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想了一下从小到大对法律的认识,大概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形成于包青天系列的电视剧,那个时候的自己觉得,法官或者朝堂就是抓坏人的,就是用尽办法找到 他们做了坏事的实锤,将他们送上监狱或者断头台。那个时代的法律制度是完全的纠问式主义,由于法官居于中心地位,法官的三观直接可以决定一个人的生死。幼年的我跟剧里的观众一样,认为送坏人上了断头台便是实现了正义,所以,我们也可以看到剧里的老百姓对即将发生的血腥画面的反应,不是害怕。相反,而是高兴,巴不得用自己手中的鸡蛋替天行最后一次道。总而言之,幼年时候的自己认为,法律是捍卫正义的,而正义就是抓坏人。
第二阶段形成于香港的律政剧。其实有很多律政剧是真的拍得好,现在回想起来,年少的自己完全只是崇拜律师们雄辩的口才,而从来没有认真思考过能让剧中人物如此鲜活,情节如此跌宕起伏的背后缘由。单纯地认为律师去找证据,去发现事实真相的执着,就是正义的表现。所以年少的自己对法律的认知,就变成了,法律是活在法典中的条文,而它的运用就是律师的意义所在,律师是正义的代言人。
第三阶段开始形成于大二下学期。之所以用了“开始形成“,是因为意识到,一个人要对法律内容或者说制度进行透彻理解,需要花上十年甚至是一生的时间。在我看来,法律的核心和最高追求就是正义。之所以会对其有不同阶段的理解,是因为我们对正义概念的认知在不断地发生变化。正义是一种信仰,我所认为的法律人,应该是一生都在探求正义终极含义的追寻者。
十二怒汉给我带来的思考是,法律制度的存在,并不是为了让“坏人“受到惩罚,而恰恰是保护“坏人”的权利。曾经我一个朋友问过我一个问题:你会不会为了一个杀了人的罪犯辩护?讲真,那一刻我哑口无言。不过,我想,我现在可以回答了。试问,我们中的任何一个人,除了法官,谁有资格去评判一个人为“罪犯”?反过来说,当一个人真的是罪犯了,没有人有为其辩护的余地。所以,辩护人的当事人是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罪犯。之所以称其为嫌疑人,是因为案件尚有疑点,有疑点存在,便有可能证明其无罪。而疑点往往很细微,小到或者说不起眼到,它们的存在根本难以去与人性生来的偏见抗衡。我们小时候看的包青天剧里,如何能知道里面是不是夹杂着很多冤假错案?中国古代的审判制度只有一个法官,法官也是人,人难免会犯错,而法官的错误往往是致命的。再退一步说,即使包青天终其一生从未犯错,但是在这漫漫历史长河中,有多少个包青天?这便是纠问式主义也可以说是职权主义的不足,同时,也是英美陪审团制度存在的合理之处。
十二怒汉的全部情节都是在一个小房间里拍摄完成的,十二个陪审员聚在闷热的小空间里,各自发表自己的见解。在有限的空间里,人一言一行中所显现的个人修养与偏见,逃不过任何人的眼睛。他们没有人去研究过法律,他们判断的基础来自于朴素的生活经验。总之,相对于律师法官等人来说,感性势必大于理性。而感性容易被表象迷惑而 少于去深究细节,往浅一些说,会容易跟风、从众。但陪审团制度的奇妙之处在于,一个人的弱点特别容易成为主导,但是不同人的不同弱点聚集在一起便会互相牵制,弱点会被掩盖转变为不同智慧的发挥,然后不断地往真相靠近。
陪审团判断一个人有罪无罪,取决于陪审员心中对案件是否存在合理怀疑,但凡有一处地方解释不通,那就不能定有罪,这样会大大提高对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司法制度设立的初心应该从人权保障出发,而正义的本义之一便是不让无辜者受追究。实体真相固然重要,但我们生而为人,又有几时能有幸看到真相本身呢?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