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看到一则新闻,今年1月25日,三亚一62岁的老翁张某公交车上踹司机,现被判刑3年,公交车上闹事终于有这么一次,得到公正处理了,真是大快人心!
三亚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规,在正在行使的公交车上使用暴力殴打驾驶员,危及车辆安全行驶并致车辆部分损坏,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对于如此判决,张某不服,上诉至三亚中院。8月,三亚中院判决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同时,张某主观放任这种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发生属间接故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长期以来,我们很多法官、警官都将这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罪视为“不文明行为”,将违法犯罪等同于“不文明行为”,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不予严惩,轻描淡写的批评教育,有的地方甚至无人过问,以致多个城市多辆公交车上出现此类事件,实在让人痛心。
为什么会频频出现这类事件?原因就是我们大多数人法律意识淡薄,分不清不文明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在没有出现重庆公交坠江事件之前,谁也不当回事,以为小事一桩,批评一下就好。是非不分,概念模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
如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检查院所处理的案件一样,通过检查官们做工作,让强奸犯家出8万元,并让强奸犯与受害人和解,取保候审,罪犯很快重返校园,而不是接受法律的惩处,不管后来如何解释,事件彰显的都是法治精神的缺失,姑息养奸,不能起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作用,社会显失公正。
其次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扶危济困,尊老爱幼。对擅闯红灯、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人,实施家暴的人,离婚后不支付孩子抚养费的男女,在没有出现特别严重的后果时,都认为是素质低,不讲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只是不道德、不文明而也,家暴更是家庭小事,清官难断家务事,听之任之,让这些违法人员(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交通法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婚姻法》)有恃无恐,小事一桩,没人会管,事情越演越烈;对老人,也总觉得老糊涂了,让着他们点,使他们倚老卖老,违法行为是不能用道德规范来解决的。
三亚法院对这起公交车案件的办理,充分体现是了法制精神,符合当前十九大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精神,是真正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表率,应在全国各地推广实施。
要进一步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观念,全民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方可建立真正和谐的社会。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