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一储户在某银行取款时,银行失误多给了储户存款,事后,银行向储户讨要额外的钱财时,遭到储户的拒绝,储户的理由是:银行规定的储户钱“离柜概不负责”,那么储户也可以按照规定对此不负责任。问题来了,这种“离柜概不负责”的说法,究竟是谁说了算,若以后再出现类似差错,双方都可不负责任吗?
银行声明是否具有法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所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离柜概不负责"的规定,属于银行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乃至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而“概不负责”这种“简单粗暴”的声明显然并不符合这一法规。
储户是否有权拒绝还款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储户面对银行少给钱款的时候,可以要求银行调取监控,银行应当协助调查;若出现多给钱款的情况,也要及时归还,否则会面临被追责的情形,因为这实际上是造成了银行的实际损失,属于不当得利,不及时归还实属违法。
类似霸王条款的应对
所谓“霸王条款”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而,消费者在具体应对利益损失时,应寻求合法的救济措施,而不是一味的意气用事。
小编观点
看到这则新闻的时候,和大多数网友一样,小编也会产生对于此储户做法的欣赏之处,原因不难理解,并非我们不懂法,而是以往银行在作风上的某些霸道之处确实让人很难直观的去看待银行的形象,因而,在网上呈现出一边倒的状态也是可以理解的。“干得漂亮!没错啊,离柜概不负责!双方都遵守多好。”这句网友的评论反映了一部分人对于此事的态度。
小编的观点是银行的霸王条款不仅仅在于这一处,而是体现在许多方面的,近几年的金融措施改革,银行也面临了危机感,若要从根本上杜绝霸王条款,除要在法律制度以及政策方面的落实之外,更多是银行自身需要抵制原先的“霸王思想”,以平等的思维方式以及办事手段面对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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