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南宁西乡塘警方破获一起轰动全城的诈骗案。男子谭某,通过伪装各种各样的身份,10年间一直周旋在20多名未婚或单身女子之间,同时与她们保持着未婚夫妻关系,或以结婚为目的恋爱关系,骗财骗色,诈骗数额近400万元,有的受害人甚至为他生下了孩子。
对于骗取女性钱财的,依据刑法的规定,自然涉嫌构成诈骗罪,受害女性报案后,公安机关都会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媒体曾报道,长沙一男子袁某因车祸重伤住院,女友小丽心急火燎地赶去探视,可她怎么也没想到,袁某的病床前围了十几名女子,均自称是袁某的死心塌地的“妻子”。袁某对这些女子,也并非都是图钱。他似乎对其“国民老公”的魅力自鸣得意。
假如一个男子并不图钱,仅是为了玩弄女性,明明已婚而谎称未婚,或者明明是游手好闲的无业游民而谎称高官、富商,或虚假承诺结婚,或虚假承诺给予其他好处,欺骗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有的甚至长期同居。一旦谎言揭穿,女性所幻想的期待利益的泡沫破裂,梦醒来时,所遭受的身心伤害,不是常人能够体会的,大多受害女性精神几近崩溃。身体受到的伤害等物质损失,可以要求对方赔偿;非婚生的孩子,可以向对方索要抚养费。但是,女性的精神伤害,对方是否应该赔偿?渣男的骗色行为,仅受道德谴责?是否构成犯罪?
现实生活中,对于这种不骗钱只骗色的渣男,有单位的,可能会受到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军人、警察等行骗的,可能会构成刑法上的相关罪名?;除此之外,也就是道德谴责了,似乎很难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更多的是把后果推给了受害女性自己,是女性自己“瞎了眼”,没有对该男子尽到谨慎地审查义务。
其实,无论从法理上讲,还是从情理上讲,骗色与骗钱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方面,都应该是类似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致使受害人作出错误判断并给付钱物的,是诈骗。那么同理,以给女性“画大饼”的方法,致使女性作出错误判断并与其发生性关系或同居的,其实并非是女性的自愿行为(如果在知道真相的情况下,该女性肯定是不会与其发生关系的)。而女性非自愿的性行为,恰恰就是刑法所规定的强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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