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的增值税问题

作者: 赵峰_税务 | 来源:发表于2017-07-08 21:14 被阅读164次

            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行业实行了“营改增”政策。建筑业在之前需要缴纳营业税,现在取而代之的就是增值税,下面结合我国“营改增”相应的政策法规,来谈谈建筑业涉及的增值税问题。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纳税人进一步分为一般纳税人(税率11%)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建筑服务有哪些?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对建筑服务作了具体规定。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一)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二)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三、计税方法

            建筑业的增值税计税方法有2种,即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但是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而小规模纳税人只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原理比较简单,应纳税额就是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11%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1%)

            进项税额=买价(不含税)×税率=含税买价÷(1+税率)×税率

            (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在这3种情形下可以自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今天(2017年7月11日)刚刚新增一种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这是第4种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情形,与前面3种情形不同的是,前3种由一般纳税人自行选择适用,而第4种情形看条文的规定来说,应当是只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不能由一般纳税人自行选择适用。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3%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四、销售额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的销售额比较容易确定,就是所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符合条件的代收费除外)。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的一项销售行为是涉及混合销售(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销售额,核定其税负。

            五、预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税告[2016]17号),对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处理增值税的问题也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计算公式如下:
      1、一般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简易计税方法: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该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提供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

            2、财税[2017]58号的新修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纳税地点为: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七、最后

            综上,本文提及了建筑业的增值税主要方面,当然还有其他方面就不一一列举。至于纳税人最为关心的问题就是,在管理好自身的业务并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我认为可以提供如下几点参考意见:

            1、如果利润率较高的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尽可能地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2、针对不同的应税项目客观存在的税率差异,充分利用好兼营销售的税差。

            3、混合销售行为中涉及税率差的问题,也可以充分利用。

            4、当然,免税、减税项目更是一个利好。

            5、巧用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和“税收洼地”的情形。

            6、善于利用合同控税。

            7、财税[2017]58号文值得深入思考。

            ……

    附:(部分法规规范性文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税告[2016]17号)
    3.《国家税总局  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国税发[2016]106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5.《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告[2017]11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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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5247bfc84b5:看了赵老师写的这篇文章,我发现在做律师的路上还是很多知识需要学习。谢谢
        85247bfc84b5:@赵峰_税务 看了你的文章呀
        赵峰_税务:@牵马不骑马 上过我的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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