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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民宿不得不知的法律法规

做民宿不得不知的法律法规

作者: 侠女爱买房 | 来源:发表于2019-07-21 22:47 被阅读0次

    如果你拿房子做民宿,却没有走这些程序,就是违规哦!

     一、对民宿按区域分三类管理

      (一)对象:在住宅小区内办民宿等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行为

      措施:予以严格限制,同时鼓励乡村发展民宿,加强对海岛民宿的规划和引导。

      (二)明确民宿开办区域,范围限定在农村、海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重要景区及其周边的独幢或者联排式住宅,具体区域由各区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要求:规定开办民宿实行登记制度,市政府应当制定民宿管理办法。

      措施:明确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安装住宿登记系统。

     二、如何规范,住宅小区里的民宿?

      《条例》第三十三条提到,在住宅小区内提供经营性住宿服务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专有部分占住宅小区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住宿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三)涉及改变住宅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经规划行政部门批准;

      (四)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的约定。

     三、从三个方面规范,住宅小区住宿经营行为

      一是与《物权法》《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互衔接,明确该类经营行为的开办条件。

      二是明确经营性住宿服务的定义。

      三是规定若提供非法住宿服务的,属于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可以并处罚款。

      《条例》还提到,经营者可以利用农村、海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重要景区及其周边的独幢或者联排式住宅开办民宿。

    第三十三条 在住宅小区内提供经营性住宿服务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专有部分占住宅小区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住宿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三)涉及改变住宅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四)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的约定。

      本条例所称经营性住宿服务,是指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住宅,开展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提供住宿必需的用品和设施,并有服务人员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可以利用农村、海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重要景区及其周边的独幢或者联排式住宅开办民宿。可以开办民宿的具体区域由区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民用建筑开办的,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十五条 鼓励利用农村依法建造的宅基地农民房屋、村集体用房、闲置农房等资源发展乡村民宿,具体办法由区政府另行制定。

      在海岛开办民宿的,应当符合海岛保护规划。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岛民宿经营管理的引导,制定本区域海岛民宿总体发展规模、区域分布、经营特色、保障举措等政策。

     第三十六条 开办民宿实行登记制度。市政府应当制定民宿管理办法。

      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安装住宿登记系统。

      第三十七条 旅游客运企业及其驾驶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计划提供客运服务,不得招揽合同以外的乘客,不得擅自终止客运服务或者将旅游者交给他人运输,不得擅自变更客运车辆。

      第三十八条 景区应当安装旅游实时监控设备,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有权共享使用实时监控的数据信息。

      第三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风险管理预警和安全救助机制,配置必要的旅游安全救护设备和设施。

      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及其现场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救助和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向市、区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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