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作名: A Question of Intent:Homicide Law and Criminal Justice in Qing and Republican China
。。ISBN: 9787559831293
。。内容简介。。
本书为美籍华人历史学家黄宗智教授主编的“实践社会科学系列”001号图书。
中国传统律典对于刑事重罪类别的界定和划分有着精密的层级结构。本书以犯罪意图为核心,由低到高探讨了中国帝制时期杀人罪的谱系:位于这一谱系最底层的是意外致人死亡、低级别的疏忽大意致人死亡和鲁莽冲动致人死亡;斗殴杀及其他有伤害意图的杀人犯罪则位于过失与故意之间的灰色地带;位于谱系最高层的是有杀人意图的故杀与谋杀。
通过大量的判例和律注,本书解析了各个杀人类别之间的层级区分以及中国传统法律中概念连接情境的基本特征。民国刑法效仿现代欧洲和日本,在杀人犯罪方面建立起故意与过失的二元划分,并试图剔除法律中的情境因素,建立起韦伯式的形式理性法。这使得传统法律中的诸多范畴无所归依,新法律的概念界定含糊不清,也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扰。但民国法律与传统法的关系并非完全断裂,法官们的判决不时会映射出清律当中的内容,使民国时期的司法与帝制晚期的社会规则更加接近。
此外,本书还对中国法制史上一些重大的理论问题,如韦伯的法律理想类型、法律的形式理性及概念抽象性、现代性与前现代性予以回应。
。。作者简介。。
胡宗绮(Jennifer M. Neighbors),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历史学(中国史研究方向)博士,师从黄宗智教授;现为普吉特湾大学(University of Puget Sound)历史系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传统刑事法律。出版有专著A Question of Intent:Homicide Law and Criminal Justice in Qing and Republican China,Brill出版社2018年英文版。
景风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师从黄宗智教授。现为四川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律史。在Modern China、《开放时代》、《法学家》等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多篇。
。。短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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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意图谱系的层级梳理得很清晰 …可是问题在于太执着地去对话韦伯理论的大山,却因此背上了理论的包袱…限制了思路和叙述延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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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欲何为:清代以来刑事法律中的意图谱系》是历史学博士胡宗绮(Jennifer M. Neighbors)先生关于中国早期司法变革研究的作品。他所取的研究样本,是基于清朝和民国两个存在着明显司法承袭断代,却又有着时间上连续性的时期,来对比这两个时代中,刑法体系的具体差异和刑法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发生的具体变化。在法律内容上,和过去历史延续相区别的是,这两个朝代并不存在内在的传承关系,中国古代是一种“以具体的情景为中心”的法律体系,它更强调行凶者犯罪时的主观态度,会根据主观意识来界定判断案情以及给予相应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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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法律对杀人意图的细分比民国法律(吸收了西方法学理论和经验)复杂,同时清朝-民国的简化的过程,并非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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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第四章所论的,在帝制晚期的司法机关当中,司法官所追求的是揭示“那个”(the)真理,而不是承认“一个”(a)真理。这个冠词的选择决定了一切,而后一种方式,从韦伯的观点来看被认为是更加先进的。当我们试着接近现代性概念时,我们可以翻转这个有关冠词的游戏。帝制晚期的法律具备“一个”它自身的现代性。但这并不是韦伯所定义的“那个”现代性,也不是西方所赋予的“那个”现代性,我们已经远远超过了那个能够假定所有事物都拥有单一现代性的时代。随着冠词的转变,我们能够承认帝制晚期的法律在特定领域具备复杂性,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民国时期的立法者和法律从业者为何如此渴望回归某些清代模式
(第四章的冠词,见页180:正如滋贺秀三在其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研究中所指出的,中国帝制晚期的招供并不是在构建“一个”/a真相,而是在确认“那个”/the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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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英文标题为A Question of Intent:Homicide Law and Criminal Justice in Qing and Republic China,本应直译为《犯罪意图:近代中国的杀人罪与刑事正义》,然而受到一些错综复杂的不可抗力的影响,标题表述只得将研究对象由明确的杀人罪扩展为含蓄的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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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帝国时期的最后几年中,由修订法律馆编纂的两部刑法典引起了人们的广泛争议。1910年《大清现行刑律》颁布不久,就被1912年北洋政府的《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所取代。《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与清代的旧律有显著差异,例如,基于受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的关系而形成的差异化定罪模式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被取消了;统一了死刑的执行方式;废除了特定重罪的缘坐制度。更重要的是,1912年《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以欧洲大陆和日本的法律模式为基础,这些国家的近代刑法典以旨在涵盖所有可能犯罪的一般性、原则性法规为主。另外,清代的最后一部法典《大清现行刑律》的律文和例文超过了1750条,而1912年的《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则简明扼要,律文少于400条,而且没有例文。1912年的刑法大体上缺乏那种能使清朝法律如此详细的情境标记。而且,与清律的个体化条款相比,新刑法的每条法规都涵盖着更广泛的行为。在运用这部新法典和这些新法规时,法官可以简要分析手头的案件,提炼出犯罪的一般性质。案件的具体情节现已退居其次,仅是量刑时的参考因素,不再是界定犯罪含义和定义的至关重要的因素。在量刑阶段,民国时期的法官们获得了自由裁量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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