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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心理罪之城市之光》觀后感

電影《心理罪之城市之光》觀后感

作者: 神道世界 | 来源:发表于2018-11-04 10:28 被阅读72次

    我遇到經典電影的時間總是晚于它們問世好久,又總在計劃著讀一讀原著,可見我是一個偽電影迷和偽讀書人。好在滯后并不代表什么也不可說了。

    先補全方木警官的這段話:

    我們破案,抓人,法院定罪,不是為了報復,而是為了讓良知不被扭曲,是為了陰霾下還堅信光明的人。我們不可否認,正義的遲到催生了江亞這樣的悲劇,他的所為究竟是伸張正義,還是將正義推入深淵,其實每個人心里都有答案。江亞做過的事情或許有些人也想過,但是我想告訴這個城市里的每一個人,以暴制暴,信仰暴力,會帶來更大的暴行。如果這個天平不小心失衡了,那么我愿意做一個砝碼。

    江亞是變態高智商殺人犯,他堅信警察可以超越法律以光的名義主動驅除城市的陰暗即備愛輿論譴責的人,并讓市民相信了城市之光就該如是。為挽回民心,方木才設局犧牲自己搜集江亞殺人證據,以上臺詞正是他提前留下的“遺言”。

    正義總是遲到,如同辦法總是晚于問題出現。老實講,方木的這段說辭沒有說服我;江亞的罪惡只在于殺害無辜,以非法手段懲奸除惡并沒有錯。理由是方木所界定的警察甚至法律的職責沒有足夠的可行性。

    方木方案的可行性只在于限制人們以暴制暴——我會在下面指出法律應允許一定時限和程度的以暴制暴。其不可行性在于:1 像他那樣的高智商警察不是正義隊伍的普遍現象;2 犧牲自己維護法律雖是警察天職,但違背人性。如果方木死了,這部電影的教育意義會大打折扣。何況,法律永遠是不完善的,那么,犧牲自己維持不完美的東西,豈非充當實驗品,試問誰能情愿?

    警察、律師、法院是法律的三大代表,其職責照方木所說有兩層:一是懲奸除惡,二是維護良知。而且,懲奸除惡的時候絕不能違背良知。江亞的錯正在此。懲奸除惡本質上就是報復,只是量刑或許過重——法律治下總是不允許殺人償命,這是否有失公義?——再就是親為與代理的差別。方木用“不是…而是…”表明了自己的選擇,但我認為兩個職能缺一不可,要選必須都選。惡行得不到報復,良知就會扭曲!惡行得不到同等傷害的報復——殺人償命,欠債還錢——良知也會扭曲。如果江亞沒有殺害無辜,他作為城市之光的形象就有存在的必要,特別是永遠會得到民眾的支持甚至信仰。

    我曾跟同事吐露過這樣一個想法:即便是當今社會,也應留有一點合法空間讓人們去報私仇。比如說,如果受害者明知兇手是誰且得到官方認定,只是苦于沒有證據,那么,法律應允許受害者在法律多少年之后仍束手無策就自己去解決這樁恩怨。正義總會遲到,這個方案只是減少遲到的時間而已。

    我自知以上所說有相當的危險性,但我只是在“以暴制暴”和“信仰暴力”之間選擇了前者,而且是極小范圍內的選擇。法律總有它管不到的地方,難道任由鉆了空子的邪惡逍遙法外?

    最后說說城市之光這個主題。

    江亞所說我基本同意,但我要補充:沒有殺害無辜的江亞也是城市之光。其實,這部電影稍加改造就會變成個人英雄主義的美國大片。

    所以,我對江亞的定性只是心理變態的殺人犯而已。考慮到他的身世與經歷,方木那句“我間接地負有責任”一點沒錯。不只警察和法律負有責任,整個社會乃至全人類都應深刻反思。當然,總有罪惡與悲劇不可避免。沒有悲劇與罪惡的地方,絕非人類社會。沒有悲劇與罪惡的社會并不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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