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唇枪齿剑讲法理—洞穴奇案

唇枪齿剑讲法理—洞穴奇案

作者: 路过蜻蜓c | 来源:发表于2017-05-09 21:06 被阅读0次

这本书是围绕下面这个故事展开的,很有意思的故事。十四名法官根据这个案例给出了不同的结论。这篇文章因为篇幅限制,我总结了前面七位法官的观点。
案情回顾:5个⼈人去探险,进⼊入洞窟之后遭遇岩石滑落,被困洞中,后探险协会得知消息,派人来救,但救援难度高,耗费了了⼤量资金⼈力,甚⾄至导致10名救援⼈人员死亡。救出后,大家发现,由于探险者们带的食物难以⽀撑到最后关头,因此,在询问外界专家意见(未得到回复)之后,采取抽签方式,选出⼀名探险者杀死吃掉,以保存其余⼈的姓名
关键要点:1.灾难状况严重,就在持续时间长,探险员以手头的物资无法支撑到理论上的救援结束日。2.救援人员有十人因为本次救援失去性命。3.维特莫尔是按照随机方式吃掉一个同伴的提议者3.在掷骰子之前维特莫尔反悔,退出协定,但是戏剧性的是维特莫尔被抽中并被杀。
观点一:有罪。第一个观点相对来说比较简单,按照法典的规定,任何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都必须被判处死刑。从法律的字面意思,另外四个人就是故意杀人,因此该法官定有罪。
观点二:无罪。这个观点大概由以下三个理由组成:1.案发时五个人在一个与世隔绝的洞穴里,不在联邦法律的管辖之下,应该按照“自然法”的标准来判定。自然法在书中没有介绍,是假定读者已知的知识点,自然法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制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人类的各种各样的法律都属于这个集合。第二个法官认为他们处于自然状态下,不应该按照已有的法律来判。2.人的生命看似价值无限,实则有限。牺牲少数人的利益去拯救大多数人是合乎自然法的。3. 法律背后的法律精神、立法精神比法律条文重要。
观点三:有罪。1.第三个法官认为第二个法官的观点很荒谬,他认为以自然法为根据,无法确定什么时候自然法是生效的。自然法在何时何地生效,根本无法确定。即便是按照自然法,这种自然法也是荒谬的:人们根据合约去杀人本身就违背自然法的初衷。
2.该法官还强调杀人行为的故意性,他们在执行杀人之前有很长的讨论过程,便可以认为这是故意杀人,按照法律就该判有罪。3.这位法官还提到了一个案例: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理由。所以在他们的这种情况下,饥饿也不能成为杀人的理由。
观点四:有罪。1.作为一个法官,就应该去忠实法官的职责,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去做出判决,不能因为自己心里的正义观念去决策。具体的法则、形式主义的条文、法律道德应该分开。2.这个法官针对前面第二个法官提出:追求法律的漏洞预设了法律的目的,不满足立法至上原则。法官是一个司法者,而不是立法者。预设法律的目的是一个主观的行为,不是司法者应该做的事。3.本案不属于自我防御的例外。有一种正当防卫的说法,即人在防卫的时候不是故意杀人,但该案明显是故意的。
观点五:无罪。1.该法官认为,法律是为普通人服务的,抽象概念只是工具,司法还是要联系群众。他列举这样一个事实:社会统计表明大约九成支持无罪。这位法官就考虑了法律在政治上作用,考虑了人民。2.法官断案应该考虑民意,考虑执政官可能的想法。(西方执政官和审判是分开的)。3.法律规则太过于复杂,不如依靠人的直觉和常识做出判定。
根据五个法官的观点,这四个人被判死刑。到这里本书又牵扯了一些后续观点,这些观点代表了后来几十年的各种法哲学思想。在案子的前提下又加了一个情节:当时有一个人从洞穴里逃脱,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几十年后又被抓住,人们又翻开了这个陈年旧案,用现在的思想对这个人重新审判。
观点六:有罪。1.当法律和道德发生冲突时,法官应该维护法律而不该心生同情。2.该法官声明在这个案子里,紧急避难抗辩是不成立的。紧急避难抗辩的意思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自己的生存去杀人的申辩,他的理由是:维特莫尔建议再等一个星期,说明情况不算紧急;饥饿不能成为紧急抗辩的理由;减轻饥饿不等于杀人,这里非常重口味,该法官认为这个人可以先吃掉自己身体的一部分减轻饥饿,或者等待最虚弱的人死亡;危险时这几个登山者自找的,不能因此杀人。并且他们的准备也十分不足;最关键的是维特莫尔最后后悔参与抽签,然而其他几人还继续,大大削弱了紧急抗辩。3.法律不该以个人喜好去解释,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对立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不可分离;对司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应该相互独立。多元社会本来就有诸多的道德价值观冲突,诉诸法官的价值观是在削弱民主。
观点七:无罪。1.该法官重新定义了法律里的故意:他认为这几个人不是故意杀害维特莫尔的。不是一种邪恶的意图。定义故意杀人应该回到一个抽象的层次2.该法官认为紧急避难抗辩成立,理由如下:这确实是一种紧急状态,这几个人明确的知道:他们不杀人吃掉就别无选项;杀人行为必须和所受的伤害成比例;深处危境不是冒险者的主观过错;受害者是否同意对于紧急抗辩并不重要。3.惩罚被告有悖于法律的目的——对未来的行为产生威慑。法律的目的就是教育和规劝,威慑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规劝。但是在本案,惩罚被告是没有威慑作用的。即使惩罚了被告,再次遇到这种情形,他们依然会这么做。
(未完待续)
谢谢阅读。 唇枪齿剑讲法理—洞穴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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