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收并购贷款不纳入“三条红线”考核指标,必将促进房地产行业进入大并购时代。了解房企并购常识,对于一个房地产行业爱好者来说,尤其显得重要。
今天我和大家讨论的话题是:公司合并后注册资本的确立。
公司合并是房地产领域公司收并购的一种形式,在很多资产包收购中经常用公司合并这种形式来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那么,无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公司合并后的注册资本如何确定呢?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26号)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支持公司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数额。因合并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由合并协议约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合并各方之间存在投资关系的,计算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时,应当扣除投资所对应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公司合并后的注册资本的确定原则是公司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不得高于合并前各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之和。
举个例子,合并前A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实收800万;B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实收1000元。那么A公司和B公司合并后,无论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公司合并后的注册资本不得高于6000万元(A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B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实收资本不得高于1800万(A公司注册资本800万+B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
一般情况下,公司合并后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就等于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特别是外资企业合并注册资本的确定。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2015年修正)》(外经贸部、工商总局令2001第8号)第十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或者公司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公司注册资本额之和。
但是在下列情形下,公司合并后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可能会少于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1、合并前各公司处于资不抵债、破产;
2、公司合作后股东约定减资;
3、合并各方之间存在投资关系的。
好了,今天我们就谈到这里,谢谢大家。友友觉得对这篇文章感兴趣,请关注并点个赞,在此老潘一并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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