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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少数管理人员在决策行为中的避责心理

试论少数管理人员在决策行为中的避责心理

作者: kakaleem | 来源:发表于2021-03-09 16:28 被阅读0次

    决策是管理阶层在进行某项管理活动的普遍性行为,是实现目标完成的重要途径,更是影响工作业绩的重要环节。对企业而言,上至企业负责人,中至中层管理干部,下至基层班组班组长,都不同程度的拥有部分工作的决策权,正确且及时的决策在企业发展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错误和延迟的决策也会让企业落入泥潭。

    半年工作会议上,张总经理指出:管理人员要培养自己的思想境界,不刻意计较自我利益的得失,把思想觉悟从“无过即安全”转换为“无变即有过”,才能实现组织和个人的同步提升。

    “无过即安全”和“无变即有过”代表着截然不同的两种心理状态,抛开客观原因不讲,从主观思想方面找两者的本质差异,我认为核心是对待责任的态度,也就是“管理人员的避责心态”与“更好完成工作”之间的心理博弈。直接的体现就是管理人员是否以为了更高质量、高效率的解决实际问题而思考,还是更多的为避开责任而思考?为此,我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并试着对管理人员在决策行为上的避责心理的原因进行论述。

    当前,我们企业正处于高质量发展攻坚战的关键时期,坦白讲也是各种主次要矛盾的多发期。有了矛盾就想要办法去解决,普通矛盾可简单处理,棘手问题就需要研究分析。

    在应然状态下,管理人员思考一切工作的出发点都应该是如何科学、高效、及时、和谐的解决问题,“不驰于空想、不鹜于虚声”。但事实上,我们确实要承认有一部分管理人员“精明”的学会了对“显绩”的选择性倾向而降低“隐责”发生的概率,调整工作“思路”,由“请功”转向“避责”,直接表现为对“敏感”决策行为采用消极应对的方式,不决策或少决策,或以集体决策替代个人决策寻找“替罪羊”。但事实上,这一种“最稳妥”的处事方式往往会让我们白白失去了改革浪潮中的稍纵即逝的“改命”良机。

    导致部分管理人员“趋利避害”的原因既可能是决策本身的复杂性,也有可能是时机的不成熟,还有可能是决策中其他耗时过多的程序等,总之原因众多。客观情况的复杂性加之主观的避责策略,使得决策不作为具有极强的伪装性和隐蔽性,难以发现和认定。当听到张总讲到管理人员容易在“避险避亏”的心态中有所保留时,我不禁沉思其因,初略分析缘由有四,如下:

    现有秩序下管理人员的“不为”背景。

    在很多的国有企业的体制中,决策机制很多都是从上至下压力型传递,具体来说就是最终决策权归设计范围内的最高层拥有,于是,产生了部分管理人员在决策行为时迫于某些“不可控的压力”出现了“不敢为”、“不能为”的想法、甚至是发现无利可图或工作懈怠出现了“不愿为”、“不想为”的想法,这是造成决策不作为的体制原因。

    管理人员的“干得少、错的少”的错误思想作祟。

    在面对“敏感”事件时,部分管理人员即使明知很多工作必须要做,但还是错误的认为不作为就不会出错更不会违规,在后期有可能出现的追责就无责可追。还有受制于复杂多变的工作环境,加之政策的不确定性,以及上级监管部门的监督压力,在主客观理性和非理性因素综合作用下,部分管理人员形成“干的少、错的少”的错误思想,这实质也是一种逃避责任的狡诈策略。

    高压严管取得显著成果的副产品。

    随着科技提升,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力度的逐渐加大,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近一段时间,相关部门连续通报多家违法违规煤企行为,并表示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高压严管在取得显著成效成果的同时,也实实在在的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副作用”,部分管理人员过分考量自己的个人利益,在非原则、非重大问题上面不敢近雷池半步,形成做事情缩手缩脚、考虑问题瞻前顾后的过于“小心”心态。

    容错纠错机制实用性与实际的不完善。

    容错纠错机制是一个系统工程,既包含了容错机制也包含了纠错机制,是激励机制与责任追究机制良性互动与运转的具体实现形式。由于理解不同,各行各业对容错纠错机制的适用范围、标准、程序、评价等不尽相同,从而导致容错机制在很多时候并不能充分发挥既定效能,并没有减少那些“大胆作为”管理人员的后顾之忧,更打消很多人的积极性。

    以上拙见,请大家辩证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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