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冬,在素有“千里沱江第一城”之称的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清晨的层层薄雾笼罩在穿城而过的毗河上空,恰似给这座“天府花园水城”勾勒出了一幅如梦如幻的水彩画,灵动的河流和厚重的龙泉山脉,孕育了金堂绮丽的自然风光;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全国投资潜力十强县、“成都平原经济圈”重点发展县等经济开发圈的建设,更让金堂在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方面,成为成都东北部一颗璀璨的明珠。
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幸福指数的不断提升,离不开法制建设的保驾护航,但如果我们的“政法舵手”们偏离了航线、被波涛肆虐的江水迷住了慧眼,执行的是一张错误的“航海图”,那么,我们这艘法制巨轮将驶向何方?国家、企业、民众的经济利益将何以保障?而就在2015年的金堂县,一起涉及13亿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曾轰动一时,导致诸多具有社会良知的民营企业家们纷纷“中箭坠落”,他们就像是一群折翅的鸿雁,至今,伤口仍在滴血……
说起金堂县这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大案”,不得不提到一个关键人物---龙某。
龙某,曾任金堂县某企业管理局局长,现为四川金元实业公司董事长,2000年下海经商,其业务范围涉及房产、建筑、丝绸、金融、纺织、制药、酿酒、电缆、教育等领域,因与金堂县某些领导交往甚密,被誉为“红顶商人”、“金堂首富”,一时风光无限。
时间的风向标转到了2013年,彼时的龙某因盲目扩展,管理不善,企业经营遭遇空前危机,为了转嫁经营风险,寻求“柳暗花明”之路,2015年,适逢全国开展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下简称“非吸”)犯罪的行动,龙某就与金堂县某领导商议,采取“李代桃僵”之计,成全“金蝉脱壳”之实,亲自到金堂县经侦大队“投案自首”,并提交了充分、详实的“自首材料”、“财务报表”,主动要求入狱;2018年12月,金堂县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龙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从2015年12月投案之日起至2019年1月止,一天监狱都没进,只在看守所里呆了三年。
这场“牢狱之灾”,看似失去了人身自由,但却为龙某甩掉了一个大大的经济包袱,所有外债一扫而光,因为,“债主”们都变成了与他共同 “非吸”的“同伙”,十几年间的商业合作伙伴,一夜间被一纸《判决书》纷纷拉进了“非吸”参与者之列,所有项目投资的款项、正常支持生产经营及合作的资金、企业内部员工集资款等均被认定为“非吸”资金,共计13亿元人民币,时间跨度从2002年至2015年,也就是说,整整13年间大家都在参与“非吸”,试问,金堂县的监管部门难道都去看戏了吗?
还是在那一夜间,“同伙”们的公司被查的查、封的封,个人资产及账户资金被冻结、追缴;部分集团公司经营严重缩水,下属企业陆续关门,被迫裁员,国家税收大幅锐减,经济损失高达数亿元,给社会、家庭造成的伤害罄竹难书。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曾经在一条船上同舟共济的商业合作伙伴,甚至还有发小、同学、同事、亲戚、老朋友,怎么在13年间都在做“非吸”的买卖呢?龙某难道为了个人的经济利益而置亲情、友情、道义、法律于不顾吗?是谁在背后布下了这个“口袋罪”的陷阱,使大家纷纷莫名“入袋”?
花开两朵,各表一枝。
自2015年全国开展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动以来,金堂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统筹安排,调兵遣将,县委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指导公、检、法严办一批大案要案,而龙某“非吸”案就是其中之一,重视程度可见一斑。县委还为此召开专题会议,指示“县打非办”把龙某企业破产民事案件办成“非吸”刑事大案。金堂县公、检、法积极出动、紧密配合、办案手段可谓快、准、狠:将所有与龙某十几年来有经济往来、相互合作、正常经营的企业及个人资金,全部列为“非吸”资金;将所有超过本金的差额部分均认定为龙某超本支付的非法所得;将所有合作企业及个人所收取的正常利息及经营利润全部予以追缴;将龙某及其金元公司尚欠合作企业及其个人的数亿元巨额欠款,以“追缴超本支付”非法所得的名义,予以一笔勾销;要求所有帮助和支持过龙某的企业及个人退缴上亿元的超本利息;冻结、查封合作企业和广大群众超3亿元的资金和财产……
“龙案”的查办,一时间在金堂县震动极大,怨声载道、民意难平,其结果是:100多个家庭伤痕累累;20多家民营企业濒临倒闭;部分企业关联项目惨遭查封;数百户家庭常年上访;金堂县营商环境遭受巨创,而引发该“非吸”案的导火索却是龙某参与新办的一所外国语学校。
该校是龙某吸收公众存款的一大平台,他以建校的名义,在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高息利诱,广泛募集社会资金,通过广播宣传、口口相传等方式,大肆吸收公众存款,最高时“吸金”8000余万元,并将募集到的绝大部分资金抽调到其金元公司经营或债务处理中去,是名目张胆的“非吸”行为,社会影响力极大,人人皆知。然而,令人十分疑惑的是:在金堂县经侦大队的案卷记录、检察院的起诉书、县打非办的会议纪要、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却均对该校声势浩大的“吸金盛况”只字未提,视而未见;选择性执法的结果,使该校至今仍在支付着本金和高额利息,仍在享受正常的集资收益,从服刑期间至今,龙某仍在担任该校董事长兼法人;试问,作为一名服刑人员,何以能担当教书育人的重担?
如果说龙某“非吸”案中所有与其合作的企业家们均被裹挟进了“口袋”内,“在劫难逃”,而对龙某的资产却浅尝辄止、部分“特殊人群”的资金依然纹丝未动。
早在龙某到经侦大队“自首”前,就做足了“功课”,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请专业财会人员日夜修改、筛选、整理之后,才去“投案”提交,而我们的执法部门皆以此财务数据为准绳,聘请专业审计单位在长达两年的审计过程中,紧紧围绕该财务数据,照猫画虎,并在审计报告中意味深长的注明:“该审计报告只针对经侦大队移送的财务数据”,也就是说,仅凭一张审计“牌照”,所有执法部门均统统“放行”,也正是这张审计“牌照”,令企业家们相继“入袋”,让“龙某们”高枕无忧。
为了使自己的财产不被执行、追缴,在投案前,龙某就把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他人代持,并变现套走,同时将大部分不动产变更到别人名下,达到隐匿巨额资产之目的;龙某先后以其亲友名义对外投资的几十家公司的巨额资金流向不明,这些均是在“非吸”期间的非法所得,而我们的执法部门不去追查、不予追缴,而替龙某完整无缺的保护下了个人资产,反而对与龙某合作的企业家们穷追猛打;三年后,当龙某迈出牢门的那一刻,扑面而来的即是---桃花依旧笑春风。
常言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为了保护部分“特殊人群”的利益,龙某早早就将本息全部偿还,让他们早早免除“非吸”之牵连,并将部分暂无法处理的借款转化到外国语学校,变身为学校借款,进而保护起来。
纵观整个“龙案”,不该保护的被保护了,该保护的却被执行了,企业蒙冤、百姓流泪,有多少个家庭举步维艰,生活拮据。其中最令人惊奇的是:金堂法院收缴相关企业超本支付的利息是1.8亿元,而利息抵折本金后,本金未足额偿付的资金仅为2950万元,其中多出了1.5亿多元,这下,金堂县可成了最大的赢家,这在全国“非吸”案中绝无仅有。
“经济灾难”给企业和民众带来累累伤痕,大家几十年风雨飘摇中挣来的辛苦钱、血汗钱就这样被“非吸”飓风一扫而光。这一切的发生,好像背后有一双无形的黑手,在统筹布局、调配棋子、量身定制、设定目标后,大家被推入口袋,“一网打尽”……
群雁高飞头雁领,头雁振翅雁群疾。
如今,作为一群中箭坠落,折翅疗伤的鸿雁,滴血的伤口几时才能愈合?痛定思痛,唯有拔掉箭头,治伤疗毒,抱团取暖,奋力振翅,才会有重飞云霄的那一天。
近日,中、省各大新闻媒体纷纷收到四川成都及周边市区一些企业家及群众的来信及影音资料,痛述他们在金堂县龙某“非吸”案中受到的伤害,遭遇的不公,希望媒体匡扶正义,鞭挞邪恶,将事实的真相曝光于天下,维护大家的合法权益。
下边,我们将来信整理、汇编如下,以飨读者。
肖某,四川茂盛贸易集团董事长,近二十余年来,与龙某的金元公司建立了良好的商业合作关系,但也是受伤害最深重的一位。
“从2002年开始,我们就与龙某在生产经营、项目投资等方面有着深厚的合作与开发,例如那所外国语学校,它是金堂县招商引资进来的,我还是该校的股东,持有30%的股权,怎么到了2017年,金堂县法院就冻结了我们的股权,直到2020年5月,仍然冻结,你法院既然认定了我们的股东身份,又怎能将我们划归为‘非吸’不特定群体呢?”肖某愤慨的说。
情绪稍作平息,肖某娓娓道来:“追溯我们与龙某的渊源,那是在2002年,龙某参与了成都市青白江区土地统征办对华严镇红阳村土地的整理,我们茂盛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向龙某购买了该村3万平方米的土地,双方就此建立了业务往来关系;2007年,金元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青白江‘团结路商业步行街’尾盘打包,委托我公司销售,双方销售合作长达两年之久;2010年,时任金堂县委主要领导亲自出面,以招商引资的方式邀请茂盛公司和万大公司入股,并与金元公司共同建设外国语学校,当时,茂盛和万大各占股份30%、金元占40%股份,金堂县还给予学校300万元的招商引资奖励,为加快学校建设,龙某随后又向茂盛公司借了部份款项,专门用于学校建设;2011年,金元公司参与了青白江区大弯旧城改造项目,其中,茂盛公司参与了金元公司“金龙广场”的联合投资,龙某占51%的股权,我占49%的股权,在该项目中,土地购买、规费缴纳等龙某还向我公司借了部分款项。”
“多年来,我们与龙某的合作、借贷,均有合作协议、资金用途、借款合同、转款凭证、收款收据等凭证,而在这次‘非吸’案中,金堂县公、检、法却将我们的合法借贷认定为非法借贷、将我们的合作项目利润视为非法所得、将龙某所欠我们一个多亿元的本金‘合法’免去,还以‘非吸’参与者者的名义,将我们1.1亿元的本金和利息以息充本,还倒查封我们1700万元资金上缴,将我们正常生产经营借款、均被纳入金元公司非法吸收的13亿存款之列。”
提到龙某“非吸”案对公司的惨重伤害,肖董--我们这位73岁的老人,眼角泛出了泪花:“金堂法院的错误判决,导致我们茂盛公司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亿多元,企业债权不能收回、银行账号惨遭冻结、现金链断流、经营濒临绝境、部分资产低价变卖、集团旗下十几家公司所剩无几、年纳税额由千万元锐减到一百多万、公司员工从八百余人缩减到二百余人,有时甚至连工资都发不出来……”
李某,2004年到金堂县投资,因早年在某丝绸公司工作期间与龙某因工作关系认识并有贸易往来,所以作为老朋友,2008年,李某参与了龙某位于金堂县成都民科印染公司的股权收购,收购该公司后龙某持股45%任董事长、法人代表,李某持股35%任总经理。
“这些年来,我和龙某的资金往来一方面属于货款来往,另一方面属于股东间的相互拆借、互相支持;2015年,当龙某‘自首’前,其整个资金链都已断掉,为了偿还多年来欠我的几千万元债务,他将绵阳一企业的五千多万元债权转给我,也就是说,我和龙某之间均属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龙某‘自首’后,金堂县经侦大队通知我们‘对账’,看了一份龙某提交的账目,给了一份清单,要我们仔细核对,当我们发现‘漏洞百出’后,立即提交了一份财务数据说明,但该大队置若罔闻、不予认可。”李某在来信中愤慨的写到。
关于“非吸”案的判决部分,李某奋笔疾书:“该案从侦查、起诉、再到金堂法院的三次开庭,没有任何部门对我们递交的材料予以答复,更没有通知我们作为诉讼参与人参与庭审,也从未告知我们该案件的判决结果,就连判决书都是判决生效一段时间后,我找别人要的;既然我们作为‘非吸同伙’,最起码的知情权还应该有的吧?!”
葫芦僧乱判葫芦案。金堂法院的错误判决,给李某造成的后果极其惨重:龙某欠李某的几千万元打了水漂,成都民科印染公司上千万资金被列为‘非吸’需要收缴,此资金实为龙某作为股东,与李某等股东按股份比例投入进去作为补充企业流动资金的借款。此外,李某作为三家实体公司的法人,还参与投资了多家企业,而金堂县法院的一纸荒唐判决,给李某个人及相关企业造成了致命打击,经营陷入绝境……
钟某,成都万大机械设备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与龙某是关系十分要好的初中同学,从2005年开始到2014年的七、八月份,龙某就陆续从钟某处借钱做生意,从起先的现金交易到后来的借贷协议;随后,适逢龙某投资外国语学校,资金紧张,就向钟某及万大公司借款,并在每份借款协议书上都注明:“借款方将学校的股权做抵押”这一条,包括资金使用等情况都一一说明,两人签订了正式借款协议。
“在此期间,我本人购置了一套商业用楼,属于银行抵押的房子,当时龙某需要资金,就打起了我楼房的主意,龙某担保此交易,让我以850万元将楼卖掉,然后将售楼款借给他,此笔交易,导致我损失2150万元;为什么要说这个‘小插曲’呢?因为它关联到了金堂法院对‘龙案’的刑事判决。”钟某在视频里悲愤的说。
“在该案中,金堂法院将我及万大公司正当合法的借款利息认定为‘非吸’案的非法所得,不但使龙某应归还我公司的1800余万元借款本金被收缴,还将我公司账户上近400万元予以冻结和追缴;如今,我的万大公司像一列停息多年的火车,锈迹斑斑,无法正常运转。”
镜头中,情绪激动、义愤填膺的钟总嘴唇抖动、手指在连连颤动……
廖某,土生土长的金堂县人,一直从事建筑、房地产等产业,是金堂当地一位信誉度很高的企业家。
“那年,当龙某还是公务人员时,我们便认识,龙某下海后的第一个项目‘青岛花园’便邀请我们作为施工单位参与建设,之后,我便协助龙某组建了海峰建筑公司,龙任董事长,我为作为该公司第一项目部经理直到退休。”
“我和龙某的资金往来,都是相关建设项目的保证金、房地产项目的投资款,这些款项都不是借款:
其一、在2009年龙某将其建筑公司的法人转给其子,但实际控制人仍然为龙某自己,金堂县公、检、法罔顾我是其公司员工的基本事实,将我列为“非吸”参与者,于情、于理、于法不合;
其二、在龙某非法挪用、占用我第一项目部投标保证金的时候,我为了顾全大局,不阻碍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在龙某的诱导下,被迫接受了他以借款协议的形式,对我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法院一纸判决将该部分补偿列为我的非法所得,是对我极不公平的判决;
其三、在我和龙某合作、开发土地项目过程中,我不仅从我个人账户上转入了800万元给他,还从自己另外入股的公司账户转给龙某金元公司数千万元,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在我们项目终止合作后,龙某因自身资金紧张,我还同意将部分利益让给他,在这种情况下,该项目我应得的利益依然被法院判决为非法所得。试问,天理何在?公道何在?”
“关于‘龙案’,金堂县公、检、法罔顾事实,竟然将我作为龙某‘非吸’案的参与人,法院卷宗中的审计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部分截取、编造虚假证据,追缴个人资金一千多万元、查封我两处资产,给我本人及企业一贯的良好信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视频中的廖总,握紧拳头,狠狠的在桌面上猛砸了一下……
杨某,德阳万金丝绸公司董事长。
“从九十年代开始,我与龙某一直有蚕茧业务往来,我经常将资金转入龙某指定的账户采购蚕茧,有时也为龙某的丝绸公司加工生产、经营、相互拆借资金,有借有还,业务往来十多年,账务也一直没有结清。”
“时间到了2014年5月份,我们双方最后确认:龙某欠我400万元债务,其金元公司与我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并约定了资金占用利息,该债务实为经营款,是合法债务,而不是所谓的非法集资款。”
“2014年12月份,由龙某提议,我与金元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位于金堂县淮口镇淮白路某楼1号、6号商品房,用来抵偿龙某欠我的400万元债务。然而,金堂法院的一纸判决,竟然把我与金元公司业务往来款400万元一并归为非法集资款,导致我购买的1号、6号商品房被查封。”
“细品金堂法院刑事判决书:‘金元公司在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的同时,又向部分个人或者单位进行借资,故均应纳入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范围’。笑话,‘非吸’是必须打击的违法行为,而民间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金堂法院在明知部分借款是民间借贷却仍将其纳入‘非吸’范围,存在案件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之错误,严重侵害了我公司作为合法债权人的正当权益。”
细读杨董事长的来信,深深的笔痕似乎要把纸张穿透,龙飞苍劲的字体间挥洒着铮铮铁骨之气。
王某,德江典当公司实际控制人。
“我从2006年开始和朋友开了一家典当公司,承接一些动产质押典当业务及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龙某知晓我开的典当公司后,2007年,他以其经营的公司太多,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来典当公司找过我商谈合作一事;龙某提出:愿以其名下的房产做抵押,短期借款200万元用于金元公司资金周转,经我公司审核没有问题,就答应他的要求,以个人名义将款出借给他,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龙某也按期归还了本金及利息。”
“有过初次合作后,龙某也按期归还了本息,所以后来偶尔几次开口资金周转,只要有抵押物,我都借款给他,均是短期借款,一直到2009年龙某还完款后, 就很久没联系我借款。”
“时间到了2010年下半年,龙某就开始每隔几个月就找我短期周转,每次都会提供担保物,配合办理抵押,他很懂行,每次都会在结清之前的本金利息后,隔一段时间才会找我。”
“直到2014年下半年,龙某就开始偶尔支付利息,不按时归还本金了,但龙某及其金元公司都会及时与我进行对账确认,到案发时,龙某尚欠我本金700万。我这边的借款都是有协议的,办理了抵押登记,是合法债务,而不是所谓的非法集资款。”
“然而,金堂法院的一纸判决,竟然把我与龙某和金元公司从2007年开始的、早已履行完毕的借款一并归为非法集资款;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就把我和他人共有的位于成华区面积1800多平米的商业房产予以查封,后在执行中又把我和他人共有的面积约7300多平米的商业房产给查封了。”
“龙某及金元公司与我之间的借款还了又借、借了又还,累计借款也不到3367万元,但法院不但不支持龙某应还我本金700万元,还判令向我追缴3367.75万元,真是冤假错案啊!后经我申请后,法院仍向我追缴990万元;不管法院追缴多少,其查封我9000多平米的商业房产都构成了超额查封。”
“如今,因为龙某的案子,我的公司也开不下去了,妻子走了、婚也离了、弄得我家破人散……”
王经理的来信,直指“非吸”案之痹症,与龙某多年的业务往来,讲述的清清如许,一目了然。然而,我们的执法机关仍要查封其房产、追缴资金,导致王经理公司倒闭、家庭破裂、债台高筑,可悲!可叹!
企业家们的来信和影音资料,无处不弥漫着激昂、愤慨、抗争、不满的烟火味,透过硝烟,我们还看到了一颗颗无奈、受伤的心。
是的,受伤害的不仅仅是这群曾经展翅高翔的鸿雁们,还有许多与龙某有经济往来的老百姓都成了受害者,甚至包括金元公司的员工们,在公司发展困难时,大家纷纷慷慨解囊,雪中送炭,熟知,员工们的集资款都成为了“非吸”资金,有的甚至连住房都惨遭法院查封,更甚至于部分离退休员工生活无依,靠卖血维持生计……
“要依法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保护民营经济发展。”中央领导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催人奋进、至今震耳发聩。
2020年5月25日,最高法在全国人大工作报告中指出:“坚持以发展眼光看待处理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过去经营中的不规范行为,坚持部分错部分纠、全错全纠的原则,废除一切对民营企业的不平等规定,严禁超标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严格区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坚决无罪释放,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
2020年10月30日,在“第36次检察开放日”活动中,最高检领导强调:“法治环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为民营企业服务永远在路上;加大对涉民营企业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惩治力度,依法纠正不当适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行为;对违规立案、违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问题进行专项法律监督,监督办案机关撤案。”
2015年,四川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会签的川高法(2015)44号《关于四川省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中明确提出:判断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按照最高法司法解释之规定,除同时具备四个条件进行认定外,“行为人按生产经营规模所需吸收资金,并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或资金周转困难而未能及时清退本息引发纠纷,其资产足以还本付息,情节轻微的,可不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理”;“对有证据证实集资参与人提前扣除的利息、重复投入的利息、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等不应计入非法集资犯罪数额。”
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央领导强调: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要率先突破,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四川政法委法治处领导指出:要坚持聚焦基层基础,夯实法治建设落点支撑,以解决法治建设突出问题为着力点,深入推进平安四川、法治四川建设,加快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依法治国,清正严明;保护民企、铿锵有声;政法会议,保驾护航。然而,一切到了金堂县,法治环境却是阴霾重重,正义的曙光何时才能拨云见日、普照金堂?
“江水长/秋草黄/鸿雁向南方/天苍茫 /雁何往/心中是家乡……”一曲悠长的《鸿雁》,一首心驰神往的歌。漫漫冬天必将过去,明媚的春天定会来临,举头遥望蔚蓝的天空,一群鸿雁,正展翅翱翔……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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