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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实务] 员工股权激励退出时,是否可以约定公司回购股权?

[股权激励实务] 员工股权激励退出时,是否可以约定公司回购股权?

作者: 马云妃 | 来源:发表于2018-02-01 10:25 被阅读886次

        股权激励方案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是股权的进与出,进是指员工如何取得股权,出是指如何退出。退出的路径一般有两种选择:一是转让给原创始股东,二是由公司回购。

      我近日在给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做股权激励方案,公司老总也略懂公司法,他提出一个问题:公司可以回购公司股份吗?公司法好像不允许啊?

        好吧,能提出这种问题说明这位老总也有一定水平,起码认真看过公司法,但也仅是“看过”,而没有“思考过”。其实,我与一些律师同行也探讨过这个问题,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股权激励的股权回购有的说不行,有的说行。到底是行还是不行?

        首先,我们来看公司法是怎么说的。公司法第七十五条:“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具体条款此处不再赘述,有兴趣的亲可以查阅公司法)该条规定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中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规定,具有该条规定的三项法定事由之一,公司即有义务回购异议股东的股份。什么意思呢?通俗来讲,法律规定在这三种情况下公司不得不、一定要、必须回购股权,没有第二种选择,这是公司法给予缺少发言权的小股东的一项很重要的救济权力。你们大股东做的脑子进水大错特错的决定,凭什么让我小股东背锅?!我不陪你们玩了行不行!

        那么,除这三种情况以外,公司就不可以回购股权了么?答案是否定的。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并未规定公司只能回购异议股东的股份以及除此之外不得回购公司其他股东的股份。

        可是很多人甚至有些律师都认为公司不能回购股权,这种认识源自公司法另一条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请注意,该法条所处位置是在公司法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是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而非有限责任公司。另外,法条在条文措辞上也截然不同,第一百四十三条明确除特定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但是,第七十五条仅对特定情况做了列举,并未禁止公司在其他情形下回购股东股权。

        可见,立法者的本意是给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充分的意思自治。对于私法领域的公司法,这样的设计也符合“法无禁止即可为”“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纵观公司法全文,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并无禁止性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激励中,若有完善的章程、协议设计,公司是可以对特定情形员工股权进行回购的,但前提是一定要有专业、科学、成体系的股权激励方案,毕竟回购虽然重要但也只是千百环中的一环。

        司法实践中也有相关判例印证本文观点,列举两个案例供亲们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民申字第453号沛县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叶某股权转让纠纷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民再1号邓忠生与株洲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谢辉股权转让纠纷。

        最后重申,本文仅是针对股权激励中的公司回购股权合法性进行分析,各位亲们切不可盲目适用于其他情况,例如股权融资,如有类似情况还请向专业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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