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日,《契税法》正式施行。
根据契税法及相关规定,与个人关系较为密切的一些规定如下:
1.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不征契税。
注:不征,意味着该行为不在契税的征收范围内。
2.继承
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注:
(1)免征,意味着该行为在契税的征收范围内,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该行为免税。
(2)在我国,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赠与
非法定继承土地、房屋属于赠与行为,应征契税。
其他土地、房屋赠与行为,应征契税。
4.个人购房
(1)≤90㎡
A.首套房、二套房,减按1%征收契税。
B.其他住房,无优惠。
(2)>90㎡
A.家庭唯一住房,减按1.5%征收契税。
B.家庭第二套住房,减按2%征收契税。
C.其他住房,无优惠。
注:
(1)以上第二套住房优惠政策,不包括北上广深。
(2)家庭以夫、妻及未成年子女为统计范围。
5.公有住房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6.产权性质转换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7.互换
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0;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8.夫妻之间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免征契税。
9.房屋附属设施
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适用于房屋相同的税率;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款,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注:
(1)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
(2)不动产权证书上的每一个不动产单元号,对应着一个不动产单元。
10.特殊情况
(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以上两类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免征或减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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