

     第五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办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应当调查收集。

    (3)提供的证据

        第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综合第5条,如果发生家庭暴力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区域的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等都是证据;另外也可以与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妇联等机构求助;在平时家暴的过程中,能通过手机录音、录像取证的就进行及时的证据收集,并且事后的悔过书、保证书等都可以作为证据(但提醒保证书、悔过书一定要签字,写明事情的原因)

         问: 可能有人会有疑问,如果因为家暴要起诉离婚,会不会影响申请人身安全支付令?判决不准离婚、或者经调解不离婚,但之后又发生家暴行为,是否可以再申请人身安全支付令?

         1、申请人身安全支付令不以提起离婚等为条件

       第一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第九条  离婚等案件中,当事人仅以人民法院曾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主张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综合认定是否存在该事实。

        2、判决不准离婚、或者经调解不离婚,但之后又发生家暴行为,视为新情况,是可以再申请人身安全支付令

     第十一条  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

     问:申请人身安全支付令的时候,对方不承认,或者说申请人也有错的时候,法院如何判断?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在线诉讼平台、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询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发表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八条  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问:如果申请了人身安全支付令,对方违反了怎么办?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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