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二条 遗失物拾得人所享有的权利】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本条是关于拾得遗失物时拾得人所享有的权利的规定。这里主要是费用偿还请求权以及意定报酬请求权。
费用偿还请求权构成要件:
1、拾得物须为遗失物;
2、须有拾得行为。
法律效果:
1、拾得遗失物实际构成无因管理,费用偿还应以“必要费用”为限;
2、拾得人与权利人之间基于拾得关系形成法定债权债务关系,权利人尚未给付拾得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时,拾得人可以对拾得物予以留置。意定报酬请求权构成要件:1、权利人以悬赏方式寻得遗失物;
2、拾得物须为遗失物;
3、须有拾得行为。
法律效果:
1、拾得人可依悬赏广告要求权利人支付其所承诺的报酬;
2、如果权利人只支付了必要费用而未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拾得人无权留置遗失物(因为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义务与遗失物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条第三款应解释为关于费用偿还请求权和意定报酬请求权的消灭事由。因为本条的学理基础是无因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拾得人侵占遗失物,则构成了侵权行为和不当得利,拾得人不再享有前述请求权。
本条可以类推适用于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饲养动物等。本条的费用返还请求权和意定报酬请求权可以同时共存。
有学者提出,为鼓励拾得人物归原主,应建立法定报酬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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