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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力看到的·复仇》

《苏力看到的·复仇》

作者: 如浅 | 来源:发表于2020-08-14 21:31 被阅读0次

    ——《法律与文学》读书报告

    借助《法律与文学》,在这篇读书报告中我想重点谈谈朱苏力教授。如果衡量生命的价值,不在乎长度而在乎质量,那么我觉得苏力教授的才华真是灿若星河。

    我与苏力相见恨晚,也是苏力教会了我批判性思考的武器。于是这次以《法律与文学》作读书报告,兼以崇拜和斧正,希望是以他常用的,近乎调皮和训诫的方式,表达我对于苏力最真挚的爱。

    借助文学,苏力提出他并非要考察历史细节,而是要从中抽离当代可以适用的理论。由此我试图概括下苏力其人及观点,苏力少时参军,后转入北大法学院完成学硕学位、后赴加州攻读了商法的法硕。92年回国,2001-2010年任北大法学院院长。苏力在《法律与文学》后言中说,他少时很喜欢读文学,曾想当一个诗人,这使他后来笔下的文字非常灵动,对社科法学的研究也多有裨益。他主张『理论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经常从社会学和制度经济学视角探究法理学问题。我基本认同他的这种研究进路,因为这是一种『向前看』的观点,而非『向后看』的追溯历史问题。因为是向前看,所以能够预见到一些前瞻性的问题。这也是自然科学研究的目标。所以我认为这是一条具有普适价值的、经典的研究进路。因此苏力的观点能够被流传,采用这种进路的苏力,很大可能会被载入史册。因此他提出,要抽离出当代适用的理论。

    在绪论中,举了毛泽东文选的例子,苏力提出,文学承载着一种意识形态整合的作用,因此具有了某种社会控制的功能,甚至是法律功能,而近代文学的法律功能弱了,才变成了娱乐化边缘化的产品。而笔者认为,虽然中国宪法在1954年才制定,但是在此之前并非是文本起着法律所承担的,对于人与社会关系的调控功能,而是习惯在做这件事情。相比之下文学的教化作用应该是很小一部分,起码无法和社会习惯的影响占有同等地位。而且宪法来临前的时代,社会积蓄着变革的力量,也不大可能让文学过于发挥社会控制的功能。换言之,苏力所言的文学社会控制的功能,在近代中国能够施展的语境其实是有待考量的。我们可以说文学是社会生活的体现,因此一直承担着某些作用,哪怕是意识形态的整合,像是同时期东方的诗词和西方的戏剧。就算体裁不变,但是总有些诗词音律和戏剧内容的变化,符合时代的一种价值考量。但是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文学在中国近代社会所起到的,不是社会控制,而是一种社会辅佐的功能。

    经由《赵氏孤儿》,苏力谈复仇,直言即使在今天,司法制度的主要动力就是人们的复仇本能。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复仇也是出有原因的,而并非仅仅是生物性的『本能』。

    说实话我们其实并不知道自己的『本能』是来自于什么的,就算我们说本能是上天赋予的,像是宇宙中从奇点中迎来新生一样,但是注意,即使是在这个意义上讲,这个本能也和卢梭所提出的『天赋人权』的本能意义是不一样的。我们讲天赋人权,其实就是在说上天赋予我们享有权利的『本能』,但是你又一想,天赋人权的本能和复仇的这种本能,其实是一个意思吗?我觉得所谓复仇的本能应该所包含两种基本进路,一种是我们对于寻求公平的渴望,而不是一种生来的残忍之心;另外是一种生物性的『疼痛的』本能,而不是一种社会愿望。在这个意义上讲,苏力所说的司法制度的基础动力本能应该是第二种意义,而跟我们寻求公平的愿望其实是没有什么关系的。我们是因为疼痛才去复仇,而不是因为出于一种我非要致人死地的愿望。

    苏力强调复仇的作用,指出复仇是一种高度分散的社会制裁制度,广义来看,复仇是法律制度的一部分。我认为苏力这里指的只能是同态复仇,群体化的复仇不存在其合理性。但是有一个例外,就是国家和社会的『复仇』,因为罪犯伤害了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所以国家要承担起复仇的责任,即是贝卡利亚指出的,国家就变成了一种杀人机器,于是引出了死刑存废问题。潘伟杰对此言,其实不是要不要死刑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成熟度的问题。于是这种复仇就有了警示作用,象征着苏力所言的那种『君子复仇』,说明复仇存在着理智性。

    苏力指出,报复激情会随着时间削减,直到完全消失。这是苏力常用的观点,可以靠时间的流逝解决部分问题,这样可以节约社会成本。我觉得观点没问题,注意的是等待的这段时间必须是要具有力量的,否则社会就会缺乏活力。怎么具有力量?即是说司法的力量可以暂避,但是要给个人或者社会一个发展的空间,一个自由的尺度,一个权利的保证,一个伸张正义的渠道,这样靠时间处理的办法才是有作用的。苏力认为,因为有了野蛮的支撑所以创造了和平的可能。这就像和谐社会,实际上和谐社会不是因为文化的演变或者哪种意识形态的提倡,而是因为每一个人都在社会中得到了发展。所谓的『和谐』,其实是大多数个体都具有了力量的社会,因此这种社会也始终与暴力相随。

    但是苏力因此推导,复仇变成了维系社会生活的根本制度。我不大认同,因为前提并不严谨。我们可以说因为受到伤害所以需要报复是复仇,但是受到伤害以后也并非会伤害别人,也可能失去自信而继续伤害自己。这并不是因为文化的教化,在原始社会这种情况也是有可能发生的。更重要的是,复仇的力量不仅可以维系社会,同时有可能导致无政府状态——一种极度血腥的混乱。既然存在这种可能,那么说其是维系社会的根本制度其实是不严谨的。我认为我们之所以能够在今天维系社会的和谐,其根本制度应该是自我认知和自我保护的本能,而不再是复仇。

    穷人才会成天想着和别人拼命,富人都是以自我保全为第一前提。社会和谐的根本性实际上是社会的发展,如果社会的发展出现停滞,就会造成阶级固化,从而踏上一条走向分裂和对抗的路。正因为我们需要自我保护,在此之上,我们才会用一种比较『温情和谐』的目光来看待人。因此和谐社会才成为了一种较为『和谐』的社会,只是霍布斯还在天上盯着我们,身为人的我们,将会永远与暴力相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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