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释法在2005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二五之争”做出解释。当时,董建华在三月十二日提出辞职,被国务院接受,并当选全国政协副主席。按照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缺位以后要在六个月内选举产生新的行政长官,问题在于产生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是五年还是两年?人大常委会最终作出两年任期的解释。
2005年3月,由于时任特区行政长官董建华因病辞职,香港围绕行政长官缺位情况下,选举产生新行政长官的任期问题发生争议。200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明确出现行政长官未任满五年任期导致行政长官缺位的情况,新行政长官的任期应为原行政长官的剩余任期。
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员并与香港法律界进行了接触。乔晓阳当时讲,基本法条文有歧义很正常,内地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成文法,香港是普通法。面对基本法这样一部成文的宪制性的法律,有不同认识很正常。即使在同一法律制度下,对一部法律也会有争议。要用正常的心态来看待不同意见,不要政治化,不要简单化,不要情绪化。
所谓不要政治化,法律问题就是法律问题,要以法律的眼光,法律的方式来解决不同,不要在政治上看问题。不要简单化,回归以后,宪制发生了变化,要以新的思维学会换位思考,加强沟通,不要死抱着普通法的那一套,要互相谅解,多磨合。不要情绪化,要以理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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