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基本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只考虑当期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当期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确定。
一、分子的确定
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子为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即企业当期实现的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的净利润或应由普通股股东分扣的净亏损金额发生亏损的企业每股收益以负数列示。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的每股收益、分子应当是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合并净利润,即扣减少数股东损益后的余额与合并财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财务报表中企业自行选择列报每股收益的,以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的每股收益,分子应当是归属于母公司全部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
二、分母的确定
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母为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算术加权平均数,即期初发行外普通股股数根据当期新发行或回购的普通股股数与相应时间权数的乘积进行调整后的股数。需要指出的是、公司库存股不属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且无权参与利润分配,应当在计算分母时扣除。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其中,作为权数的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通常按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如按月数计算。
【例28-1】某公司20×7年期初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30 000万股;5月1日新发行普通股16200万股;12月1日回购普通股7 200万股,以备将来奖励职工之用。该公司当年度实现净利润为16 250万元。假定该公司按月数计算每股收益的时间权重20×7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
30 000×12/12+16 200×8/12-7 200×1/12=40 200(万股)
或者30 000×4/12+46 200×7/12+39 000×1/12=40 200(万股)
基本每股收益=16 250/40 200=0.4(元/股)
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发行合同的具体条款,从应收对价之(一般为股票发行)起计算确定。通常包括下列情况;
(1)为收取现金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应收现金之日起计算。
(2)因债务转资本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停计债务利息之日或结算日起计算。
(3)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购买日起计算;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应当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4)为收购非现金资产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确认收购之日起计算。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