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方一辩稿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首先开宗明义,自由处置身体,即在不影响他人的相对自由的情况下安排和办理自己的身体。处置身体的方式有很多种,小到染头发剪指甲,大到自残或自由为奴等事情。都可以叫做处置身体,诚然,我们都认可绝大部分处置身体的自由是每个人都应该拥有的,但是今天的焦点在于一部分甘愿为奴或者自残等无限度或者有争议的自由是否能被社会视作我们个人的权利。然后我们再来看一下什么是权利。与另一个所谓力量的力字的权力不同,力量的权力英文单词叫power。侧重于描述人能够做某些事的力量与自由。而利益的权利英文单词则叫做right,这个词则是一个根植于社会和集体的概念,它来源于社会经验,指的是一定程度上被社会或法律所认可的个人的正当利益。
今天我们评价一个事物是否能称为人的权利,需要看它能否满足以下几点权利的要素。:1.有界性2.代表一定的利益3.有社会正当性4.得到社会或法理的认可,或得到法律的保障。同时满足以上几点才能作为权利。接下来我将从两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
第一,当自由处置身体成为一项个人权利时,会与法律的基本目的相违背。这两者的基本目的是维持社会的秩序,并和谐稳定的向前发展。而自由处置身体的含义十分宽泛,处置身体既可能只是一个剪头发,剪指甲这样的个人行为,与周围毫无瓜葛。也有可能是诸如性交易,自残自杀这样影响极大的恶性事件。破坏了社会的健康,稳定的秩序。并且一部分处置身体的手段,诸如卖淫,器官交易等方式,本质上就是在把人当成一个商品和物品在社会中处置,这样一种物化的处置方式显然背离了我们社会的发展的方向。如果处置身体成为一项个人权利,那么我在自杀自残期间遭到他人劝阻我可以合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有夫之妇私下卖淫也不能遭到阻止,因为她在行使一项个人权利。但这显然是不可能的。由此看来自由处置身体显然也不是一项个人的权利。
第二,自由处置身体不符合社会正当性的认可。身处社会中的人,就必须要让渡自己的部分自由。而你现在拥有的权利必须得到社会的认可。同一件事,在不同的情况下去做,会有不同的价值判断。当一个人的手脚坏死为了拯救自己的生命而截肢,会得到社会的认可,而一个人在家闲来无事,用截肢作为自己的娱乐方式,显然不会得到认可。当一个人在极度的病痛中无法忍受,选择安乐死,会得到社会的认可,而一个人遭遇挫折,就贸然选择自杀,就会相对有争议些。自杀自残都属于处置身体,所以自由处置身体也不被社会所认可,即自由处置身体不是一项个人的权利。
最后我方想强调一点,其实今天我方谈这个辩题,并不是想说人先天处于社会之中,就必须要背负这样那样的束缚和不得已,就不能拥有各种各样的处置自己的自由。相反我方认同人应该拥有言论自由,人身自由等等近乎所有的处置身体的自由。仅仅想说的是,人既然身处社会这个共同体之中,总会要对这个社会负起一份责任和义务。坚守一份底线,就如同公民在面临国家危难的时候会被强制征兵一样。我们需要这样一种底线来告诉身处社会之中的每一个人,你对这个社会应负起一份责任,在某些时候,你不止属于自己。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自由处置身体,不是一项个人权利
二辩盘问问题
思路一 区分自由和权利
权利的底线是不对他人造成侵犯。
0-请问您方辩友,今天判断自由处置身体是不是一项权利的判断标准是什么?A B C三个方向的回答
A1只要不侵犯他人就是自己的权利。
A2.1:哪请问您方我今天有没有不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呢?
A2.2:也就是说今天除了不侵犯他人之外,是不是还有一些重要的因素影响我们对于权利的判断呢?(2.2可以接在2.1后面也可以直接问)
A3.1:对,不侵犯他人是权利的底线,但是我们今天会不会讲,不侵犯他人了都是权利,
A3.2:对于权利这件事,除了自由外是不是还有一些很重要的因素?
A3.3:受教育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这些权利我们是因为不侵犯他人,就被规定了嘛?还是说,是我们社会认可了某些利益是个人应当拥有的,才被称作了权利?
结:也就是说一件事要被认作是权利,一定要有社会或者法律法理的认可和正当性才能被认为权利,除此之外还有几点判断权利的标准我方接下来给您方一一论述下面
B:天赋人权
也就是说天赋予了人所有的权利,所以人先天拥有自由处置身体的权利,您方天然得证是吗?
B1其实无论是上天还是上帝,人拥有哪些利益还是得看社会经验对于其的判断,一样是要具有社会或者法律的正当性。
B2:请问人生下来就拥有所有的权利是嘛?
B2.1:那好请问您方辩友,很多国家法律规定了劳动者应该有劳动者休息权,就是每日工作八小时一周休息六天,请问这也是劳动者也是生下来就具有的嘛?
B2.2:可是您要知道,这些权利在刚工业革命的时候是没有的,是无数的劳动者一次又一次工人运动争取而来的,这是否说明了权利是由于社会的正当性的认知而带来的呢?
B2.3 其实我们也可以看出来,像某些国家同性恋合法化,工人的休息权等权利,并不是先天具有的,而是这些群体不断地抗争,从而影响了社会的认可,使得成为了一项权利被保障,由此可以看出,权利一定要有其社会正当性的认可。
C:其他
(A,B,C的思路都是站稳权利与自由的区分。即正当性的认可。
参考:权利是一个根植于社会和集体的概念,它源于社会经验,指的是一定程度上被社会或法律所认可的个人的正当利益。同时它需要满足:权利代表了一定的利益,它有社会正当性,它得到了社会和法理的认可,或得到了法律的保障。)
(权利是一个人天然就有的,他有权去做自己想做的)
权利由什么保障?
现在,权利是由法律保障的。因为其是由法律保障的,故其具有社会正当性,不会对他人造成侵犯。
自由和权利可以画等号吗?比如我可以自残是我的自由,这能说是我的权利吗?
(能)那么我因为不想让你受到伤害去劝阻你自残,就是侵犯你的权利了?(接不能)
(不能)对,这很荒谬。因为权利代表了一定的利益,它有社会正当性,最重要的是,它得到了社会和法理的认可。接下来我方一辩会重点对权
利进行解释,下一个问题。
思路二、自由处置身体的定义
确认自由处置身体的定义,并区分处置身体的权利和 自由处置身体的权利。
0-请问您方辩友自由处置身体我们都应该包含哪些内容呢?
(小到剪指甲染头发)
A-哪自由处置身体和处置身体的自由一样嘛?
A-结--好,谢谢您方辩友,也就是两者并不一样,不认可自由处置身体是否意味着我们不认可我们具有言论自由,人身自由等处置身体的自由,我方认同人应该拥有绝大多数处置身体的自由,只是坚持认为,人没有无限的自由去任意的处置身体。
1-请问您方辩友,您方定义中自由处置自己的身体中“自由”的标准是什么?
在法律范围内,别人无法阻拦你的行为可以称为自由的行为
A-也就是说受限制的自由也能称作自由处置身体呢?
预设反驳:自由本来就是受限制的balabal
A-1也就是说今天按照您方定义,在北朝鲜的法律下,朝鲜的民众也叫做拥有自由处置身体的权利是吧?
预设反驳:法律是合理合情合法的
A-2:对方辩友在美国南北战争时期前,对于黑人奴隶的管理法律也叫合理合法,您方辩友认为这也叫拥有自由处置身体的权利吗?
核心思想:我方认可人几乎拥有绝大多数处置身体的自由,但是人在社会之中,不可避免的要受到社会的束缚和承担社会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社会需要社会中的人在一些特殊情况和情景下不能拥有完全对自己处置的权利。
质询小结
根据以上问题,我们可以得出,权利是会得到法律保障的,它应该具有社会正当性。我们判断一个行为它是不是权利,主要看它能不能被纳入法律,成为一项法定权利。而不是只要不违法,这种行为就能成为一项个人权利。
自由处置自己的身体为什么不能称为一项个人权利,因为如果说它是一项权利,法律将会去保护它。这样一来许多有害的自残自杀行为,是会得到法律的保护的,这就与生命健康权产生了冲突,一项权利行使的先决条件不应该建立在放弃另一项权利之上。这违背了法律的自洽性。
我们再来看一下这种行为纳入法律后对社会的影响。一旦其成为权利,这就给周遭的人提供一种“我看到了他自杀,但这是他的自由,所以我无权干涉”的思维。甚至在他跳楼时我还会怂恿地在楼下喊“你跳啊”这样的话,因为我这是在支持他行使自己的权利啊!这导致的是一种漠然的社会风气。大众的道德观与法律产生了冲突。
综上我方坚持认为自由处置自己的身体不能作为一项个人权利。
(这段是学弟写的 但是我没有审核)
战术安排 一辩至二辩盘问推出前提 三辩推论点 四辩升华
预设正方
价值升华一辩稿
立论:
谢谢主席大家好。
今天这个辩题非常的空泛,讨论之前我方今天想要明确几个前提。第一,辩题中的身体指的是主体自己的身体,诸如绑架、伤害、杀人这样处置他人的身体不在今天的讨论范围之内。第二,我方认为如果只在现行的法定权利层面讨论,那么没有什么好辩的。我们逐条逐项地直接去查法律条文就好了。所以今天的讨论更应该关注政治哲学层面的自然权利,即在一个权利观的层面去审视这个问题。
回到辩题,我方想如何完成论证呢?其实这个辩题表面上是想让我们讨论什么是权利,但它真正想让我们讨论的是权利应该遵循什么样的原则。比如说我们在法庭上要遵循无罪推定的原则,意思就是说啊我们假设被告人是无罪的。如果证明他有罪,必须提出充分且合理的证据,而不是预设他是有罪的,然后证明他无罪。这个原则叫做无罪推定。我方今天的立场就是想捍卫自由处置身体是一项个人权利这一推定。换言之,站在我方立场,所有的权利是人与生俱来的。如果政府要予以剥夺必须要有非常充分且合理的主张,诸如警察要限制我的人身自由,一定要有拘捕令。不是反过来说政府预先垄断了你所有的权利,然后每一项权利让你自己一个个去举证,为什么我可以读书,为什么我可以喝酒。这个问题的本质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进一步说,现实中遇到的,诸如卖淫是否应该合法化、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在我方看来结论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如果政府要限制卖淫限制安乐死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恰当的理由,否则就不应该禁止。换言之,今天我方针对具体问题给出的不是结论而是推定和推翻推定的标准。
那么为什么我方认为认可这项推定更好呢?两点原因。
第一,普通人在与公权力协商或斗争的时候永远处于弱势地位。只有预先将我们自由界定为权利,将门槛更高的动议成本归于政府,才能防止公权力强权背后可能带来傲慢与贪婪。《1984》里公权力对私权利无止尽的侵犯,恰恰就是他们预设了你们这些人都是没有处置自己身体权利这一预设的,这将成为我们的噩梦。
第二,这是一种权利观与身体观的进步。我方认为认可这样的推定可以让人类从桎梏中解脱出来。中世纪的欧洲是没有人有天生的权利的,所有都来自于神的恩赐,文艺复兴提出了我方今天的价值观,将人类从神权的牢笼中解放了出来,人类历史上第一次认可了自己的尊严,主张个性解放,向世界宣告人是生而自由的。至此,人类的自我意识人格独立人之为人的尊严才得以确立。
因此总结起来,我方认为自由处置身体是一项与生俱来的权利,政府对其作出的任何限制都必须负担非常强的举证责任,如非必要,不得侵犯。
谢谢
常规思路一辩稿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今天的我方的辩题是“自由处置身体是一项个人权利”。
首先理清几个基本概念。“自由处置身体”是指:依据个人的意志对自己的身体进行实质上的改变,小到剪发,大到器官捐献,献血等等。“权利”则是指:法律赋予其实现其自身利益的一种力量。我方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是一个权利的标准是:行为行使受到侵害时有无法律保护,而个人权利的标准则是一项权利是否对应法律中的私权利部分,
那么,对于今天的辩题,我方将从法理和大众认知两方面来进行论证。
就法理而言。我们在自由处置身体的过程,是运用行使我们身体权的过程,若该过程受到侵害,则会有相应的法律进行保护。例如在95年沈阳市人民法院的一项判例中,被告强制将原告的头发剪下,侵害了被告自由处置身体的行为,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的权利,追究了民事及刑事责任。我们从中可以得出结论,自由处置身体受到法律保护,涉及民法中的身体权。而在立法实例中,《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等外国宪法以及我国历史上两次民律草案和正式颁行的民国民法也都将身体权确立为独立的人格权。身体权作为民法中权利的一种,无疑是属于私权利也就是个人权利的。因此从法理上而言,自由处置身体是一项个人权利。
当然我方这里所谈的自由,应该是一种相对自由。卢梭说过:人生而自由,但无不活在自由的枷锁之中。所以我方的自由不是指无限的自由,而是指合法合理的自由。例如,在中国,宪法确认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同时规定,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同时,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或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同样道理,今天我们探讨自由处置身体也应在合理合法的限定内。诸如性交易、器官买卖等违法行为不应在我们今天的讨论范围内。
就大众认知而言,大多数人逐渐意识到了自由处置身体是一项个人权利,且人们对自由处置身体的需求也日渐强烈。以整容为例,人们的态度从一开始的不接受甚至抵制,转变为认可这种行为是一个正常的个人选择与诉求,他人无权干涉。由此可见,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人们对于自由处置身体权利的诉求越来越强烈,应用越来越广泛。甚至对于目前不在权利范围内的内容,人们也开始讨论是否应该成为我们的个人权利,比如社会热议的代孕合法化等等。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自由处置身体是一项个人权利。
正方四辩稿:
谢谢主席
首先什么是自由处置身体,即在不影响他人的相对自由的安排和办理自己的身体。再来看看权利的定义,我方认为,权利来源于社会经验,并且,它满足权利的表现属性是:1.有界性2.代表一定的利益3.有社会正当性4.得到社会和法理的认可,或得到法律的保障。同时满足以上几点才能作为权利。请对方辩友不要混淆概念。接下来我将从两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
第一,如果自由处置身体是一项个人权利,会与法律的基本目的相违背。法律的基本目的是维持社会的秩序,并让社会能和谐稳定的向前发展。剪指甲,剪头发都属于处置身体,同样的自残自杀也属于处置身体,处置身体既可能只是一个个人行为,与周围毫无瓜葛,也可能成为一个对社会造成极大影响的恶性事件。处置身体带来的社会危害性显然不被法律所承认。如果处置身体成为一项个人权利,那么我在自杀自残期间遭到他人劝阻我可以合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有夫之妇私下卖淫也不能遭到阻止,因为她在行使一项个人权利。但这显然是不可能的。诸如此类的处置身体并不是一项个人权利。由此看来自由处置身体显然也不是一项个人的权利。
第二,自由处置身体不符合社会正当性的认可。身处社会中的人,必须要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而你现在拥有的权利必须得到社会的认可。同一件事,在不同的情况下去做,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当一个人的手脚坏死为了拯救自己的生命而截肢,会得到社会的认可,而一个人在家闲来无事,用截肢作为自己的娱乐方式,显然不会得到认可。当一个人在极度的病痛中无法忍受,选择安乐死,会得到社会的认可,而一个人遭遇挫折,就贸然选择自杀,也不会得到认可。自杀自残都属于处置身体,所以自由处置身体也不被社会所认可,即自由处置身体不是一项个人的权利。
最后我想说,人们渴望自由处置身体并不是希望它成为一项个人的权利,而是希望自己的行为得到大家的尊重,人们所希望的是社会的繁荣昌盛和身体的相对自由,而不是让权利成为人们为人处事的枷锁。
正方逻辑线
一.逻辑线
1.行为是权利,标准:法律保护,防止侵害
2.权利是个人权利,标准:符合私权利。
二.自杀
1.是自由处置身体的一种,也是身体权的一部分,是个人权利
2.权利中有一项更高的生命权,除非在极端情况下,其他权利要让步于生命权
3.因此今天这项个人权利不能被行使,但不代表不存在
4.权利的存在和可以行使不是统一的,例如隐私权也不是时刻可以行使的。
三.遗体(不说不提)
1.处置遗体也是自由处置身体
2.是身体权的一部分,也有相应的保护,例如遗体捐献
四.器官买卖等等
1.违法的不讨论,因为自由有限度,言论自由
五.社会关系导致无法自由处置身体
1.很可能说的是不应该
2.很多时候是你主动放弃了权利
3.如果有实质侵害,法律会保护你的权利。
4.(自由处置身体的行为与社会责任相冲突)与社会责任的冲突实际上是行使权利有时会与自身义务或道德上的责任冲突,不代表这不能是一项权利。
六.自由和权利
有没有保护,自由处置身体都有保护因而是权利
七,对于伤害
权利行使不当有可能会造成伤害,但是这并不代表我们不拥有这项权利,只是我们没有选择恰当的方式去做
举例,比如登山是我们在行使我们的人身自由权,如果因为行走在陡峭的地方而对自己造成伤害,并不代表没有人身自由权
八,用自由切自杀
自杀行为其实跟代孕一样,是一项不合法也不合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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