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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凭借条能否打赢借款官司?

单凭借条能否打赢借款官司?

作者: 孙葆华 | 来源:发表于2018-05-24 17:44 被阅读70次

  2015年8月20日段某为国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国某现金15万元整,年息1分2”。国某凭借款单据向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段某及其妻子刘某偿还借还

段某辩称:该借款国某并未实际交付。国某先让其出具借条,再行转账。但段某出具借条后,国某并未实际交付现金也未转账,而是将王某为国某出具的借条交给了段某,让段某找王某算账。国某没有向段某履行借款义务,无需偿还借款。并向法庭提交王某为国某所写借条一份。

刘某辩称:借款并不存在,即使存在也是段某单方个人借款,不能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庭审中另通过段Q、王某调查证实:2013年段某曾与王某共同经营石料,王某于2013年8月18日向国某借款15万元,并为国某出具借条,2014年王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捕入狱。国某对王某为其所打借条因何在段某手中无法自圆其说。

该案看似简单,但涉及两个法律问题:第一,国某有无证据证明其实际交付了大额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第十六条第二款: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国某没有银行转账记录,也无法证明以现金方式向段某交付借款,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夫妻一方所欠债务是否由双方共同偿还?

2018年1月1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该司法解释可以理解为对于大额外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为共同债务,才能由双方共同偿还。

最终,法院以国某不能证明向段某实际交付现金为由,驳回了国某的诉讼请求,国某败诉。

因而,债权人从该案中应当注意到:

一、对于大额借款尽量通过银行转账,保留转账记录,切不可直接交付大额现金;二、借条应让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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