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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拽公交司机者被判刑的双重意义

拉拽公交司机者被判刑的双重意义

作者: 大律君 | 来源:发表于2018-11-23 12:27 被阅读0次

    【 最新事件:的哥坐公交,揍司机18拳被刑拘】

           重庆公交车坠江时间后,公交车上的司乘矛盾备受关注。11月18日,长沙387路公交车上发生一起司乘矛盾事件,一名男乘客疑因误会对公交车司机动粗,监控显示其在15秒时间内连捶公交车司机18拳。11月20日,长沙岳麓公安分局通报,打人男子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大数据显示,公交车司乘冲突刑事案件中,88.79%的案件发生在运营过程中,54.51%的案件发生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在公交车行驶中司乘冲突刑事案件部分,46.40%的案件公交车司机主动采取了“紧急停车”措施应对冲突。

    【大律网发现:事故后“车闹”仍不断】

           广西南宁,由于公交车站点临时取消停靠,一男子与司机发生冲突,一怒之下他不但暴力踹向刷卡机,更举起灭火器,恐吓司机。

           而在吉林珲乌高速,一男子因吸烟遭到司机制止,心怀不满,突然走到司机身旁,用力对其面部抡了一拳,致使大巴车失控,撞上隧道墙壁。

           在海南三亚,一名男子就因脚踹正在开车的司机致车辆撞墙,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法学界人士建议刑法设立“妨害安全驾驶罪”】

           两年前,在武汉长江大桥上,也发生过乘客侵犯公交司机的惊人一幕,司机做到了“忍”,众乘客“该出手时就出手”,后续公安机关对涉事乘客进行查处,不仅在网上传为佳话,而且成为维护公共安全的一个范本。可见,公安、公交部门应给予公交司机充分的信任与强有力的支持,维护他们的职业尊严。

          在这一起起“车闹”发生后,法律界人士已经在行动了。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近日举办的“案例大讲堂”上,法律界人士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刑法中设立“妨害安全驾驶罪”,明确对公交车司机实施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

           “刑罚该出手时还是要出手,要发挥好法律的导向最用,防患于未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喻海松建议,完善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规定,参考“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规定,明确以暴力手段危害交通安全行为的罪名,细化定罪量刑标准。

    【辽宁沈阳一拉拽公交司机者被判刑】

           近年来,公交司机被乘客辱骂、拉拽、殴打等恶性事件时有发生,导致车辆失控等交通事故也屡见不鲜,成为危害公众安全的一大隐患。重庆万州22路公交车坠江悲剧,便是惨痛的教训。如此语境下,辽宁沈阳一法院近日接连宣判3起拉拽公交司机案,3名被告人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或缓刑,具有双重意义: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具有示范意义;对于公众来讲,则具有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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