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稀释每股收益
一、基本计算原则
稀释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设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迪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而得的每股收益。
(一)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潜在普通股是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目前,我国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主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对于亏损企业而言,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将会增加每股亏损的金额。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只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影响,而不考虑不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潜在普通股是否具有稀释性的判断标准是看其对持续经营每股收益的影响;也就是说,假定潜在普通股当期转换为普通股,如果会减少持续经营每股收益或增加持续经营每股亏损,表明具有稀释性,否则,具有反稀释性。一般情况下,每股收益是按照企业当期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全部净利润计算而得;但如果企业存在终止经营的情况,应当按照扣除终止经营净利润以后的当期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持续经营净利润进行计算。
(二)分子的调整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
(1)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2)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对于包含负债和权益成分的金融工具,仅需调整属于金融负债部分的相关利息、利得或损失。
(三)分母的调整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
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潜在普通股的条件确定。当存在不止一种转换基础时,应当假定会采取从潜在普通股持有者角度看最有利的转换率或执行价格。
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应当按照其发行在外时间进行加权平均。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为普通股;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普通股;当期被注销或终止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当期发行在外的时间加权平均计入稀释每股收益;当期被转换或行权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从当期期初至转换日(或行权日)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从转换日(或行权日)起所转换的普通股则计入基本每股收益中。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法发行的、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采用假设转换法判断其稀释性,并计算稀释每股收益。首先,假设这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当期期初(或发行日)即已转换成普通股,从而一方面增加了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另一方面节约了公司债券的利息费用,增加了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然后,用增加的净利润除以增加的普通股股数、
得出增量股的每股收益,与原来的每股收益比较如果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原每股收益,则说明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稀释作用应当计人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分子的调整项目为当期已确认为费的利息等的税后影响额;分母的调整项目为假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的股数加权平均数。
【例28-2】某上市公司20×7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38 200万元,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20 000万股,年内普通股股数未发生变化。20×7年1月1日,公司按面值发行60 000万元的三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票面固定年利率为2%,利息自发行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即每年12月31日为付息日。该批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后12个月以后即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即转股期为发行12个月后至债券到期日止的期间。转股价格为每股10元,即每00元债券可转换为10股面值为元的普通股,债券利息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所得税税率为25%。
假设不具备转换选择权的类似债券的市场利率为3%公司在对该批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确认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有关规定将负债和权益成分进行了分拆。20×7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38 200/20 000=1.91(元/股)
每年支付利息=60 000×2%=1200(万元)
负债成分公允价值=1 200/(1+3%)+120/(1+3%)2+61 200/(1+3%)=58 302.83(万元)
权益成分公允价值=60 000-58 302.83=1 697.17(万元)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净利润=58 302.83×3%×(1-25%)=1 311.81(万元)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60 000/10=6 000(万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1 311.81/6 000=0.22(元/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基本每股收益,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稀释作用。
稀释每股收益=(38200+1311.81)/(2000+6000)=1.52(元/股)
三、认股权证、股份期权
认股权证是指公司发行的、约定持有人有权在履约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按约定价格向本公司购买新股的有价证券。股份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持有人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股份期权持有人对于其享有的股份期权,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对于盈利企业,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具有稀释性。对于亏损企业,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的假设行权一般不影响净亏损,但增加普通股股数,从而导致每股亏损金额的减少,实际上产生了反稀释的作用,因此,这种情况下,不应当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对于稀释性认股权证、股份期权,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一般无需调整分子净利润金额,只需要按照下列步骤对分母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进行调整:
1. 假设这些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在当期期初(或发行日)已经行权,计算按约定行权价格发行普通股将取得的股款金额。
2. 假设按照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股票,计算需发行多少普通股能够带来上述相同的股款金额。
3. 比较行使股份期权、认股权证将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与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差额部分相当于无对价发行的普通股,作为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的净增加。也就是说,认股权证、股份期权行权时发行的普通股可以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这部分普通股由于是按照市价发行,导致企业经济资源流入与普通股股数同比例增加,既没有稀释作用也没有反稀释作用,不影响每股收益金额;另一部分是无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这部分普通股由于是无对价发行企业可利用的经济资源没有增加,但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增加,因此具有稀释性,应当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其中,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的计算,理论上应当包括该普通股每次交易的价格,但实务操作中通常对每周或每月具有代表性的股票交易价格进行简单算术平均即可。股票价格比较平稳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每周或每月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代表性价格;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每周或每月股票最高价与最低价的平均值作为代表性价格。
无论采用何种方法计算平均市场价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原计算方法不再适用。当期发行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应当自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发行日起计算。
4. 将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乘以其假设发行在外的时间权数,据此调整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的分母数。
【例28-3】某公司2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2 75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5 000万股,该普通股平均每股市场价格为8元。20×7年1月1日,该公司对外发行1 000万份认股权证,行权日为20×8年3月1日,每份认股权证可以在行权日以7元的价格认购本公司1股新发的股份。该公司20×7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2 750/5 000=0.55(元/股)
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1 000-1 000×7/8=125(万股)
稀释每股收益=2 750/(5 000+125)=0.54(元/股)
四、限制性股票
上市公司采取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方式进行股权激励的,在其等待期内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计算每股收益。
(一)等待期内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
基本每股收益仅考虑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限制性股票由于未来可能被回购,性质上属于或有可发行股票,因此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不应当包括在内。上市公司在等待期内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应视其发放的现金股利是否可撤销采取不同的方法:
-
现金股利可撤销,即一旦未达到解锁条件,被回购限制性股票的持有者将无法获得(或需要退回)其在等待期内应收(或已收)的现金股利等待期内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子应扣除当期分配给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分母不应包含限制性股票的股数。
-
现金股利不可撤销,即不论是否达到解锁条件,限制性股票持有者仍有权获得(或不得被要求退回)其在等待期内应收(或已收)的现金股利。对于现金股利不可撤销的限制性股票,即便未来没有解锁、已分配的现金股利也无需退回,表明在分配利润时这些股票享有了与普通股相同的权利,因此,属于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其他权益工具,等待期内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子应扣除归属于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净利润;分母不应包含限制性股票的股数。
(二)等待期内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上市公司在等待期内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应视解锁条件不同采取不同的方法:
1. 解锁条件仅为服务期限条件的,公司应假设资产负债表日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已于当期期初(或晚于期初的授子日)全部解锁,并参照本章中股份期权的有关规定考虑限制性股票的稀释性。行权价格低于公司当期普通股平价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其中、行权价格为限制性股票的发行价格加上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取得的职工服务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有关规定计算确定的公允价值锁定期内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分子应加回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分子时已扣除的当期分配给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或归属于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净利润。
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的发行价格+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取得的职工服务的公允价值
稀释每股收益=当期净利润÷(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调整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当期净利润÷[普通股加权平均数+(限制性股票股数-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股数十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 限制性股票若为当期发行的,则还需考虑时间权数计算加权平均数
2. 解锁条件包含业绩条件的,公司应假设资产负债表日即为解锁日并据以判断资产负债表日的实际业绩情况是否满足解锁要求的业绩条件。若满足业绩条件的,应当参照上述解锁条件为服务期限条件的有关规定计算稀释性每股收益;若不满足业绩条件的计算稀释性每股收益时不必考虑此限制性股票的影响。
【例28-4】甲公司为上市公司,采用授子职工限制性股票的形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2×15年1月日,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600名管理人员每人授100股自身股票(每股面值为1元),授子价格为每股8元。当日,600名管理人员出资认购了相关股票,总认购款为480 000元,甲公司履行了相关增资手续。甲公司估计该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每股15元。
激励计划规定,这些管理人员从2×15年1月1日起在甲公司连续服务3年的,所授予股票将于2×18年1月日全部解锁;其间离职的,甲公司将按照原授予价格每股8元回购相关股票2×15年1月1日至2×18年1月1日期间,所授予股票不得上市流通或转让激励对象因获授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对于未能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在回购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
2×15年度,甲公司实现净利润50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不含限制性股票)加权平均数为200万股,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每股1元;甲公司估计三年中离职的管理人员合计为80人,当年年末有30名管理人员离职假定甲公司2×15年度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为每股35元。
基本每股收益=[500 000-1×(600-80)×100]÷2 000 000=2.47(元)
行权价格=8+15×2/3=18(元)
由于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因此应当考虑限制性股票的稀释性。
发行在外的限制性股份在2×15年的加权平均数=600×100×(364/365)+(600-30)×100×(1/365)=59 991.78(股)
稀释每股收益=5 000 000÷[200 000+(5 991.78-18×59 991.78÷35)] =5 000 000÷2 029 139=2.46(元)
五、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
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中规定的回购价格高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与前面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的计算思路恰好相反,具体步骤为:
-
假设企业于期初按照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普通股,以募集足够的资金来履行回购合同;合同日晚于期初的,则假设企业于合同日按照自合同日至期末的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足量的普通股。该假设前提下,由于是按照市价发行普通股,导致企业经济资源流入与普通股股数同比例增加,每股收益金额不变。
-
假设回购合同已于当期期初(或合同日)履行,按照约定的行权价格回购本企业股票。
-
比较假设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与假设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差额部分作为净增加的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再乘以相应的时间权重,据此调整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的分母数。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回购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
【例28-5】某公司2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40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1 000万股。20×7年3月2日,该公司与股东签订一份远期回购合同,承诺一年后以每股5.5元的价格回购其发行在外的240万股普通股。假设,该普通股20×7年3月至12月平均市场价格为5元。20×7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400/10 00=0.4(元/股)
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240×5.5/5-240=24(万股)
稀释每股收益=400/(1 000+24×1012)=0.39(元/股)
六、多项潜在普通股
企业对外发行不同潜在普通股的,单独考察其中某潜在普通股可能具有稀释作用,但如果和其他潜在普通股一并考察时能恰恰变为反稀释作用。例如,某公司先后发行甲、乙两种可转换债券(票面利率和转换价格均不同),甲债券导致的增量股每股收益为1.5元,乙债券导致的增股每股收益为3.5元,假设基本每股收益为4元。如果分别考察、乙两种可转换债券,增量股每股收益小于基本每股收益,两种债券都具有稀释作用。并且,由于增量股每股收益越小,其稀释作用越大甲债券的稀释作用大于乙债券然,如果综合号察甲、乙两种可转换债券、先计人甲债券使得每股收益稀释为3.1元,若再计入乙债券则使得每股收益反弹为3.4元,因此,乙债券在这种情况下不再具有稀释作用,不应计稀释每股收益中。
为了反映潜在普通股最大的稀释作用、应当按照各潜在普通股的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稀释程度根据增量股的每股收益衡量,即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的情况下,将增加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金额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每次发行的潜在普通股应当视作不同的潜在普通股,分别判断其稀释性,而不能将其作为一个总体考虑。
通常情况下,股份期权和认股权证排在前面计算,因为其假设行权一般不影响净利润对外发行多项潜在普通股的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
列出企业在外发行的各潜在普通股。
-
假设各潜在普通股已于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确定其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当期净利润的影响金额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假设转换一般会增加当净利润金额股份期权和认股权证的假设行权一般不影响当期净利润。
-
确定各潜在普通股假设转换后将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值得注意的是,稀释性股份期权和认股权证假设行权后,计算增加的普通股股数不是发行的全部普通股股数,而应当是其中无对价发行部分的普通股股数。
-
计算各潜在普通股的增量股每股收益判断其稀释性增量股每股收益越小的潜在普通股稀释程度越大。
-
按照潜在普通股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将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分别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分步计算过程中,如果下一步得出的每股收益小于上一步得出的每股收益,表明新计人的潜在普通股具有稀释作用,应当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反之,则表明具有反稀释作用,不计人释每股收益中。
-
最后得出的最小每股收益金额即为稀释每股收益。
计算流程如图28-1所示。
28-1计算流程图.png【例28-6】某公司2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5 625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18750万股年初已发行在外的潜在普通股有:(1)认股权证7 200万份,每份认股权证可以在行权日以8元的价格认购股本公司新发股票(2)按面值发行的5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75000万元,债券每张面值100元,栗面年利率为2.6%,转股价格为每股12.5元,即每100元债券可转换为8股面值为1元的普通股。(3)按面值发行的3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150 000万元,债券每张面值100元,栗面年利率为1.4%,转股价格为每股10元,即每100元债券可转换为10股面值为1元的普通股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为12元,年度内没有认股权证被行权,也没有可转换公司券被转换或赎回,所得税税率为25%。假设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负债和权益成分的分拆,且债券票面利率等于实际利率。20×7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5 625/18 750=0.3(元/股)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1)假设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计算增量股每股收益并排序,如表28-1所示。
表28-1 增量股每股收益的计算
项目 | 净利润增加(万元) | 股数增加(万股) |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元) | 顺序 |
---|---|---|---|---|
认股权证 | - | 2 400① | - | 1 |
2.6%债券 | 1 462.5② | 6 000③ | 0.24 | 3 |
1.4%债券 | 1 575④ | 15 000⑤ | 0.11 | 2 |
①7 200-7 200×8/12=2400(万股)
②75 000×2.6%×(1-25%)=1 462.5(万元)
③75 000/12.5=6 000(万股)
④150 000×1.4%×(1-25%)=1 575(万元)
⑤150 000/10=15 000(万股)
由此可见,认股权证的稀释性最大,2.6%利率可转债的稀释性最小。
(2)分步计入稀释每股收益如表28-2所示。
表28-2 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项目 | 净利润(万元) | 股数(万股) | 每股收益(元) | 稀释性 |
---|---|---|---|---|
基本每股收益 | 5 625 | 18 750 | 0.3 | |
认股权证 | 0 | 2 400 | ||
5 625 | 21 150 | 0.27 | 稀释 | |
1.4%债券 | 1 575 | 15 000 | ||
7 200 | 36 150 | 0.20 | 稀释 | |
2.6%债券 | 1 462.5 | 6 000 | ||
8 662.5 | 42 150 | 0.21 | 反稀释 |
因此,稀释每股收益为0.20元。
七、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
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发行能够转换成其普通股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不应当包括在其稀释每股收益计算中,而且还应当包括在合并稀释每股收益以及投资者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
【例28-7】甲公司2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72 000万元(不包括子公司乙公司利润或乙公司支付的股利),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60 000万股,持有乙公司70%的普通股股权乙公司2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32 40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13 500万股,该普通股当年平均市场价格为8元,年初,乙公司对外发行900万份可用于购买其普通股的认股权证,行权价格为4元,甲公司持有18万份认股权证,当年无认股权证被行权。假设除股利外,母子公司之间没有其他需抵销的内部交易;甲公司取得对乙公司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一致。20×7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1)子公司每股收益:
①基本每股收益=32 400/13 500=2.4(元/股)
②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900-900×4/8=450(万股)
稀释每股收益=32 400/(13 500+450)=2.32(元/股)
(2)合并每股收益:
①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母公司净利润=72 000(万元)
包括在合并基本每股收益计算中的子公司净利润部分=2.4×13 500×70% =22 680(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72 000+22 680)/60 000=1.58(元/股)
②子公司净利润中归属于普通股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2.32×13 500×70%=21 924(万元)
子公司净利润中归属于认股权证且由母公司享有的部分=2.32×450×18/900=20.88(万元)
稀释每股收益=(72 000+21 924+20.8)/60 000=1.57(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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