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春丽(411282197903263624),女,40岁,汉,出生于1979年3月26日,家庭地址:河南省灵宝市苏村乡梨子沟村中组,电话:13510434476。
第一被告人:薛海科(41128219881222363X),男,汉,河南省灵宝市苏村乡福地村西常组48号,电话18239800398。
第二被告人:汪伟(河南省灵宝市铭源二手车),电话:13803983639。
第三被告人:程静予,男,汉,河南省博爱县金城乡武阁寨村三街29号,身份证号码:410822197407214554,电话号码:17639155385。
诉讼请求:本人懂春丽要求薛海科、汪伟、程静予归还车辆豫MDL234。如豫MDL234车辆出现损坏、丢失要等价赔偿。
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中旬因本人名下豫MDL234(大众朗逸)车出现故障,薛海科以修车名义将车开走,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份期间董春丽多次向薛海科索要车辆,薛海科以各种理由推脱,未归还车辆。
在多次追问情况下,2019年2月6日薛海科承认车辆豫MDL234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抵押贷款的方式抵押给灵宝(铭源二手车)汪伟,获得人民币18000元。之后汪伟又转押给焦作市的程静予。根据薛海科提供的有效信息,本人董春丽和薛海科前往目前车辆所在地新乡市获嘉县,见车辆后薛海科与对方进行协商,程静予以高利息索要人民币65000元,协商未果,程静予拒绝归还车辆豫MDL234。
此致
灵宝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董春丽
201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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