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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华强币”一案被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获判5

数字货币“华强币”一案被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获判5

作者: 商业科技观察 | 来源:发表于2017-08-22 06:41 被阅读1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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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31日,历时两年的数字货币“华强币”一案终于作出最终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刑终349号】判决被告人张春普、张陆洋、赵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2年、3年不等,罚款30万元、15万元不等;追缴在案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所得,发还各投资人。
    “华强币”一案是近年来关于“数字货币”、”代币”案件的判决之一。中国科技金融法律研究会理事肖飒律师认为,在当前比特币暴涨、ICO项目火爆、山寨币横行的情况下,“华强币”一案的判决结果具有很强警示意义。

    “华强币”一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春普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被告人张陆洋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三、被告人赵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四、追缴在案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所得,发还各投资人(投资人及损失清单另附;被告人张陆洋的投资款并入其罚金项执行)。随案移送的账本、服务凭证予以留存,其余作案工具、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华强币”一案始末

    2015年5月22日,北京东城警方在某写字楼内查获一个以张春普为首的特大传销团伙,现场控制传销组织成员170余名。
    经查,2015年3月至5月间,张春普伙同张陆洋、赵运等人,为打造传销组织成立了北京锦平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平宝公司”),并以拉人头、分级提成的方式,对外发行股权众筹(每人1万元),同时以打造“华强币”网络平台为噱头不断发展下线,吸纳资金,共计发展11层780余人,涉案金额600余万元。
    2015年5月22日,张春普、张陆洋、赵运均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经侦支队民警抓获,赃证物现扣押在案。

    “华强币”团伙非法集资内幕

    据被告人张春普供述,锦平宝公司于2014年6月在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注册,于2015年3月开始在东城区某大厦办公。“华强币”被张春普描述为“一种从国外“比特币”发展而来的数字货币“,号称是在“金锤国际金融集团”及其控股的十大互联网产业中用于企业集团内部结算、会员之间记账的方式。
    张春普欺骗投资人称“金锤国际金融集团”在新西兰注册,经查,这是一家香港注册公司。“金锤国际金融集团”控股十大互联网产业包括河南省金锤置业有限公司、“锦平宝公司”、华强币国际投资公司、平顶山麦田广告公司、平顶山坤泰科技有限公司、哪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互联网金融旅行社、华强币国际传媒公司、世界互联网金融研究会、中国金锤互联网易物平台,后面几家公司没有注册。“锦平宝公司”在日常业务中主要经营“华强币”的“股权众筹”,号称要把“华强币”打造成互联网数字货币,欺骗参与者每人交1万元后成为合伙人,一起做“华强币”这个事业。
    据审计材料表明,“华强币”项目运营资金筹集有两种方式,分别为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股权投资方式为每人缴纳1万元,直推10人,竖排19代,奖金比例43%,依次是(%)20→10→5→3→2→1→0.5→0.3→0.2→0.1→0.1→0.1→0.1→0.1→0.1→0.1→0.1→0.1。债权投资分为活期理财和定期理财,理财金额不限。其中活期理财期限分为1月、3月、1年,日利率为0.03%;定期理财期限分为3月、6月、12月,月利率1%、1.2%、1.5%、1.7%、2%。股权投资资金来源方式为上线股东推荐下线股东参与投资。根据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统计,“华强币”项目投资入股参与股东400余人,金额400余万元。债权投资分为定期理财和活期理财,根据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统计,参与理财人数300余人,金额300余万元。
    据某投资人A供述,张春普团伙对外宣称“华强币等同于人民币价格”,可在网络上流通,每天按万分之三增值,但实际上,该货币并不流通,无法进行交易。如果没发展下线,属于静态投资,期满1年后,可获得18 250元人民币。每人可以发展10个下线,下线可以继续发展下线,最多可发展19个层级。发展第1个下线,可以从中得到2000元回报,下线再发展下线,可以得到1000元回报,依此类推,如果19层都发展完就可以退出了,张春普团伙欺骗投资人“这种投资模式叫‘股权众筹’“。
    据某证人B供述,从2015年3月初以来,张春普的公司在没有任何金融手续的情况下,每天组织“华强币”的宣传演讲,向社会各界人士出售“华强币”股权,并以打造“华强币”网络平台为由,向投资人发起“债权众筹”,吸纳资金。“锦平宝公司”最早在北京吸纳资金时是以“股权众筹”的方式,发展及获利模式是以拉人头的形式,交纳1万元即可成为股东,横排可直推10人,纵排分19个层级,奖金比例43%。同时该公司还有“债权众筹”,即投资金额以100元为底线,上不封顶,活期理财日利息0.03%,定期理财按月返息,投资额越高、时间越长返息越多,而且“债权众筹”的发展拉来的投资款越多,得到的提成越多,还可以成为公司员工,每月按拉来的投资款计算工资。

    ****警示****

    ******ICO****投资人可能成为非法集资******“共犯”****
    中国科技金融法律研究会理事肖飒律师在其文章中指出,对于ICO投资人而言,最大的风险不是被骗被忽悠,而是糊里糊涂成了某些人的帮凶,为虎作伥,最终落得“共犯”的下场,甚至在某些组织领导传销案件中,很多被告人都是从投资人转化而来。

    以下为肖飒律师研究各种代币已决案件的判决书之后,总结警示如下:
    1传销=违法、组织领导传销=犯罪

    组织领导传销罪在代币类犯罪中占比较高,从“百川币”“易物币”案例看,一些代币投资人,转化成传销行为参与人,最终走上犯罪道路,不禁唏嘘。
    根据国务院2005年8月发布的《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和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代币发行如有会员体系,可有对会员的奖励机制?如果奖励机制(现金、代币、权益均可)与介绍的其他会员挂钩,又形成了三级关系,总人数突破30人,则作为普通投资者,我们成为其会员,自愿协助宣传、组织,有可能会直接涉嫌犯罪。

    2****谁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有些代币公司搞全国、全球巡回会议营销,部分投资人“现身说教”充当宣传旗手,却不知法律风险正在悄悄靠近。
    根据2013年11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指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1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15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3****投资人可能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集资参与人****

    以目前案例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代币案件中常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竞合(如“华强币”案,2017年7月31日下判决),之前我们希望绕开对于“存款”二字的解释,认为代币不是货币,这样的想法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被认可。虽然代币不是货币,但代币也有价值,能换算成某一价格。
    根据刑法第176条规定和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投资人的法律定位是:集资参与人,而其一般只能在诉讼终结后,才能获得返还的涉案资产,在涉案资产不足时,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实务中,集资参与人不能聘请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全程,不能提出案内的定性、量刑建议,一般只能作为旁听人员参加庭审。

    4**投资人还可能成为诈骗案件被害人******

    在吉林省辽源市案例,张某甲利用“维卡币”进行诈骗,被判有罪。
    作为普通代币投资人,我们要有基本的法律、金融、科技常识,这实质上是金融消费者“适当性”问题。
    我们建议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对于ICO面向的投资人做适当性管理,对于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投资人,建议不要投资各类新币token,以防损失。
    当然,作为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受害人,是有权聘请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刑事案件,坐在公诉人旁边提出行为定性和量刑建议,影响案件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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