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关乎着被征收人的补偿,因此如果对补偿方案不服被征收人如果救济自己的权利?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后要及时公布,征求群众的意见。因此,当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后,被征收人在征求意见的期限内表达自己对征收补偿方案的看法。此外,若是旧城区改建项目,多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的,还应当召开听证会。
除了在征求意见的期限内以及在听证会表达自己的建议,还有其他方法能推翻征收补偿方案吗?如复议征收补偿方案或者单独起诉征收补偿方案?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对征收决定进行复议或者诉讼,而在作出征收决定时,应当同时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和复议、诉讼的权利。因此,征收补偿方案是作出征收决定的前置性程序,是征收决定的附件。起诉征收决定后,法院将会一并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查,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没有规定可以单独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复议或者诉讼。因此,原则上,征收补偿方案不可以诉,也不可以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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