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上散落的地板砖差点绊倒了向百丽广场觅食的我,当然不是地板障碍不够,主要是我年轻。年轻人总是跟年轻人对话的,在百丽广场与00后对话才知道六楼的餐馆早就不营业了。在人民广场方圆500米范围内,我能够想到的吃饭的地也就是集集小镇、麦当劳和德克士了,虽然后两者只去过一次和零次。后来还是德克士没有让我失望,亮着灯。的确好久没有在晚上进城了。
自从推送公众号后,傍晚时分基本上是公众号时间,当然有事情除外。当然推送公众号后,除了没时间视察广场周边的吃喝玩乐的地,在朋友聚会上被骂迟到的一幕也经常上演在我身上。
闲言碎语不要讲,还是说点这几天思考的问题。又一起历时一年的劳动争议案件终于以调解方式结案。这起案件的调解让我耿耿于怀一天。当晚,我在一张纸上写下了这样一句话作为这起案件的总结:有种不甘是明明可以战胜恶,却对它让了步。
这是一起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的案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但是却怠于为工伤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理赔手续,直到劳动者离职后半年多仍未向有关部门申请核定工伤待遇。
也许有人对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申报程序不太了解,简单说下流程。目前来说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了之后,就可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的申报程序了。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没有明确规定由谁来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但是实践中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一直是要求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来办理的,如我所在的城市市政府和人社局网站发布的办事指南中都载明了工伤保险待遇核定的办理对象是用人单位。以前,工伤保险待遇的伤残补助金都是由工伤保险基金先拨付到用人单位账户,然后用人单位再支付给劳动者。据说现在这种情况有所改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用人单位申报后,工伤保险基金可以直接拨付给劳动者了。
问题来了,用人单位就是迟迟不给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理赔事宜怎么办?工伤保险待遇到了用人单位账户,用人单位就是不支付给劳动者怎么办?
不要怀疑这种事情是不是真的存在。这就跟分蛋糕一个道理,虽然制度设计上说我来切,你来选,但是如果没有限定我多久必须切蛋糕,那你就等着吧。老子就是不切,看你怎么拿。我前面的说案件就是这种类型。而且这起案件并不是个例。之前遇到过一起案件,劳动者如果不同意对于其他由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协商事宜,用人单位就是不把已经到帐的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给劳动者;还有一起案件,工伤保险待遇拨付到用人单位账户后,用人单位利用信息不对称之机忽悠劳动者同意给个2万多块钱就息事宁人(数次工伤),剩下的血汗钱就让进入用人单位的兜里;还有一起案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闹得很僵,用人单位负责人刁难劳动者,我当时与这家企业的hr认识,HR跟我说,没事,只是难为下他,只要他起诉后就给他。之所以调解的这起案件让我有所不甘,除了用人单位在仲裁和诉讼结算立此调解时态度,最重要的是真的验证了用人单位在黑劳动者因工伤获取的待遇。
那是第一次仲裁开庭,仲裁员问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伤残补助金的拨付情况的时候。当时工伤保险科给的答复是在本年度这家用人单位就没有申报过工伤待遇。我根据前期与劳动者沟通的情况结合之前几个案子的经验,就在庭前跟仲裁员和对方律师说用人单位可能的想法是在劳动者不追着要的时候或者劳动者忘记了的时候再去申报,这样拨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就可能进入了用人单位口袋。因为用人单位律师比我年长,当时就批评我说,你这名年轻律师怎么能听当事人信口胡言呢。我当时的回答是,我虽然年轻,但是这是我凭事实和经验的推测,而不是当事人告诉我的。后来仲裁员让用人单位律师跟用人单位领导核实这个问题,用人单位律师为了证明我的说辞是荒谬的,便将通话开了免提,反正用人单位的相关人员回答与我的推测差不多意思,反正就是拖一点时间,劳动者就忘了不要了。虽然也一直代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簿公堂,但是我一直坚持的原则是血汗钱要给劳动者的。这个世界就是你好我好大家好。
还是说一下如何处置用人单位怠于给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手续的情形。目前来说,司法机关主流观点是用人单位已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但怠于履行工伤保险待遇申报义务情形下,不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当然也有部分法院和政府是支持劳动者主张的,比如湖南省就以地方性法规明确了这种情形下由用人单位先行支付。说实话,我个人认为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及时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如果不履行义务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先行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给劳动者,然后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向工伤保险基金理赔,否则相当于将劳动者获取工伤保险基金拨付的待遇的权利的启动键交给了用人单位,劳动者只能被任意宰割。如果法院不支持这种情形下的由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劳动者维权的路径很窄。
于是,司法机关的出现了这样观点,用人单位已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但怠于履行工伤保险待遇申报义务情形下,不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但是支持劳动者关于用人单位协助办理工伤理赔手续的诉求。这种观点的持有者主要有,上海地区的青浦区法院、上海二中院,江苏地区的镇江法院,安徽地区的合肥中院,山东地区的滨州中院,河北地区的个别法院。当然,这种观点的最大诟病还是劳动者关于用人单位协助办理工伤保险理赔手续的诉求是不是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问题,上海地区的嘉定区法院就认为这个诉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当然也有法院在判决中指出维权路径,告知劳动者遭遇这种情形向社保经办机构反映。
如果工伤保险基金将工伤保险待遇拨付给用人单位后,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咋办呢?这个问题在我们这个地区已经不是问题了,因为现在工伤保险基金把工伤保险待遇直接拨付给劳动者了。之前的时候,出现这种问题一般以用人单位为被告,以工伤保险基金为第三人提起不当得利支付之诉。当然,也不是没有争议,我们这个地区出现这种清晰需要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情形。
写到这里吧,其实几天前就像写这些文字的,但是拖拖拉拉一直到了今天。思考的问题不写出来,就一直挂在心上,一直想。好,就用“你知道我在想你吗”当题目吧。文字嘛,不在于写的好不好,在于题目起的浪不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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