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合作伙伴探讨通证化实践的时候,我们深知合规合法是长远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特别组织了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探讨,并有了初步总结。
先说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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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干货:
本文包含以下内容,预计读完需要花费5分钟:
零、通证化和ICO的区别
一、明确“货币”的分类和属性
二、通证中的法律实践自查
零、通证化和ICO的差别
通证经济,一般指:
以其所发行的币(通证)作为一种经济激励的工具,促进生态圈内各个角色的协作,从而推动生态发展
通证化一般而言,包含以下两个方面:
1)金融赋能:
让资产与信用高效率流转,实现自金融范式,为实体经济提供更为强有力的金融赋能
2)升级组织结构,打造利益共同体:
*基于通证的分布式协作组织
*让每个参与价值创造的角色都能公平地分享价值,减少交易摩擦,进而提升实体经济中的协作效率
ICO,一般指:
面向社会不限定范围群众的首次代币公开发行,以获得指定数字加密货币为融资目标
包含:
*coin代表的是投融资标的
*面向公众融资,获取数字加密货币
2017年9.4 的ICO禁令,主要目标在于打击:
*非法发行证券
*非法集资
*金融诈骗
*传销等违法活动
总结:在企业/组织通证化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严谨地规划和设计,充分理解对应的法律法规,让通证经济可以帮助企业/组织赋能,坚决不能成为投机牟利,甚至危害用户利益的方式。
一、明确“货币”的分类和属性
知识:
1)电子货币:法币的电子化记账方式。如银行卡账户余额的数字。
2)虚拟货币:
2.1)游戏币/系统金币:与法币无直接兑换关系。在游戏/网络社区等虚拟环境内获取的通证,来表征对系统环境内资源/特权服务的拥有/使用权。
2.2)Q币等,可以由法币购买,但是不可以再兑换为法币的货币。
2.3)可以与法币互相兑换的货币,即我们常说的数字加密货币,如比特币,莱特币,以太币等。
其中,2.3部分的数字加密货币中的比特币,已于 2013年12月3日,被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定义为“特定虚拟商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一部分。
讨论:
我们目前探讨的通证化,基本集中于 2.1/2.2 部分,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的部分。因此,我们也应该多学习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文和案例,来提升我们的认知。
二、通证中的法律实践自查:
肖律师在新书《ICO黑洞》提供了ICO实践自查的列表,这里我们依据我们的实践,在肖律师的基础上增加了针对通证经济的常用场景,提供一版【通证化实践法律风险自查】思路,希望能够得到更多同行专家的帮助和指导,共同提升行业实践规范性,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1)通证化过程中,是否直接募集了资金
1.1 如果没有,那么基本属于虚拟货币的 第1种类,需要考虑的是以下相关法律问题:
a. 网络消费积分的主要法律问题:
i. 明确网络积分的法律实质为消费营销方式
ii. 明确网络积分发行的四条红线:
基于实际消费场景
仅在平台内部发行
要严格控制营销范围和时期
要依法取得与器业务模式相适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iii、明确网络积分使用的四条红线:
*不得回兑为法币或者其他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通用卡券、有价证券、红包等。
*不得在用户之间交易、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变相流通。
*不得具有金融属性,不能作为结算工具,不能提供基于持有期限的利息或者其他增值收益。
*涉及到网络文化产品(如漫画,音乐,游戏,影视剧等),平台需要具备相关资质。
b.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相关法律问题
主要参考《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
1.2 如果募集了资金,则看以下第2)点。
这里还要注意,募集的是可以和法币直接兑换的数字货币,也应该归属于此类。
2)募集的资金是什么性质?
2.1 属于购买使用权, utility token, 类似Q币。那么可以参考Q币的规则设定。
2.1 属于投资性质:
属于向社会不特定人募集资金:需要明确研究【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相关条例,确保行为合规合法。
属于向专业投资者募集资金:考虑是否专款专用,其中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费用比例要足够。
其中关系比较密切的法律法规如下:
1)不能具有“承诺回报”的特征,否则可能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2)不能通过虚假项目,用通证融资骗取用户的实质或者虚拟财产,否则将触犯【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3)不能通过欺骗等行为让用户产生错误的认知,从而错误地处理自有财产。不能非法占有通过非法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获取的财产。否则将触犯【集资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4)不能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层以上。否则可能触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5)发行的通证,如果是与股权/债权相联系的,发行数额不能超过50万元以上或者投资者30人以上的,需要能及时清偿或清退的,不能导致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后果的。否则可能触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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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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