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与会计有关的事项不太严重的行为(比如:不依法建账、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同、任用的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的规定等),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要求责令限期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及罚款(对单位处以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对个人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情节严重者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个人如果是公务员,则要行政处分);如构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对伪造(无中生有)、变造(改变、涂改)、隐匿或销毁会计资料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向全社会通报的同时,并对单位处以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处以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且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如果是公务员则要处以撤职直至开除;如果构成犯罪,对个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对单位判处罚金。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或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个人处以5千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对公务员处以降级、撤职、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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