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野生动物放生
(一)买卖野生动物放生的危害 :
1)加剧放生产业链的形成,形成专门为放生需求而进行的野生动物捕捉。
2)因为居士们的放生需求,款项巨大,因利益诱惑,使得贩卖者和捕捉者持续为恶。
案例:中央电视台2016年4月9日 [新闻直播间]变了味的放生 放生催生交易 鸟贩子日进万元
(二)捕捉、贩卖陆生野生动物和捕捉、贩卖、收购国家重点水生野生生物、国家重点陆生野生动物都属于违法的行为。
以鸟为例,除了鸽子和个别的鹦鹉外,其他的鸟如麻雀、画眉、猫头鹰等属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它们不能驯养繁殖,而国家也是禁止捕捉它们的,所以凡是捕捉、贩卖都属于违法的行为。
法律依据: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从国外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逃至野外;需要将其放生于野外的,放生单位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擅自将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于野外或者因管理不当使其逃至野外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集贸市场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持有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出售依法获得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向经核准登记的单位出售,或者在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集贸市场出售。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第二十一条 交通、铁路、民航和邮政企业对没有合法运输证明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及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不得承运、收寄。
《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第三十三条 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
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 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第三十三条规定,出售、运输、携带、寄递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未持有或者未附有检疫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 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注 根据志愿者在实践举报中发现,只有野猪在某些地方是容许有狩猎证的人捕捉的,其他的野生动物都是不容许捕捉的)
(三)正确做法
1)遇见贩卖或是捕捉陆生野生动物者,都可以举报当地的森林公安或是110 。也可以拨打国家林业部门举报电话010-62888606
在各种贩卖野生动物的场所,店家应该举具备以下几个证件《驯养繁殖证》或《捕猎证》;《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动物检疫证明》《运输许可证》并且证件上面的物种与所贩卖的物种一致,否则缺少一条就属于违法。志愿者在实践中发现绝大多数的商家证件都不全,所以只要举报,商家都会遭到查处。
如果执法部门不出警可告知接线员,其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 处,或者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遇见的贩卖、捕捉、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生物则应该举报给当地的渔政部门或拨打110。
二 放生养殖水生生物时,居士不考虑物种是否是杂交种、转基因种、选育种,以及不被大众所知的外来物种。
(一)改良种的危害:
改良种的主要危害是直接响生物遗传多样性,造成相关物种种质混杂 ,种群退化 ,影响自然资源 的有效利用 。我国现有的鲤鱼种群 、品种之间 ,由于不加节制的杂交 ,杂交后代混入 天然水域 ,造成了我国鲤鱼种质的混杂 ,在长江 、珠江和黄河流域已很难找 到不受遗传污 染的鲤鱼原种。(《不宜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物种情况分析》文/罗刚)
改良种主要是通过国家水产新 品种审定的选育种和杂交种,以及生产上使用的其他改良种 。 目前我国水产养殖常见的改良种主要包括建鲤 、福瑞鲤 、超级鲤 、异育银鲫 、中国对虾 “黄海3号”、三疣梭子蟹 “黄选1号 ”、长丰鲢、全雄黄颡鱼、团头鲂“浦 江 1号 ” 、湘 云鲫 、松浦 镜 鲤 、彭泽鲫 、杂交鳢 、台湾泥鳅等等 。需要注 意的是 ,各种 金鱼 、锦 鲤等观 赏鱼也 属于选 育种 ,不能投放到开放性水体。(选自《不宜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物种情况分析》文/罗刚)
一旦杂种一代逃入大型水体,它们就有可能与同类自交或与其他鱼类杂交而造成严重的遗传污染( genetic contamination) 。(选自 《我国主要鱼类杂交种及其养殖状况》文/张岚岚)
(二)外来物种的现状和危害
据不完全统计,为了养殖生产和 ,经济发展的需要, 自1957年引进莫桑比克罗非鱼其,我国已引进外来水生物种约150种。此外随着休闲与观赏渔业的发展,各种国外的观赏鱼类也被大量引进到国内。目前,国内养殖的观赏鱼除极少数本土原生观赏鱼外其他均为国外外来物种。这些外来物种一旦进入我国的水生生态系统,有可能对我国的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安全带来严重影响和危害。目前我国常见的外来水生生物物种包括红耳彩龟(巴西龟) 、牛蛙、革胡·子餘、短盖巨脂鲤(淡水白船)、红腹锯鮭脂鲤(食人鍋) 、克氏原整虾 (小龙虾) 、大瓶螺(福寿螺)、下口鮎(清道夫) 、罗非鱼、雀鳝、食蚊鱼、露斯塔野鮫(泰酸) 、镜鲤、鳄龟、凤眼莲(水葫芦) 、苏氏圆腹鱼芒(淡水白鲨) 、虹鳞、大口黑鲈 (加州鲜) 、眼斑拟石首鱼(美国红鱼)、斑点叉尼鲫(沟贴) 、匙吻歸 (鸭嘴鱼) 、杂交歸、太阳鱼等。(《不宜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物种情况分析》文/罗刚)
(三) 法律依据
《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禁止使用杂交种、选育种、外来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放生(增殖放流),防止对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农业部关于做好“十三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6〕11号)所列物种范围内选择适合本地区放流物种,如确需放流其他物种,需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并报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备案。用于增殖放流的亲体、苗种等水生生物必须是本地种,严禁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物种进行增殖放流。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应当提前15日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
第九条 用于增殖放流的人工繁殖的水生生物物种应当来自有资质的生产单位。其中属于经济物种的应当来自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苗种生产单位,属于珍稀、濒危物种的应当来自持有《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苗种生产单位。
第十条 用于增殖放流的亲体、苗种等水生生物应当是本地种。苗种应当是本地种的原种或者子一代。确需放流其他苗种的,应当通过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
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
第十一条 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应当依法经检验检疫合格确保健康无病害、无禁用药物残留。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应当提前15日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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