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中对于酒驾有一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很多人表示担心这样会让醉驾入刑名存实亡。但是我们换个角度想想,没有松动之前难道就是每件醉驾都能够入刑么。我们首先要承认警察不是万能的,一定会有有些案件最后是查不出来的,那么哪些人可以逃过处罚呢?当然是各种资源都很丰富的人,就是所谓的有钱人。现实中确实发生了,醉驾司机花钱请一个不喝酒的人替他顶罪的方法轻易的逍遥法外。所以醉驾入刑虽然大幅减少了醉驾行为,但是这种公然对法律的践踏,法律拿他无可奈何的情况,对法治社会的伤害更大、更深远。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原因在于处罚的严厉程度和犯罪的严重程度不对等,而这其实会引发更加严重的后果。因为它会加大肇事逃逸的概率。本来发生车祸之后及时救助很大程度能减少伤亡,醉驾不入刑,当事人也许就会留下来做这些事,以减轻自己的罪责。但入刑之后吗,当事人发现赶紧跑,然后等测不出酒精后再自首就是普通的肇事逃逸,当然我们也可以将肇事逃逸也入刑,但是结果一定是肇事逃逸后不去自首,显然这对受害者的伤害更大。
当然有人会说我们应该加大我们的执法力度,所有人都没有办法逃过法律的处罚。但是我在www.jianshu.com/p/c6ae12143c92《小学生和大人其实一样——论管理的一致性》说道,管理最重要的是一致性,其实放在刑事案件中就是处罚的严厉程度和犯罪的严重程度要对等,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极高的执行能力。而且法律定的越严格,执行难度就会越高,君不见我国警方投入力度最大的几类案件中,往往这些案件的处罚力度也是最大的。因为罪犯往往也会发挥自己的智慧逃脱处罚。这些都是要增加成本的,政府又自己不生产,所有的成本都会加到全体国民的头上,到时候那些说应该加大执法力度的人到底会有多少人会主动掏钱那就说不定了。
所以醉驾入刑松动的原因是处罚过于严格,导致人们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从而引发更恶劣的结果。其实醉驾入刑的松动早就进行了,因为基层的官员早就认识到一刀切入刑实在是太过严格,执行上会有很大的难度。在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至少有上百起醉驾案件被告人被判免予刑事处罚或无罪,其中多起因“犯罪情节轻微”或“显著轻微”。所以这次入刑松动不是没有基础的,而是把已经在实际执行的标准规范写到了法律文书当中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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