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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外资代表处如何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后,外资代表处如何缴纳增值税

作者: 37a7300d91a1 | 来源:发表于2017-03-31 19:06 被阅读1433次

    营改增前,按税法规定,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成本及收入的外国企业代表处采用根据经费支出或者按收入总额换算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营改增后,部分代表处改为增值税纳税人,那么代表处该如何缴纳增值税呢?按经费支出换算为收入缴纳增值税还是据实申报呢?

    营改增前

    根据国税发[2010]18号第七条以及参考穗地税函[2010]199号文的规定,对于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不能按规定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需要按照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核定征收营业税,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营业税税率),其中核定利润率不低于15%;

    应纳税款=营业额*营业税税率。

    营改增后

    营改增后,咨询鉴证服务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部分代表处被调整为增值税纳税人。经过对相关文件的分析,营改增后外资代表处应据实申报缴纳增值税,即代表处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代表处改为增值税纳税人后,应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的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但财税[2013]106号文并没有明确规定代表处增值税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方式。因此,代表处营改增后仍应参考国税发[2010]18号文对代表处增值税的申报缴纳方式的规定。

    根据国税发[2010]18号文第九条规定:“代表机构发生增值税、营业税应税行为,应按照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相关法规计算缴纳应纳税款。”即代表处只有在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时才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只是将相关服务列入增值税应税项目中,并没有出台相关文件规定代表处列入“营改增”范围,只有当代表处发生“营改增”应税服务时才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营改增后,经认定成为增值税纳税人的代表处机构应据实申报缴纳增值税,代表处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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